食品相關産品生産許可實施細則(四)
(壓力鍋産品部分)
目錄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企業申請生産許可證的基本條件
第三章 證書許可範圍
第四章 附則
附件
第一條 為了做好壓力鍋産品生産許可證發證工作,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業産品生産許可證管理條例》、《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壓減工業産品生産許可證管理目錄和簡化審批程式的決定》(國發〔2018〕33号)、《國務院關于在全國推開“證照分離”改革的通知》(國發〔2018〕35号)的規定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壓力鍋産品由各省級生産許可證主管部門或其委托的下級生産許可證主管部門發證。本實施細則适用于壓力鍋産品生産許可工作,應與工業産品生産許可證明施細則通則一并使用。
第三條 發證産品定義及範圍
(一)定義
壓力鍋産品主要根據鍋體使用材料分為不鏽鋼壓力鍋和鋁壓力鍋。
不鏽鋼壓力鍋:用不鏽鋼闆加工成型的家庭用壓力鍋。
鋁壓力鍋:鍋身用鋁及鋁合金闆材加工成型的家庭用壓力鍋。
(二)範圍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内生産本細則規定的壓力鍋産品的,應當依法取得生産許可證,任何企業未取得生産許可證不得生産本細則規定的壓力鍋産品。
(三)單元劃分
本實施細則适用于壓力鍋産品範圍包括公稱工作壓力在50kPa~120kPa,容積不大于18L各種規格型号的不鏽鋼壓力鍋産品、鋁及鋁合金壓力鍋産品。
實施生産許可的壓力鍋産品包括2個産品單元,詳見表1,各單元産品執行标準詳見附件表B。
表1 實施生産許可的壓力鍋産品目錄
産品分類 | 産品單元 | 産品規格 | 備注 | |
壓力鍋 | 1 | 不鏽鋼壓力鍋 | 最小規格~最大規格 | 适用于公稱工作壓力在50kPa~120kPa,容積不大于18L,用不鏽鋼闆加工成型的家庭用壓力鍋産品 |
2 | 鋁壓力鍋 | 适用于公稱工作壓力在50kPa~120kPa,容積不大于18L,鍋身用鋁及鋁合金闆材加工成型的家庭用壓力鍋産品 |
第四條 凡生産壓力鍋産品的企業應具備本條款規定的基本生産條件,應包括:生産裝置具體要求見表2-1,應具備的檢驗裝置具體要求見表2-2。
壓力鍋産品生産企業,應當依法對其生産的産品按照食品安全國家标準進行檢驗。壓力鍋産品生産企業還應按照産品标準的要求進行出廠檢驗。企業可自行檢驗或委托有資質的檢驗機構對産品進行檢驗。
表2-1企業生産壓力鍋産品應具備的生産裝置及對應的生産工藝
關鍵工藝控制 | 關鍵裝置 | 裝置要求 | |
鍋身拉伸的過程控制 | 拉伸機 | 滿足所申請産品規格的生産能力 | |
鍋蓋彎牙的過程控制 | 沖壓機 | ||
表面處理品質控制 | 抛光機 | ||
複合底加工工藝參數的控制 | 複合底加工裝置 | ||
結構配件安裝工藝過程控制 | 裝配流水線 | 滿足所申請産品規格的裝配能力 | |
/ | 除塵設施 | 具備滿足其生産所需的除塵設施 | |
工裝、模具 | 具備全部所申請産品規格的工裝、模具 | ||
表面處理工藝參數的控制 | 表面處理用裝置 (氧化處理裝置) | ||
注:本表為企業應具備的基本生産裝置,可與上述裝置名稱不同,但應滿足上述裝置的功能性能要求。
表2-2企業生産壓力鍋産品應具備的檢驗裝置
壓力鍋智能密封性測試儀 | 20kPa~200kPa ±2kPa | |
壓力表 | 0MPa~0.1MPa 、0MPa~0.16MPa -0.4級; 0MPa~0.6MPa 、0MPa~1MPa -1.5級 | |
試壓泵 | SB200或類似型号 | |
電爐 | 1.5kW,2kW,2.5kW-±5% | |
熱電偶溫度計 | 1.5℃ | |
衡器 | 1/3000 | |
扭力扳手 | 30N•m | |
管形測力計 | KL-20 | |
粗糙度樣闆 | 不拘型号,能達到目的要求則可 | |
遊标卡尺、秒表、防護罩、砝碼等及帶排氣閥門的專用接頭若幹 | ||
渦流測厚儀 | 低限分辨率為0.1μm | |
遊标卡尺、專用量具、秒表、防護罩、砝碼等及帶排氣閥門的專用接頭若幹 |
注:本表為企業應具備的檢驗裝置,可與上述裝置名稱不同,但應滿足上述裝置的功能性能精度要求。
第五條 企業申請的發證産品通過材料核實、符合本細則規定要求的,由省級生産許可證主管部門或其委托的下級生産許可證主管部門确定産品生産許可範圍。壓力鍋産品生産許可證證書産品許可範圍示例見表3。
表3壓力鍋産品生産許可産品明細内容示例
示例 | 企業申請内容 | 确認證書産品許可範圍 | |
食品相關産品:壓力鍋 産品單元:不鏽鋼壓力鍋 産品規格:18cm-30cm 産品執行标準:GB15066-2004 | |||
産品單元:鋁壓力鍋 産品執行标準:GB13623-2003 |
注:如果企業申請的産品名稱與細則中的産品單元名稱不一緻時,按細則中的産品單元名稱發證。
第六條 本實施細則由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負責解釋。
第七條 本實施細則自2018年XX月XX日施行,原《壓力鍋生産許可實施細則》廢止。
壓力鍋産品生産許可檢驗項目
表A.1-1 不鏽鋼壓力鍋産品檢驗項目
序号 | 項目名稱 | 檢驗依據 | 檢驗方法 | |
合蓋安全性 | GB15066-2004 | 檢驗項目中“與食品接觸部位安全要求”依據表A.1-2進行。 | ||
工作壓力 | ||||
3 | 密封性 | |||
4 | 安全壓力 | |||
5 | 耐熱壓 | |||
6 | 開蓋安全性 | |||
7 | 防堵安全性 | |||
8 | 耐内壓力 | |||
9 | 洩壓壓力 | 旋合式 | ||
壓蓋式 | ||||
10 | 破壞壓力 | |||
11 | 與食品接觸部位安全要求 | |||
12 | 元件 | |||
13 | 搖桿 |
表A.1-2 不鏽鋼壓力鍋與食品接觸部位安全要求
食品接觸部件 | 材料種類 | 檢測要求 | |
鍋身/鍋蓋 | 不鏽鋼 | GB4806.9-2016《食品安全國家标準 食品接觸用金屬材料及制品》 | |
密封圈 | 橡膠 | GB4806.11-2016《食品安全國家标準 橡膠材料及制品》 | |
閥體元件 | 金屬類 | ||
橡膠類 | GB4806.11-2016《食品安全國家标準 食品接觸用橡膠材料及制品》 | ||
塑膠類 | GB4806.7-2016 《食品安全國家标準 食品接觸用塑膠材料及制品》 |
表A.2-1 鋁壓力鍋産品檢驗項目
GB13623-2003 | 檢驗項目中“與食品接觸部位安全要求”依據表A.2-2進行。 | |||
洩壓 壓力 | ||||
搖桿結構 | ||||
氧化膜抛光 | 氧化膜 | 正常氧化膜 | ||
硬質氧化膜 | ||||
抛光 | ||||
14 | 搖桿連接配接牢固性 | |||
15 | 搖桿溫升 | 塑膠 | ||
金屬 |
表A.2-2 鋁壓力鍋産品與食品接觸部位安全要求
鋁及鋁合金 | GB4806.9-2016 《食品安全國家标準 食品接觸用金屬材料及制品》 | ||
塗層類 | GB 4806.10-2016 食品安全國家标準 食品接觸用塗料及塗層》 | ||
GB4806.11-2016 《食品安全國家标準 食品接觸用橡膠材料及制品》 | |||
GB4806.7-2016《食品安全國家标準 食品接觸用塑膠材料及制品》 |
注:檢驗标準一經修訂,檢驗機構自标準實施之日起按新标準進行檢驗。
表B-1 壓力鍋産品執行标準
執行标準 | ||
GB 15066-2004 《不鏽鋼壓力鍋》 | ||
GB 13623-2003 《鋁壓力鍋安全及性能要求》 |
表B-2壓力鍋産品相關标準
相關标準 | |
GB/T 3280-2015《不鏽鋼冷軋鋼闆和鋼帶》 | |
GB 4806.9-2016《食品安全國家标準 食品接觸用金屬材料及制品》 | |
GB 4806.11-2016《食品安全國家标準 食品接觸用橡膠材料及制品》 | |
GB 4806.10-2016《食品安全國家标準 食品接觸用塗料及塗層》 | |
GB 4806.7-2016《食品安全國家标準 食品接觸用塑膠材料及制品》 | |
GB 4806.1-2016《食品安全國家标準 食品接觸材料及制通用安全要求》 | |
GB 5009.156-2016《食品安全國家标準 食品接觸材料及制品遷移試驗預處理方法通則》 | |
GB 31604.1-2015《食品安全國家标準 食品接觸材料及制品遷移試驗通則》 | |
GB 31604.2-2016 《食品安全國家标準 食品接觸材料及制品 高錳酸鉀消耗量的測定》 | |
GB 31604.7-2016《食品安全國家标準 食品接觸材料及制品 脫色試驗》 | |
GB 31604.8-2016《食品安全國家标準 食品接觸材料及制品 總遷移量的測定》 | |
GB 31604.9-2016 《食品安全國家标準 食品接觸材料及制品 食品模拟物中重金屬的測定》 | |
GB 31604.24-2016《食品安全國家标準 食品接觸材料及制品 镉遷移量的測定》 | |
GB 31604.25-2016《食品安全國家标準 食品接觸材料及制品 鉻遷移量的測定》 | |
GB 31604.33-2016《食品安全國家标準 食品接觸材料及制品 鎳遷移量的測定》 | |
16 | GB 31604.34-2016 《食品安全國家标準 食品接觸材料及制品 鉛的測定和遷移量的測定》第二部分 |
17 | GB 31604.38-2016 《食品安全國家标準 食品接觸材料及制品 砷的測定和遷移量的測定》第二部分 |
18 | GB 31604.49-2016 《食品安全國家标準 食品接觸材料及制品 砷、镉、鉻、鉛的測定和砷、镉、鉻、鎳、鉛、銻、鋅遷移量的測定》第二部分 |
注:标準一經修改,企業應當自标準實施之日起按新标準組織生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