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天看點

層次越低的人,越愛逢人就說三件事,最好保持距離

每天耕耘最有趣、最實用的心理學

“當人們生活在同一個層次,他人卻比自己擁有更好的東西,更高的權利,享受更好的生活時,人們就會不自覺地懷疑自己的社會地位低于他人,并會是以而感到極度的焦慮。”這段話出自于美國著名作家阿蘭·德波頓(alain de botton)。

這幾句話明确道地破的現代社會的常見現象,而自信這一話題也是人與人之間最經常讨論的話題。

現代社會,浮躁的環境使很多人的心态由自信變為了自卑,并由此衍生出各種焦慮症,例如顔值焦慮、身材焦慮、學曆焦慮等等。

層次越低的人,越愛逢人就說三件事,最好保持距離

然而,換一個角度來看,這些會導緻個體産生焦慮的東西,也是人們炫耀的一個過程。由個體自身優越感而産生的人格,心理學家稱之為“自戀型人格(narcissistic personality)。”

早在2015年,哈佛大學醫學院教授、臨床心理學專家Craig Malkin就指出,人類天生就有自戀這一特質,每個人都認為自己是完美的,是獨一無二的,這不是個别問題,而是擺在全人類面前的一個普遍問題。

具有“自戀型人格”的人,喜歡在大衆面前展示自己比别人的優勢的東西。而那些真正擁有異于常人的能力的人,卻不需要通過炫耀來展示自己的優勢,他們不需要普通人的襯托來展示自己的優勢。

層次越低的人,越愛逢人就說三件事,最好保持距離

正是那些半吊子的人,才需要通過與普通人的對比和别人的稱贊來顯得自己與衆不同,展現自己的優勢。

這類人大多與普通人無異,并沒有太多與别人不同的地方,但是,這類人經常會刻意的掩飾自己的不足之處,将自己的形象塑造成完美無缺,用這樣欺騙自己,欺騙他人的手段,将自己僞裝成高層次的人,而并非是真的成為高層次的人。

馬爾金稱這類人為“自戀型人格障礙(Narcissistic personality disorder)”。

換句話講,這類人通常本身的能力并不十分出衆,但是,他們給自己打造的人設卻非常完美,力求在他人心中樹立高大的形象,做出很多炫耀的行為去展示自己的“過人之處”。

但實際上,真正高層次的人是不會可以炫耀自己長處的,越是喜歡炫耀,喜歡展示自己優點的人,往往層次越低。自戀不可避免,但一定要把握好尺度。

生活在社會之中,适當地展示自己的長處确實有利于自身的發展。尤其是在職場之中,隻有充分地展示自身優勢,才能夠展現出你的價值,才有可能會得到上級的青睐。

如果在該展示自己的時候,還顯得畏首畏尾,那麼你想得到的東西很有可能會與你擦肩而過。

心理學家指出真正高層次的人絕對不會炫耀以下三件事,隻有傻瓜才會到處亂說,往往層次越低的人,越愛逢人就說三件事,最好保持距離。

層次越低的人,越愛逢人就說三件事,最好保持距離

第一、人脈

現代社會,人脈已經成為了一種資源,是以,很多人認為自己認識的人越多越好,但是,這個觀點存在着一個誤區,并不是認識人越多越好,而是認識得有用的人越多越好。隻有真正對于自己有幫助的人,才值得花時間去經營去維持。

當一個人肆意地宣揚自己的人際關系時,隻會引起他人的不滿,這會直接引起人際關系的崩塌。要知道,很多人不是你認識,就能夠成為你的人脈。

并且,社會學家指出,如果一個人的能力不夠強大時,他炫耀的人脈最後隻會害了他自己。

層次越低的人,越愛逢人就說三件事,最好保持距離

第二、地位

不要輕易的與别人炫耀自己的地位,這一點從古代就有文人已經指出。俗話說槍打出頭鳥,你越是炫耀你的地位别人高的時候,越是容易成為别人槍下的炮灰。

即使你真的擁有不俗的地位,也不應該在交往中總是強調自己的地位,擺出高人一等的姿态。真正優秀的上司會用實際行動帶領自己的員工實作利益的最大化,而不是用嘴說。

第三、優越的生活

随着社會的發展,經濟的進步,很多人的生活環境已經變得十分優越。他們或是通過自己的努力,或是占了父母的光過着富足的生活,而與此同時,人們的虛榮心也會不斷蔓延。

層次越低的人,越愛逢人就說三件事,最好保持距離

人們會下意識地通過對比把自己歸入到某一群體中,當這種行為出現失調的時候,無意義的攀比就出現了,過分地宣揚自己優越的生活條件,向所有人炫耀自己的生活。

這百分之百會引起他人的不滿,甚至會引起一部分人的嫉妒。當你成功引起大多數人的嫉妒時,最終結果就是你自己的利益受損。

- The End -

作者 | 湯米

編輯 | 不下雨

第一心理主筆團 | 一群喜歡仰望星空的年輕人

參考資料:Bruk, A., Scholl, S. G., & Bless, H. (2018). Beautiful mess effect: Self–other differences in evaluation of showing vulnerability. Journal of personality and social psychology, 115(2), 192-205

繼續閱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