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嬰兒是一個獨立的生命,即使從法律上講,他們是無民事行為能力的人,需要由父母撫養和代為行使“權利”,但是撫養權對于父母來說

作者:胡究法的如法炮制

嬰兒是一個獨立的生命,即使從法律上講,他們是無民事行為能力的人,需要由父母撫養和代為行使“權利”,但是撫養權對于父母來說,更重要的并非“權利”,而是義務。)

對于父母來講,要麼别生,生了就得養,誰也不要想逃避和擺脫責任,父母和孩子之間的天然的血緣關系是這種義務的來源。

拐賣兒童具有較大的社會危害性,因為拐賣從根本上改變了兒童的家庭環境,可以說完全改變了兒童的命運。

但是,仍然有人铤而走險,他們拐賣的不是别人的孩子,而是自己的孩子,這樣的人為何如此愚昧不堪呢?

祖籍是山西運城的王楠和李強,現在居住在廣西北海,平時兩人都是快遞員,兩人已育有一個女兒已經10歲了。

收入并不高,而意外的懷孕讓一家人的生活捉襟見肘,兩人一合計準備将二胎賣掉。但是,如何尋找賣家就成了一個難題。

網絡是一個開放的平台,他們通過網絡找到了一個販賣兒童的中介,準備以10萬元的價格賣掉二胎來改變家庭的經濟狀況。

男子張某明要求收取4萬元中介費,當然這4萬元是找買家要的,與李強夫妻無關。但是人算不如天算,這樁買賣卻因為案發被擱淺了。

拐賣兒童罪,是指以出賣為目的,拐騙、綁架、收買、販賣、接送、中轉兒童的行為。本罪保護的法益是兒童的行動自由以及身體安全。

問題的關鍵是,出賣親生的子女也成立拐賣兒童罪嗎?

這裡還是要區分一下送養和拐賣的概念。送養一般并不以盈利為目的,大多是因為家庭困難或者子女衆多無法撫養進而出賣子女。而拐賣是将子女作為商品予以銷售,出賣者最終獲得了經濟利益。

送養其實一般可以不按照犯罪處理,而具備牟利性質的拐賣必須接受法律懲罰。是以,本案中王楠和李強構成拐賣兒童罪,但是因為被發現而未能實作犯罪目的,屬于犯罪未遂。當然中介張某明屬于中轉販賣的行為,也構成拐賣兒童罪。

王楠和李強為什麼會如此愚昧,要賣掉自己的孩子呢?

首先,王楠和李強本身家庭不具備要二胎的實力,卻不采取避孕措施,家庭陷入困境的客觀現實擺在眼前,也就是說兩人有出賣的需求和想法,這是賣方市場。

其次,不孕不育的家庭以及那些重男輕女的家庭迫切需要一個孩子,誰也不想留有遺憾,這也形成了一個”買方“市場。

最後,中介的巧言辭令。像張某明這樣的中介,往往誇大買方家庭的情況,讓賣方放心,一定會得到經濟回報,同時聲明孩子也一定會生活得很好,讓賣方賣的心安理得。#普法行動#

嬰兒是一個獨立的生命,即使從法律上講,他們是無民事行為能力的人,需要由父母撫養和代為行使“權利”,但是撫養權對于父母來說
嬰兒是一個獨立的生命,即使從法律上講,他們是無民事行為能力的人,需要由父母撫養和代為行使“權利”,但是撫養權對于父母來說
嬰兒是一個獨立的生命,即使從法律上講,他們是無民事行為能力的人,需要由父母撫養和代為行使“權利”,但是撫養權對于父母來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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