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婴儿是一个独立的生命,即使从法律上讲,他们是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需要由父母抚养和代为行使“权利”,但是抚养权对于父母来说

作者:胡究法的如法炮制

婴儿是一个独立的生命,即使从法律上讲,他们是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需要由父母抚养和代为行使“权利”,但是抚养权对于父母来说,更重要的并非“权利”,而是义务。)

对于父母来讲,要么别生,生了就得养,谁也不要想逃避和摆脱责任,父母和孩子之间的天然的血缘关系是这种义务的来源。

拐卖儿童具有较大的社会危害性,因为拐卖从根本上改变了儿童的家庭环境,可以说完全改变了儿童的命运。

但是,仍然有人铤而走险,他们拐卖的不是别人的孩子,而是自己的孩子,这样的人为何如此愚昧不堪呢?

祖籍是山西运城的王楠和李强,现在居住在广西北海,平时两人都是快递员,两人已育有一个女儿已经10岁了。

收入并不高,而意外的怀孕让一家人的生活捉襟见肘,两人一合计准备将二胎卖掉。但是,如何寻找卖家就成了一个难题。

网络是一个开放的平台,他们通过网络找到了一个贩卖儿童的中介,准备以10万元的价格卖掉二胎来改变家庭的经济状况。

男子张某明要求收取4万元中介费,当然这4万元是找买家要的,与李强夫妻无关。但是人算不如天算,这桩买卖却因为案发被搁浅了。

拐卖儿童罪,是指以出卖为目的,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儿童的行为。本罪保护的法益是儿童的行动自由以及身体安全。

问题的关键是,出卖亲生的子女也成立拐卖儿童罪吗?

这里还是要区分一下送养和拐卖的概念。送养一般并不以盈利为目的,大多是因为家庭困难或者子女众多无法抚养进而出卖子女。而拐卖是将子女作为商品予以销售,出卖者最终获得了经济利益。

送养其实一般可以不按照犯罪处理,而具备牟利性质的拐卖必须接受法律惩罚。因此,本案中王楠和李强构成拐卖儿童罪,但是因为被发现而未能实现犯罪目的,属于犯罪未遂。当然中介张某明属于中转贩卖的行为,也构成拐卖儿童罪。

王楠和李强为什么会如此愚昧,要卖掉自己的孩子呢?

首先,王楠和李强本身家庭不具备要二胎的实力,却不采取避孕措施,家庭陷入困境的客观现实摆在眼前,也就是说两人有出卖的需求和想法,这是卖方市场。

其次,不孕不育的家庭以及那些重男轻女的家庭迫切需要一个孩子,谁也不想留有遗憾,这也形成了一个”买方“市场。

最后,中介的巧言辞令。像张某明这样的中介,往往夸大买方家庭的情况,让卖方放心,一定会得到经济回报,同时声明孩子也一定会生活得很好,让卖方卖的心安理得。#普法行动#

婴儿是一个独立的生命,即使从法律上讲,他们是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需要由父母抚养和代为行使“权利”,但是抚养权对于父母来说
婴儿是一个独立的生命,即使从法律上讲,他们是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需要由父母抚养和代为行使“权利”,但是抚养权对于父母来说
婴儿是一个独立的生命,即使从法律上讲,他们是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需要由父母抚养和代为行使“权利”,但是抚养权对于父母来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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