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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中間有隔離帶,不用開近光燈!”上海,沈大爺被交警隊以夜間行車不按規定使用近光燈為由,罰款100元記1分。但他認為在有

作者:皓子說法

“路中間有隔離帶,不用開近光燈!”上海,沈大爺被交警隊以夜間行車不按規定使用近光燈為由,罰款100元記1分。但他認為在有隔離帶的路上不用開近光,不服處罰決定,到法院狀告交警隊。

(案例來源:上海鐵路運輸法院)

事發當日,沈大爺開着小汽車出去串門,途經某路段隧道入口處時,被在現場執勤的交警攔下。

交警告知沈大爺,進入隧道前需要開啟近光燈,其不按規定使用近光燈的行為違法,要給予罰款扣分的處罰。

沈大爺聽後,現場就進行了申辯,稱自己已經開啟了示寬燈行駛,隧道裡有燈光,請求不要處罰,交警沒有采納;沈大爺又申辯說,隧道口沒有設定需要開啟近光燈的警示标志,交警也沒有采納。

民警聽取完沈大爺的陳述申辯後,作出了罰款100元記1分的行政處罰決定,現場交給了沈大爺。

啰啰嗦嗦向交警說了一大堆,一句都沒采納,回家後的沈大爺很郁悶,便拿出處罰決定書來細細閱讀。

這仔細一讀,他發現有問題,現場交警告知他的是“進入隧道前需要開啟近光燈”,但是處罰決定書上寫的是“夜間行車不按規定使用近光燈”,這完全不一樣。

于是,沈大爺又打開電腦下載下傳了《道路交通安全法》《道交法實施條例》《上海市道路交通管理條例》,把所有法規一一看了個遍,都沒有發現有哪條法規規定了“進入隧道前應點亮近光燈行駛”。

随後,沈大爺一紙訴狀把交警隊告上了法院,要求撤銷處罰決定,還給自己1分。

沈大爺的理由是,交警的處罰決定适用的是《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四十八條第(五)項,該條款的适用有一個前提,就是必須是“沒有中心隔離設施或者沒有中心線的道路”。

沈大爺認為該條款裡沒有關于“進入隧道前應點亮近光燈行駛”這樣的規定,而且事發路段是雙向多車道,設有中心隔離設施。

是以,交警對自己的處罰完全就是于法無據,應該撤銷。

交警隊對此辯稱,沈大爺在夜間行車隻開啟示寬燈,而未開啟前照燈,無論有無進入隧道,均違反了《道交法實施條例》第四十八條第(五)項規定。

法院審理後認為,《道交法實施條例》第四十八條第(五)項規定:“在沒有中心隔離設施或者沒有中心線的道路上,機動車遇相對方向來車時應當遵守下列規定:……(五)夜間會車應當在距相對方向來車150米以外改用近光燈,在窄路、窄橋與非機動車會車時應當使用近光燈。”

由此可知,該法規條款是關于機動車在沒有中心隔離設施或中心線的道路上夜間會車如何使用燈光的規定。

而在本案中,事發路段為設有中心隔離設施的雙向多車道,交警隊認定的沈大爺行為亦非夜間會車違法,故交警隊适用法律錯誤,依法應予撤銷。

最後,法院判決撤銷了交警隊的行政處罰決定,案件受理費人民币50元減半收取為25元,由交警隊負擔。

看到這裡,有朋友發出疑問,那夜間行車到底要不要開近光燈呢?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八條規定,機動車在夜間沒有路燈、照明不良或者遇有霧、雨、雪、沙塵、冰雹等低能見度情況下行駛時,應當開啟前照燈、示廓燈和後位燈。

是以,按照法律規定,并不是隻要夜間就一定要開燈。隻有在沒有路燈、照明不良或者遇有霧、雨、雪、沙塵、冰雹等低能見度的情形下不使用燈光才構成違法。

是以,就本案來說,就算交警隊的法律适用沒有錯誤,沈大爺的行為也不是必然構成違法,要根據當天的天氣情況以及執法時的路面照明情況等來綜合認定是否違法。

行政訴訟的目的,就是把公權力關進制度的籠子裡,保證權力正确的行使。

沈大爺進入隧道前不開燈行駛的行為雖然有危險,但是對于公民來說“法無禁止皆可為”,既然法規沒有明确禁止,那麼沈大爺也就不應當被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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