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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不踩貓,貓會撓你嗎?我沒有責任!”山東青島,社群從業人員辛某到廖某家裡進行人口普查時,不小心踩到了廖某養的貓,進而被

作者:皓子說法

“你不踩貓,貓會撓你嗎?我沒有責任!”山東青島,社群從業人員辛某到廖某家裡進行人口普查時,不小心踩到了廖某養的貓,進而被貓抓傷,辛某起訴廖某,索賠治療費等1877元。

(案例來源:青島市中級人民法院)

事發當天,辛某經過廖某同意後,進入廖某家中開展人口普查工作,進入房屋後不小心一腳踩中廖某養的貓,受到驚吓的貓揮爪撓傷辛某。

廖某養的貓沒有接種狂犬疫苗,存在感染狂犬病毒的風險,辛某去醫院治療并接種了疫苗,花費了1877元。

後辛某報警,經協商,雙方對賠償事宜不能達成一緻意見,辛某便把廖某告到了法院。

辛某認為,廖某對貓管理不當,才讓貓跑了出來,導緻其無意間踩到貓。

而且,被貓抓傷後,一直覺得頭暈,害怕以後會有後遺症,而且聽說打這個疫苗也不能保證多年以後會不會有問題。廖某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權益,應給予賠償。

廖某不同意辛某的觀點,他認為,自己把貓養在家裡,貓愛去哪就去哪,而且辛某那麼大個人,走路不注意觀察,先踩到的貓,辛某受傷完全是自己所緻,與自己無關,不應賠償。

那麼,從法律上講,廖某需要承擔責任嗎?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條 飼養的動物造成他人損害的,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但是,能夠證明損害是因被侵權人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擔或者減輕責任。

廖某和辛某的糾紛在法律上屬于飼養動物損害責任糾紛,根據《民法典》的規定,适用過錯責任推定,受害人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情況下,動物管理人可以免除或者減輕責任。

也就是說,一旦發生飼養動物傷害他人的情況,動物主人要拿出證據證明受害人主觀上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才不用擔責。

具體到本案中,廖某需要提供出證據證明辛某踩貓的行為具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才能免除賠償責任。

庭審中,雖然辛某和廖某對于踩貓的行為沒有異議,但是廖某無法提供證據證明辛某踩貓的行為具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

法院審理後認為,廖某明知家裡養着貓的情況下,在辛某進入家中時,未對其作出提醒,也沒有采取措施積極防範,導緻辛某因未注意到廖某飼養的貓而踩到貓繼而被貓抓傷。

雖然貓是被辛某踩到後才抓傷辛某,但廖某未送出證據證明辛某踩貓的行為存在故意或重大過失,應承擔全部賠償責任。

最後,一審法院判決,廖某對辛某的損害承擔全部賠償責任,賠償辛某1877元。廖某不服,提起上訴,二審維持原判。

值得一提的是,當事雙方都委托了律師代為訴訟,為了這1877元,打了兩場官司,頗有點不蒸饅頭争口氣的意思,這點錢怕是連律師費的零頭都不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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