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路中间有隔离带,不用开近光灯!”上海,沈大爷被交警队以夜间行车不按规定使用近光灯为由,罚款100元记1分。但他认为在有隔离带的路上不用开近光,不服处罚决定,到法院状告交警队。
(案例来源:上海铁路运输法院)
事发当日,沈大爷开着小汽车出去串门,途经某路段隧道入口处时,被在现场执勤的交警拦下。
交警告知沈大爷,进入隧道前需要开启近光灯,其不按规定使用近光灯的行为违法,要给予罚款扣分的处罚。
沈大爷听后,现场就进行了申辩,称自己已经开启了示宽灯行驶,隧道里有灯光,请求不要处罚,交警没有采纳;沈大爷又申辩说,隧道口没有设置需要开启近光灯的警示标志,交警也没有采纳。
民警听取完沈大爷的陈述申辩后,作出了罚款100元记1分的行政处罚决定,现场交给了沈大爷。
啰啰嗦嗦向交警说了一大堆,一句都没采纳,回家后的沈大爷很郁闷,便拿出处罚决定书来细细阅读。
这仔细一读,他发现有问题,现场交警告知他的是“进入隧道前需要开启近光灯”,但是处罚决定书上写的是“夜间行车不按规定使用近光灯”,这完全不一样。
于是,沈大爷又打开电脑下载了《道路交通安全法》《道交法实施条例》《上海市道路交通管理条例》,把所有法规一一看了个遍,都没有发现有哪条法规规定了“进入隧道前应点亮近光灯行驶”。
随后,沈大爷一纸诉状把交警队告上了法院,要求撤销处罚决定,还给自己1分。
沈大爷的理由是,交警的处罚决定适用的是《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五)项,该条款的适用有一个前提,就是必须是“没有中心隔离设施或者没有中心线的道路”。
沈大爷认为该条款里没有关于“进入隧道前应点亮近光灯行驶”这样的规定,而且事发路段是双向多车道,设有中心隔离设施。
因此,交警对自己的处罚完全就是于法无据,应该撤销。
交警队对此辩称,沈大爷在夜间行车只开启示宽灯,而未开启前照灯,无论有无进入隧道,均违反了《道交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五)项规定。
法院审理后认为,《道交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五)项规定:“在没有中心隔离设施或者没有中心线的道路上,机动车遇相对方向来车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五)夜间会车应当在距相对方向来车150米以外改用近光灯,在窄路、窄桥与非机动车会车时应当使用近光灯。”
由此可知,该法规条款是关于机动车在没有中心隔离设施或中心线的道路上夜间会车如何使用灯光的规定。
而在本案中,事发路段为设有中心隔离设施的双向多车道,交警队认定的沈大爷行为亦非夜间会车违法,故交警队适用法律错误,依法应予撤销。
最后,法院判决撤销了交警队的行政处罚决定,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交警队负担。
看到这里,有朋友发出疑问,那夜间行车到底要不要开近光灯呢?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八条规定,机动车在夜间没有路灯、照明不良或者遇有雾、雨、雪、沙尘、冰雹等低能见度情况下行驶时,应当开启前照灯、示廓灯和后位灯。
所以,按照法律规定,并不是只要夜间就一定要开灯。只有在没有路灯、照明不良或者遇有雾、雨、雪、沙尘、冰雹等低能见度的情形下不使用灯光才构成违法。
所以,就本案来说,就算交警队的法律适用没有错误,沈大爷的行为也不是必然构成违法,要根据当天的天气情况以及执法时的路面照明情况等来综合认定是否违法。
行政诉讼的目的,就是把公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保证权力正确的行使。
沈大爷进入隧道前不开灯行驶的行为虽然有危险,但是对于公民来说“法无禁止皆可为”,既然法规没有明确禁止,那么沈大爷也就不应当被处罚。
对此,您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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