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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稅務總局南京市稅務局第三稽查局稅務處理決定書甯稅稽三處〔2022〕35号南京悅潤環保科技有限公司(納稅人識别号:91

作者:稅乎

國家稅務總局南京市稅務局第三稽查局稅務處理決定書 甯稅稽三處〔2022〕35号

南京悅潤環保科技有限公司(納稅人識别号:91320104580476135C):

我局(所)于2021年11月1日至2022年1月27日對你(機關)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涉稅情況進行了檢查,違法事實及處理決定如下:

一、 違法事實

2014年1月1月至2016年12月31日你機關在虛假注冊,開票後惡意欠稅,在無真實貨物交易的情況下,通過收取手續費的方式,為他人或自己開具與實際經營業務情況不符的發票570份,金額47125085.24元,稅額8011264.01元。

二、 處理決定及依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第二十二條第二款:“任何機關和個人不得有下列虛開發票行為:(一)為他人、為自己開具與實際經營業務情況不符的發票;(二)讓他人為自己開具與實際經營業務情況不符的發票;(三)介紹他人開具與實際經營業務情況不符的發票。”的規定,2014年1月-2016年12月期間你機關在沒有實際業務的情況下,對外開具570份增值稅專用發票(金額47125085.24元,稅額8011264.01元)為虛開。

限你(機關)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15日内按照規定進行相關賬務調整。

你(機關)若同我局(所)在納稅上有争議,必須先依照本決定的期限繳納稅款及滞納金或者提供相應的擔保,然後可自上述款項繳清或者提供相應擔保被稅務機關确認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國家稅務總局南京市稅務局申請行政複議。

稅務機關(印章)

二O二二年一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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