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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南京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税务处理决定书宁税稽三处〔2022〕35号南京悦润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

作者:税乎

国家税务总局南京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税务处理决定书 宁税稽三处〔2022〕35号

南京悦润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20104580476135C):

我局(所)于2021年11月1日至2022年1月27日对你(单位)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涉税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 违法事实

2014年1月1月至2016年12月31日你单位在虚假注册,开票后恶意欠税,在无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通过收取手续费的方式,为他人或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570份,金额47125085.24元,税额8011264.01元。

二、 处理决定及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三)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的规定,2014年1月-2016年12月期间你单位在没有实际业务的情况下,对外开具570份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47125085.24元,税额8011264.01元)为虚开。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按照规定进行相关账务调整。

你(单位)若同我局(所)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决定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南京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税务机关(印章)

二O二二年一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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