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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法行動#【訴訟避嫌,需要回避】下列各案件中,依法不需要回避的是:A.王某2002年1月辭去在某縣人民法院的工作,20

作者:法理情理

#普法行動#【訴訟避嫌,需要回避】下列各案件中,依法不需要回避的是:

  A.王某2002年1月辭去在某縣人民法院的工作,2003年4月作為被害人某房地産公司的訴訟代理人出庭參加該縣人民法院的審理,被告人李某要求王某回避

  B.王某作為檢察人員參與了劉某涉嫌盜竊案的審查起訴工作,待王某調到人民法院後,又作為審判人員參與該案的審理,被告人劉某申請王某回避

  C.王某作為合議庭的審判長審理了劉某涉嫌盜竊案,該案件上訴到上一級法院後,上一級法院作出撤銷原判,發回重審的裁定。由于該法院刑庭人手有限,王某再次參加法庭審判,不再擔任審判長,被告人劉某要求王某回避

  D.王某2002年1月辭去在某縣人民法院的工作,2005年3月擔任其弟弟的辯護人,出庭參加該縣人民法院就其弟弟涉嫌盜竊案的審理,被害人李某申請王某回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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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給力]解析:本題考查的是任職回避的規定由于《刑事訴訟法》和相關法律對任職回避的規定比較零散,審判人員、檢察人員離任後2年内,不能在任何法院轄區内以律師身份擔任訴訟代理人或者辯護人選項B中需要回避,同一個人不能在訴訟的不同階段分别作為偵查人員、檢察人員、審判人員參與刑事訴訟,這是刑事訴訟法關于另行組成合議庭的規定,其實質也是有關回避,審判人員、檢察人員離任2年後,也不得擔任原機關辦理案件的訴訟代理人、辯護人,但要注意,作為當事人的近親屬或者監護人代理訴訟或者進行辯護的除外,是以,王某作為其弟弟的辯護人參加訴訟是法律所允許的[給力]

#普法行動#【訴訟避嫌,需要回避】下列各案件中,依法不需要回避的是:A.王某2002年1月辭去在某縣人民法院的工作,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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