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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法行动#【诉讼避嫌,需要回避】下列各案件中,依法不需要回避的是:A.王某2002年1月辞去在某县人民法院的工作,20

作者:法理情理

#普法行动#【诉讼避嫌,需要回避】下列各案件中,依法不需要回避的是:

  A.王某2002年1月辞去在某县人民法院的工作,2003年4月作为被害人某房地产公司的诉讼代理人出庭参加该县人民法院的审理,被告人李某要求王某回避

  B.王某作为检察人员参与了刘某涉嫌盗窃案的审查起诉工作,待王某调到人民法院后,又作为审判人员参与该案的审理,被告人刘某申请王某回避

  C.王某作为合议庭的审判长审理了刘某涉嫌盗窃案,该案件上诉到上一级法院后,上一级法院作出撤销原判,发回重审的裁定。由于该法院刑庭人手有限,王某再次参加法庭审判,不再担任审判长,被告人刘某要求王某回避

  D.王某2002年1月辞去在某县人民法院的工作,2005年3月担任其弟弟的辩护人,出庭参加该县人民法院就其弟弟涉嫌盗窃案的审理,被害人李某申请王某回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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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力]解析:本题考查的是任职回避的规定由于《刑事诉讼法》和相关法律对任职回避的规定比较零散,审判人员、检察人员离任后2年内,不能在任何法院辖区内以律师身份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选项B中需要回避,同一个人不能在诉讼的不同阶段分别作为侦查人员、检察人员、审判人员参与刑事诉讼,这是刑事诉讼法关于另行组成合议庭的规定,其实质也是有关回避,审判人员、检察人员离任2年后,也不得担任原单位办理案件的诉讼代理人、辩护人,但要注意,作为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监护人代理诉讼或者进行辩护的除外,因此,王某作为其弟弟的辩护人参加诉讼是法律所允许的[给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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