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死亡成照妖鏡,機關各種違規操作統統 現出原形,看看機關的這些做法你被套路過嗎?
朋友父親就職于上海一家小型私企,合同約定工作地點上海,工作崗位施工經理。可是入職後不久,就被派往偏遠外地。
去年11月某日下午3時,朋友父親在工作現場忽感心髒不适,遂由同僚送到最近的縣醫院,院方表示患者病情危重,需進行心髒支架介入治療,但醫院不具備治療條件。後家屬趕到,經多方聯系,終于在第二天晚上将患者轉入當地一家市級醫院,但醫院表示已錯過治療時機,朋友父親隔天離世。
處理完後事,朋友與機關接洽希望就此事協商。經過多次溝通與等待,雙方終于見了兩次面。朋友指出此事機關負有責任,要求賠償。提到責任,猶如觸碰了對方的“痛點”和“大忌”,機關上司震怒,完全不能接受,直接離場掐斷溝通程序。
機關上司不僅有一顆“受不得半點委屈”的玻璃心,其氣焰嚣張程度更是讓人恍忽,每每讓朋友忘記自己是受害者,好像父親之死侵犯了機關的合法權益。是以兩次溝通不了了之。
梳理一下,機關違法事實主要集中在以下方面,多為勞動糾紛常見問題,條友們可以看看自己有沒有踩過這些坑,被套路過:
一是機關沒有嚴格執行勞動合同。勞動合同中約定朋友父親工作地點在上海,可是從他簽定合同之日起到死亡之日止,大部分時間在外地工作。如果按合同約定,即便發病,在上海能夠第一時間得到有效救治,不會錯過最佳救治時機。
二是機關工作安排不合理,導緻員工長期加班,勞動時間及強度均超出法定标準。經與現場人員核實,朋友父親離世的前20多天,長期處于加班的工作狀态,周末都沒有休息。
三是機關工資發放違反《工資支付管理規定》,随意扣發員工工資。機關以借款抵壓為借口,違法扣壓了朋友父親的部分工資。
四是拒不清算員工與機關的借款。在此事件中,該機關允許現場管理人員以借款形式從機關支取部分資金,用于施工現場機動費用支出。朋友父親生前記事本中對這筆錢有詳細記錄。機關竟然以“太麻煩,死者不在了沒法說清楚”為由,不願意進行清算,朋友嚴重質疑父親存在為公司墊付資金情況。
五是機關用私人賬号給員工發工資,偷稅漏稅。這種做法機關解釋“可以多拿工資收入,員工沒有損失”,實際上是惡意降低朋友父親社會保險、住房公積金等繳費基數。
六是機關除前期墊付了朋友父親部分治療費外,對其喪葬費、家屬親人處理此事的誤工費、交通食宿費用等不聞不問。
從業多年,如果不是幫助朋友處理此事親曆前後,真想不到竟然還有這樣的機關,不但違法亂紀、缺少良知,而且如此強硬。特别想知道機關知法犯法、高高在上、恣意侵犯員工合法權益、員工死亡都不能喚醒他們半點良知的“高冷”表現,到底是哪來的勇氣和底氣?
絕不縱容!法制社會,勞動者要學會拿起法律武器堅決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相信法律可以還死者公正,讓家屬釋懷,讓違法機關得到懲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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