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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買房“跳單”違法嗎##普法行動#近日,某房産中介人員聲稱:明星張傑、謝娜夫婦買房“跳單”。自1998年實行商品房制度至

#買房“跳單”違法嗎# #普法行動# 近日,某房産中介人員聲稱:明星張傑、謝娜夫婦買房“跳單”。

自1998年實行商品房制度至今已有20多年,房産中介,從一開始主要經營存量房(即通常所說的“二手房”)中介業務,逐漸發展現在同時居中銷售新房、舊房。

因為在國外讀研究所學生,感染了新冠,症狀很嚴重,心情低落之下,房産中介H決定将“張傑謝娜跳單”事情的整個經過披露。

2月7日,房産經紀人H在公衆号“上海房地産研究”爆料,稱其曾在2019年6月21日、22日兩次帶張傑、謝娜夫婦看房。但随後,張、謝夫婦以不喜歡房源為由不再購買。不久,H發現張、謝兩人卻私下聯系房東上海思和資産經營管理中心,購買了該房源,以此避開大額中介費。

2月8日下午,張傑謝娜夫婦委托上海蘭迪律師事務所發表聲明,否認了H姓經紀人爆料中提及的“跳單”、“威脅”等資訊。

作為一線城市,少有的直轄市之一,“魔都”上海的房價是很高的。

按披露的房産資訊,300多平的房産,購買價達5千多萬,按2%中介費計,中介報酬達上百萬之多。

“跳單”買房,通常指購買人避開房産中介,直接與賣房人聯系、購買商品房。

遇到“跳單”,是很令人頭痛的。

買房跳單違法嗎?

法律責任,不外乎民事、行政、刑事三種責任。

違法行為,通常指違反行政、刑事規定的行為,需要承擔相應的行政或者刑事法律責任。

買房是合同行為,是平等主體之間的民事行為。是以,顯然,買房“跳單”不違反行政法規,更不違反刑事法規。

那麼,“跳單”是否存在民事違法行為呢?

民事違法,通常不說是違法行為,而稱之為存在民事争議。

即便存在民事侵權,也需要由權利人自行主張權利,而不象行政或刑事違法一樣,由國家有權的行政機關或司法機關主動追究法律責任。

對于民事争議,民不舉,“官”不能究,法院不會主動介入。這也是法律文明的要求。

2021年開始實施的“民法典”,規定了行紀合同和中介合同。

行紀合同,是行紀人以自己的名義為委托人從事貿易活動,委托人支付報酬的合同。

中介合同,是中介人向委托人報告訂立合同的機會或者提供訂立合同的媒介服務,委托人支付報酬的合同。

顯然,媒體所說的“房産經紀人”,存在模糊的地方,H的準确稱呼應是“房産中介人員”。也就是說,H所寫的事件經過,應屬(房産)中介合同性質。

對于“跳單”處理,民法典第965條是有規定的:委托人在接受中介人的服務後,利用中介人提供的交易機會或者媒介服務,繞開中介人直接訂立合同的,應當向中介人支付報酬。

一句話:跳單,不影響中介報酬。

民法典還規定,中介合同專章沒有規定的,參照适用第23章委托合同的有關規定。

可見,大陸第一部民法典,不愧是”權利宣言”“生活百科全書”。

理想很豐滿,現實很骨感。

我們都知道,一套房産往往是多個房産中介機構的房源。

張謝夫婦是否利用了H的房源資訊購房,需要舉證證明。

根據律師函内容,張謝夫婦是否确實找過該中介買房,也是待證事實。

如果能夠證明确實存在跳單買房的,中介當然可以主張中介報酬。

至于中介費如何計算,那又是另外一個需要法律處理的現實問題。

這麼一分析,我們就很能了解中介吐槽“跳單”事件了:

維權不易啊,中介報酬不好拿啊。

買房跳單,難說違法。

但是如果确實成立,那說明“跳單”人的人品有問題,違反誠信,容易被人“戳脊梁”、質疑品德問題。

明星明星,有“名氣”的名人,如同天上的星星。

是以,律師函中提到,中介涉嫌造謠诽謗,還涉嫌洩露公民個人資訊。

這些,法律上稱為侵權行為。

如果無法證明中介事實,那麼,H确實有侵權之嫌,侵犯張謝夫妻的名譽權。

不當披露個人資訊,也是侵權行為。

個人很少看電視,尤其是時間較長的綜藝節目。

對于張傑、謝娜到底是何方明星,我也不太清楚。

但是,我知道,明星八卦新聞,曆來是百姓關注的熱點。有時,我也看八卦的。

“買房跳單”事件,如何發展,我們就搬好闆凳、沏好茶,擺也瓜子點心,安心看熱鬧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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