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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房“跳单”违法吗##普法行动#近日,某房产中介人员声称:明星张杰、谢娜夫妇买房“跳单”。自1998年实行商品房制度至

作者:赵律师在线

#买房“跳单”违法吗# #普法行动# 近日,某房产中介人员声称:明星张杰、谢娜夫妇买房“跳单”。

自1998年实行商品房制度至今已有20多年,房产中介,从一开始主要经营存量房(即通常所说的“二手房”)中介业务,逐步发展现在同时居中销售新房、旧房。

因为在国外读研究生,感染了新冠,症状很严重,心情低落之下,房产中介H决定将“张杰谢娜跳单”事情的整个经过披露。

2月7日,房产经纪人H在公众号“上海房地产研究”爆料,称其曾在2019年6月21日、22日两次带张杰、谢娜夫妇看房。但随后,张、谢夫妇以不喜欢房源为由不再购买。不久,H发现张、谢两人却私下联系房东上海思和资产经营管理中心,购买了该房源,以此避开大额中介费。

2月8日下午,张杰谢娜夫妇委托上海兰迪律师事务所发表声明,否认了H姓经纪人爆料中提及的“跳单”、“威胁”等信息。

作为一线城市,少有的直辖市之一,“魔都”上海的房价是很高的。

按披露的房产信息,300多平的房产,购买价达5千多万,按2%中介费计,中介报酬达上百万之多。

“跳单”买房,通常指购买人避开房产中介,直接与卖房人联系、购买商品房。

遇到“跳单”,是很令人头痛的。

买房跳单违法吗?

法律责任,不外乎民事、行政、刑事三种责任。

违法行为,通常指违反行政、刑事规定的行为,需要承担相应的行政或者刑事法律责任。

买房是合同行为,是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行为。因此,显然,买房“跳单”不违反行政法规,更不违反刑事法规。

那么,“跳单”是否存在民事违法行为呢?

民事违法,通常不说是违法行为,而称之为存在民事争议。

即便存在民事侵权,也需要由权利人自行主张权利,而不象行政或刑事违法一样,由国家有权的行政机关或司法机关主动追究法律责任。

对于民事争议,民不举,“官”不能究,法院不会主动介入。这也是法律文明的要求。

2021年开始实施的“民法典”,规定了行纪合同和中介合同。

行纪合同,是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从事贸易活动,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中介合同,是中介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显然,媒体所说的“房产经纪人”,存在模糊的地方,H的准确称呼应是“房产中介人员”。也就是说,H所写的事件经过,应属(房产)中介合同性质。

对于“跳单”处理,民法典第965条是有规定的:委托人在接受中介人的服务后,利用中介人提供的交易机会或者媒介服务,绕开中介人直接订立合同的,应当向中介人支付报酬。

一句话:跳单,不影响中介报酬。

民法典还规定,中介合同专章没有规定的,参照适用第23章委托合同的有关规定。

可见,大陆第一部民法典,不愧是”权利宣言”“生活百科全书”。

理想很丰满,现实很骨感。

我们都知道,一套房产往往是多个房产中介机构的房源。

张谢夫妇是否利用了H的房源信息购房,需要举证证明。

根据律师函内容,张谢夫妇是否确实找过该中介买房,也是待证事实。

如果能够证实确实存在跳单买房的,中介当然可以主张中介报酬。

至于中介费如何计算,那又是另外一个需要法律处理的现实问题。

这么一分析,我们就很能理解中介吐槽“跳单”事件了:

维权不易啊,中介报酬不好拿啊。

买房跳单,难说违法。

但是如果确实成立,那说明“跳单”人的人品有问题,违反诚信,容易被人“戳脊梁”、质疑品德问题。

明星明星,有“名气”的名人,如同天上的星星。

所以,律师函中提到,中介涉嫌造谣诽谤,还涉嫌泄露公民个人信息。

这些,法律上称为侵权行为。

如果无法证实中介事实,那么,H确实有侵权之嫌,侵犯张谢夫妻的名誉权。

不当披露个人信息,也是侵权行为。

个人很少看电视,尤其是时间较长的综艺节目。

对于张杰、谢娜到底是何方明星,我也不太清楚。

但是,我知道,明星八卦新闻,历来是百姓关注的热点。有时,我也看八卦的。

“买房跳单”事件,如何发展,我们就搬好板凳、沏好茶,摆也瓜子点心,安心看热闹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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