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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代對在押囚犯如何釋放何時釋放都有諸多講究,看曆史這麼有趣

作者:文化洞見

文/束有春

  古漢語中囹圄(líng yǔ)一詞就是監獄、牢房的意思,是指國家專門用來關押犯人的地方。從史料記載來看,大陸至遲在夏王朝時期就有監獄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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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左傳·昭公四年》有“夏啟有鈞台之享,商湯有景亳之命”。這裡的“鈞台”又名“夏台”,在今河南省禹縣南,是當年夏啟大飨諸侯、四方諸侯擁護夏啟繼承父親大禹之位,中國社會由原來的“天下共主”的共和制開始進入“父傳子,家天下”的世襲制;發展到後來,“鈞台”出現了另一個功能就是關押犯人的國家監獄,夏朝末年,夏桀曾囚禁商湯于此。商湯在打敗夏桀推翻夏王朝後,建立殷商王朝,始建都于“景亳”(今河南省商丘東南)。在殷商王朝,有一個地方叫“桐宮”,是殷商王朝的重要輔臣伊尹流放關押商湯嫡長孫太甲的地方,桐宮在後來曆史文獻中,也借指被貶帝王或被幽禁帝王生活的地方。殷商王朝末年,後來成為周文王的姬昌在任西伯侯時,曾被商纣王關押在羑(yǒu)裡城(今河南省安陽市湯陰縣境内),是以商朝的國家監獄應該還有一處叫“羑裡”。漢代司馬遷在《報任安書》中曾指出:“文王拘而演《周易》;仲尼厄而作《春秋》;屈原放逐,乃賦(離騷》;左丘失明,厥有《國語》。”這裡的“拘”就是被關押做大牢的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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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監獄是統治階級的國家機器組成部分,裡面關押的犯人根據情節輕重,有的被定性為死囚,有的被定性為重囚,有的被定性為一般囚犯,量刑定罪,處理方式不一,結果更是不同。但在漫長的封建社會,也曾出現一幕幕統治者主動釋放在押囚犯的現象,他們有的是皇帝親自在做這種事,更多的是縣令知府在做這種事,讀來令人深思回味。主要是在以下幾種情形下出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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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種是在傳統節日如“過年”“過大冬”時讓囚犯回家團圓。

  據《晉書•良吏列傳》載,谯國(今安徽境内)谯人曹摅(shū)年少時就非常孝順父母,品行好,喜好讀書寫文章,稍為長大後,得到了太尉王衍的賞識器重,被直接調任臨淄縣令。上任後,他首先為臨淄縣一位孝順婆婆的寡婦雪洗冤情,還她于清白,将她從原先判的死刑改為無罪釋放。由于曹摅辦事正大光明,斷獄公正,被老百姓呼為“曹青天”。

  當時縣城監獄裡還關押了一批囚犯,快要到過年的時候了,曹摅在考察監獄時,看到這些犯人們都十分可憐,不由得産生了憐憫之情,因為他知道這些犯人中有許多是被迫走上犯罪道路的,有的還可能是被屈打成招。于是就對囚犯們說:“卿等不幸緻此非所,如何?新歲人情所重,豈不欲暫見家邪?”意思是說,你們這些人不幸被關在這個地方,現在快要過年了,還想不想暫時回家與家人團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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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衆囚哪有不想,皆涕泣曰:“若得暫歸,死無恨也。”

  于是,曹摅令獄吏們把監獄的門全部打開,讓死囚們全部回家過年,并同他們約定日期,在規定時間一定要準時回來再蹲監獄。

  曹縣令的決策讓獄掾們吓得要死,全部站出來與曹摅據理力争,都說“萬萬使不得啊”!

  曹摅就做同僚們的說服,說:“這些人雖然是下等小人,但我相信他們一定是講信義的人,不會違背自己的承諾;如有責任,就由我一人來承擔,請諸君放心。”

  大家見縣令如此說了,也就不再反對;掉頭抓緊時間去做犯人的說服,希望他們說話算數,不要辜負縣令的一片好意,到規定時間一定要按時回來。

  犯人們哪有不允之禮?個個磕頭萬謝,高高興興地回家過年、與親人團圓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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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轉眼到了規定傳回的這一天,隻見犯人們“相率而還,并無違者”,全部按時回到了監獄中,繼續過囚徒生活。

  曹摅的仁政舉動使“一縣歎服”,老百姓們交口稱贊,紛紛誇他是位“聖君”。不久,曹摅因政績突出,口碑好,被朝廷提拔為尚書郎,後又升任為洛陽令。他仁惠明斷,讓囚犯回家過年的舉動,臨淄百姓一直都念念不忘。

  又據《梁書》卷二十《王志列傳》記載,王志的祖父王曇首是南朝宋左光祿大夫、豫甯文侯,父親王僧虔在南朝齊時,亦官至司空、簡穆公,祖父輩是南朝宋、齊兩朝的重臣。

  王志在宋時,因娶了宋孝武帝劉駿的女兒安固公主,官拜驸馬都尉、秘書郎,後累遷太尉行參軍事、太子舍人、司徒褚淵的主簿等;到了齊時,任中書侍郞,很快又升為宣城内史。王志雖為貴胄、皇親國戚,但為官“清謹有恩惠”,有好名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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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宣城郡中有兩個百姓,一個叫張倪,一個叫吳慶,兩人為了争奪田地鬧起了糾紛,沖突經年不決。王志到任後,父老鄉親們互相議論說:“王府郡是一位有德政的官員,我們鄉裡怎麼還會出現争田地的事呢?”大家紛紛指責張倪、吳慶二人的不是。二人迫于鄉裡輿論壓力,雙方相約一道來到王志身邊,主動請罪認錯,他們争訟的那塊土地最後變成了“閑田”,成了公共用地。

  王志後來官至甯朔将軍、東陽太守。東陽郡的獄中有重型囚犯十餘人,一年一度的冬至日到了,這一天民間叫“過大冬”,視同春節過年。王志為了感化犯人們,下令将犯人全部遣還回家,讓他們過節後再回來。犯人們感恩不盡,到規定傳回日期時,雖然“皆返”,但還是有一個犯人“失期”違約,沒有按時歸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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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獄司們本來就不贊同王志把犯人放回家過節的做法,在背後議論紛紛,有人想乘機彈劾王志。王志對那些閑言碎語的人們說:“這件事情是本太守自己下令做的,如果有問題,責任全在我,你們這些具體辦事的人不要擔憂。”

  第二天一大早,那個沒有及時歸隊的犯人果然早早來到監獄大門口跪着,連聲說對不住太守大人,因為這位犯人的老婆懷孕要生小孩子了,是以遲到了一天。王志原諒了那位犯人。吏民由此更加歎服王志的執政能力,被他的仁義之舉所折服。

  王志在地方任職三年後,于齊永明二年(484年)入為侍中,未拜,轉吏部尚書。到了梁代,先後官至前軍将軍、冠軍将軍、丹陽尹、散騎常侍、中書令,領遊擊将軍、太常卿、江夏太守等,最後官至金紫光祿大夫。是南朝宋、齊、梁三朝功勳人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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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又據《新唐書》卷一百六十二《呂元膺列傳》記載,在唐德宗時代,呂元膺任蕲州刺史。有一次在登記調查囚犯名單時,有一位囚犯對他說:“父母在,明日歲旦不得省為恨。”意思是說,父親健在,明天就是一年開始的第一天,自己卻不能夠看望父母親,将終身為之遺憾。說話時,這位囚犯竟大哭了起來。

  呂元膺聽後,也感到十分同情,恻隐之心随之而生。于是他把囚犯們全部召集起來,把他們身上的枷鎖全部解除掉,告誡他們回還的日期,希望囚犯們能夠守信不失約。

  身邊的獄吏們勸呂元膺不可以這樣做,風險太大了。

  但呂元膺回答說:“吾以信待人,人豈我違?”意思是說,我以誠信對待這些犯人們,他們為什麼要違背我、背信棄義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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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後來這些被放回家過新年的囚犯們都在規定時間如期而至,全部重新回到了監獄。從此以後,群盜互相傳誦,都感到很羞愧,全部離開了蕲州境内,有的人洗手不幹違法之事,立志重新做人。

  第二種是讓囚犯在農忙季節回家播種收割。

  又據《舊唐書》卷八十五《唐臨列傳》記載,長安人唐臨在唐高祖李淵武德初年(618年)曾為萬泉縣丞。縣裡關押着十幾個罪行較輕的犯人。當時已進入春季三月,正是春雨貴如油的時節,恰好老天又下了場春雨,春播的關鍵時刻到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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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為縣丞的唐臨就向縣令請示,要求把這批犯人放回家,讓他們與家人暫時團圓,同時也好把今年的莊稼活及時安排好,以保證糧食豐收。

  縣令害怕擔當責任,害怕犯人們放走後不會再回來,弄不好自己的烏紗帽要丢掉的,是以根本不同意。

  唐甯知道縣令的心思,就說:“明公若有所疑,唐臨我請求自己擔當責任,如果有罪,我來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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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縣令再三尋思,覺得這件事雖是好事,但操作起來有風險,有難度,自己确實擔當不起這個責任,于是就向上級請假,要求回家休息,在此期間,由縣丞唐臨主持縣裡的日常工作。上級同意了縣令的請求。

  于是唐臨就把囚犯們全部召集起來,把自己的美好願望向囚犯們說了說,囚犯們沒有不感動流淚的。在大家達成君子約定後,唐臨“悉令歸家耕種”,并約定傳回關押場所時間。囚犯們全部感恩戴德,臨時離開了監獄,回到自己的家中,與親人團聚,同時抓緊春耕生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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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到約定傳回時間了,犯人們一個也不少,“畢集詣獄”。這批犯人因為守信,個個都獲得減刑寬大處理。而唐臨也是以獲得了好的政譽。

  在唐代,唐太宗李世民對在押犯人的慎重處理也深得民心。

  據《舊唐書》卷三《太宗本紀下》記載,貞觀六年(632年)十二月辛未,唐太宗李世民親自到監獄裡查閱犯人犯罪記錄檔案,有290名犯人已經被定為死罪。李世民谕示,将這些死刑犯人先放回家,明年秋季的最後一個月再讓他們來就刑。

  到了第二年秋末,290名犯人們全部按時回到監獄,準備繼續受刑。

  李世民得到禀報後,“诏悉原之”,統統将這些死刑犯人赦免釋放了。犯人及其家屬親眷們無不山呼萬歲,稱李世民是一位仁君天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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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宋史》卷三百三十二《李師中列傳》記載,李師中是楚丘人,十五歲時就敢于向朝廷進言,大談時政,在考取進士後,第一個職務就是任洛川縣的知縣。到任後,他發現縣大牢裡關押了那麼多犯人,有許多人還是農戶家的主要勞動力。于是他一方面加緊對案情卷宗的處理,一方面考慮要讓那些已經被定性判刑了的犯罪分子在農忙季節到來時能為不誤農時而派上用場。每到春播或秋收時,他就下令将關押在大牢的犯人們通通放回家,讓他們做好莊稼地裡的播種或收割農活後,再“令農隙自詣吏”,即等到農忙季節過後,利用農時空隙再主動自覺地回到官方原先羁押他們的地方繼續蹲大牢。實踐證明,當時被放回去的犯人最後都能夠自覺傳回,有許多人也是以表現而被提前釋放了。

  李師中為官從政,不貴威罰,務以誠信忠恕服人,每離任一個地方,在離開的那一天,老百姓總是“擁道遮泣,馬不得行”,場面十分感人。範仲淹、富弼等宋代政治家文學家都稱贊李師中有王佐之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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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種是給囚犯有孝順父母繁衍後代的機會。

  在《晉書•良吏列傳》中,記載了一位被老百姓稱為“神君”的縣令,他的名字叫喬智明。

  喬智明曾被成都王司馬穎辟為輔國将軍,司馬穎在打敗趙王司馬倫後,推薦喬智明為殄寇将軍,同時讓他當隆慮縣、共縣兩個縣的縣令。由于勤政愛民,辦事明察公道,深受兩縣老百姓愛戴,稱他為“神君”。

  喬智明有一個部下名叫張兌,因為報殺父之仇而犯了法,深陷囹圄。張兌的母親年紀已經很大了,而張兌雖然娶了妻子,但膝下還沒有一兒半女。喬智明看到這種情況,十分同情,就決定“停其獄”,也就是暫時不要讓張兌再坐牢了,放他回家與家人團聚。過了一年多時間,又令張兌繼續來蹲監獄,不過這次是允許他“将妻入獄”,即帶着老婆一道坐牢,并對他“陰縱之”,經常暗中放松管理,給予一定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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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人勸張兌逃跑,張兌說:“有君如此,吾何忍累之!縱吾得免,又有何面目在世間苟活!”張兌絕不負喬智明一番好意,堅持在監獄蹲大牢。張兌的妻子也不負所望,果然在獄中生下一男孩,給張家續了香火。後來朝廷大赦,張兌得到赦免,終于結束了牢獄生活,回家過上了正常人幸福生活。

  作為縣令的喬智明,用仁愛之心感化關懷老百姓,其美名永載史冊,史稱“良吏”。

  對于一些判處極刑的死囚,古代也有在臨終前給予人文關懷的。

  《北史》卷七十七《裴政列傳》記載,北周末年,時任刑部下大夫的裴政博聞強記,在年輕時就展露出一定的執政能力。他在處理案件時,雖然桌上堆滿了卷宗,但“剖決如流,用法寬平,無有冤濫”,做到公平執法,沒有一個冤假錯案。囚徒如果犯了極刑,在處死前,他允許死囚的妻子入獄陪伴,一直到冬天要處決時為止。那些被判為死刑的犯人們都說:“裴大夫緻我于死,死無所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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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到了隋朝開國初年,裴政曾出任襄州總管,但他并沒有攜妻赴任,将俸祿所得全部散給僚吏。但如果有屬下官員犯罪,他在暗中知道後,有時甚至一年多的時間過去了,也不找這個人談話警告,而是希望這個人能夠自覺悔悟;如果發現這個官員再三犯法,不收手,他就在集中召集屬下開會時,“于衆中召出,親案其罪”。他曾當場宣判五個官員死刑,并判處一些人流放,這些被懲處官員沒有喊冤叫屈的。由于整頓吏治,從嚴管理政府官員,深得民心,從此以後,襄州全境内的作奸犯科者惶恐震懾,再也不敢胡作非為了。裴政令行禁止,被當地老百姓尊稱為“神明”。

  政策法令紀律到位後,裴政又有大膽改革舉措:直接“不修囹圄”即不設監獄,但地方從此也沒有再出現争訟糾紛現象。

  裴政的為政舉措與政績得到了隋文帝的首肯,尤其是太子楊勇被廢,隋文帝更是懷念裴政,認為如果太子有裴政這樣的大臣來調教,不至于走上腐化堕落、危害皇權的不歸之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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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種是為了解除囚犯押送途中的枷鎖皮肉之苦。

  隋文帝開皇末年曾發生一樁轟動全國的大事,就是齊州參軍王伽與押解的犯人在中途約定會期一事。

  據《北史》卷八十六記載,王伽這個人開始也不出名,後來被州府派遣,讓他負責押送流放的囚犯李參等七十餘人到京城。當時制度規定,被流放的犯人要戴上枷鎖押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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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當王伽一行押着犯人們走到荥陽時,他對犯人們遭受的痛楚十分同情,産生了憐憫之心。他把犯人們召集起來對他們說:“卿輩既已犯了國家刑法,又污損了名教,現在身體又遭受繩索枷鎖之苦,這是你們必須承擔的罪責啊。如今又要煩勞押送你們的兵卒一同受苦受累,你們難道不于心有愧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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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參等人連聲說:“我等有罪,實在對不起,連累大人也跟着受苦了”。

  王伽見這幫人還是有良心的,接着開導說:“我看你們這些人,原先本質上應該都不壞,隻是一時犯了糊塗,觸犯了國家憲法,現在才遭受戴枷鎖、被流放的痛苦。如果我讓你們去掉枷鎖,大家按照政府規定的時間到京城集合,你們能夠做到不違期、不失信、不逃逸、按時到達嗎?”

  衆犯人一聽,喜出望外,全部磕頭拜謝,滿口表态:“感謝大人憐憫!我等一定不敢違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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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于是,王伽就讓押送的兵卒把犯人們的枷鎖全部解除掉,同時也遣散了押送兵卒。王伽與犯人們約定:“你們要在某一天全部到達京城,如果有人沒有遵守約定,我要為你們受死的”。放走了犯人,王伽也朝着京城的方向奔去。

  那些解除枷鎖的犯人們别提多開心了,個個感動得淚流滿面,互相約定鼓勵:一定不負王伽好意。最後,所有犯人都“依期而至,一無離叛”。

  隋文帝聽說這件事後,很是驚異,就召見王伽,不但不怪罪他私自做主、違規操作,還稱贊他做得好,為朝廷赢得了民心。于是,隋文帝索性将這一批所有犯人都召集起來予以接見,同時又皇恩浩蕩,讓犯人們“攜負妻子俱入”,讓他們也把妻子兒女一并帶來,在殿庭設宴款待,宴會後,全部赦免了這批講究誠信的犯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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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緊接着,隋文帝又下诏,強調以誠待人、以德化人的重要性,強調給誤入歧途的人以改過自新的機會。皇帝诏書大緻是這樣的:“凡是有生命的,均含靈禀性,鹹知好惡,并識是非。若臨以至誠,明加勸導,則俗必從化,人皆遷善。往以海内亂離,德教廢絕,官人無慈愛之心,兆庶懷奸詐之意,是以獄訟不息,澆薄難理。朕受命上天,安養萬姓,思遵聖法,以德化人,朝夕孜孜,意本如此。而(王)伽深識朕意,誠心宣導;(李)參等感悟,自赴憲司。明率土之人,非為難教,良是官人不加示曉,緻令陷罪,無由自新。若使官盡王伽之俦,人皆李參之輩,刑措不用,其何遠哉!”随後,拔擢王伽為雍縣縣令。

  王伽沒有辜負朝廷信任,為政有勤政廉潔、關愛民生的好名聲,對此,《隋書》卷七十三中亦有相同記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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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這種對囚犯的信任是建立在法律條文之外的人與人之間的誠信互信基礎上,有時還表現在政府官員對那些有犯罪前科人員的寬恕與信任方面。

  元代張養浩不僅是文學家,寫有散曲《山坡羊•潼關懷古》等著名文學作品,而且在政治上也很有作為。

  元大德九年(1305年),張養浩由中書省掾選授堂邑縣(今山東境内)尹,他帶頭破除邪惡習俗,搗毀各種濫設淫祠三十餘所,嚴懲在當地“暴戾為害”的黑惡勢力頭目李虎,并将黑惡勢力人物“盡置諸法”,老百姓拍手稱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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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據《元史》卷一百七十五《張養浩列傳》,張養浩在堂邑縣時,還做了一件事,就是“罷舊盜之朔望參者”。原先,當地政策規定,那些被判過刑的強盜犯人,自從出監獄後,還必須在每個月的初一、十五都要到縣衙來彙報自己有沒有再做偷竊扒拿等行為不端之事。

  張養浩認為,“彼皆良民,饑寒所迫,不得已而為盜耳,既加之以刑,猶以盜目之,是絕其自新之路也”。于是就廢除了原先不合理規定,給曾經犯過盜竊罪的人以重新做人的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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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那些曾經做過強盜的人感激不盡,都互相轉告說:“毋負張公”。三年後,張養浩調任朝廷,當上了監察禦史,當地老百姓沒有忘記他,“為立碑頌德”,以作紀念。

  第五種是通過處置違規獄吏來換得囚犯釋放。

  對于在押囚犯的釋放,曆史上也曾有通過處置獄吏、整頓紀律來間接實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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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據《南史》卷七十《循吏列傳》記載,南朝宋時,有一個名叫吉翰的人,在宋文帝劉義隆元嘉年間,曾官至梁、南徐二州刺史,後又升遷為益州刺史,并增加督察地方吏治的權限。吉翰每到一處為官,工作方法得當,雖有為官者的樣子,但當官的和老百姓都說他好。後來又官至徐州刺史,監徐、兗二州之梁都諸軍事。

  當時有一個犯了死罪的“死罪囚”應該執行死刑,但“典簽”官想保這個死囚不死,就跑到吉翰辦公的八關齋來說這件事。吉翰把犯人的犯罪卷宗認真地看了一遍,也沒有發表意見,隻是讓典簽官離開了,讓他明天把情況重新呈報上來。到了第二天上午,典簽官感到不對勁,不敢再來呈報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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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吉翰見典簽官沒有重新來呈報,就讓人把他呼喚了進來。典簽官一聽,覺得大事不妙,就抖抖忽忽地走了進來。吉翰把昨天的那份材料又當着典簽官的面,裝模作樣地翻了一下,對他說:“閣下的意見是想要原諒這個死囚,有心要讓他活命,對吧?昨天你已經向我講明了此事。但你是知道的,這個囚犯罪大惡極,是不可以原諒姑息的。你既然要想加恩于他,想賣個人情,那麼,他的罪過隻好由閣下你來承擔代替了。”說完,不由分說,一聲“來人”!下令将典簽官當場收押,關進了大牢。接着,吉翰下令,立即将這位典簽官處死。

  吉翰也說話算數,把那個原先犯了死罪的“死囚”給釋放了:“原此囚生命”。

  吉翰的“刑政”辦事原則與工作作風就是這樣強硬,絕不允許手下辦事官員有營私舞弊行為。自從那件事情以後,吉翰屬下沒有一個不遵守刑獄紀律的,對吉翰是十分懼怕而又服服帖帖,“犯禁”的事再也不敢想、再也不敢去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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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種是因監管不力而出現囚犯伺機逃亡的。

  應該說,封建政府官員在自己職權範圍内将在押犯人臨時釋放,如果說服沒有到位,沒有做到德威并重,雙方沒有建立起誠信關系,還是存在相當風險的。曆史上就曾出現過犯人在“放風”時,因管理不善而全部大逃亡的現象。《陳書》卷二十一《張種列傳》就記載了一件囚犯逃亡的事件,很是耐人尋味。

  張種是吳郡人,祖輩、父輩都曾在南朝的宋、梁為官。他為人恬靜,居處雅正,不妄交遊,長大後,更加深沉虛靜,識量宏博,有宰相器,為同道推崇。在梁朝時,張種官至中軍、宣城王府主簿。到了陳朝,又任太府卿,天嘉二年(561年)升任左民尚書,升遷為侍中,領步兵校尉。到了陳廢帝時期,曾領揚州、東揚州二州大中正。陳宣帝陳顼即位後,又升遷為都官尚書、領左骁騎将軍,遷中書令,仍然當中正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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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張種為人仁恕厚道,雖曆居顯位要職,但家産屢空,自己卻終日晏然,不以為慮。他曾赴無錫為官,發現那些重囚犯被關在監獄中很是可憐,冬天天氣寒冷,他就走出府衙,親自“呼出曝日”,把這些重囚犯們呼喚出來,讓他們到室外來曬太陽取暖。

  這些重囚犯們一見可以走出室外曬曬太陽取暖,可以自由活動了,别提有多高興,簡直有點不敢相信。沒有一會兒,這幫家夥發現身邊既沒有嚴格看守的管教人員,監獄四周又沒有高牆鐵絲網之類阻擋防護,門口又沒有戒備森嚴的門衛把持,就不約而同,一下子呼啦啦全部跑了個精光,“遂失之”,再也找不到人了。

  監獄捅了這麼個大漏子,事件很快從無錫傳到了都城建康(今南京),朝廷大為震驚。但陳宣帝陳顼知道這件事後,隻是哈哈大笑,他想到張種平素為人和辦事能力,也就不去“深責”追究他的渎職罪了,隻是簡單地批評一下完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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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實,陳宣帝庇佑張種是有其深層次原因的。卻原來,陳宣帝陳顼在公元569年當上皇帝後,張種的女兒成了陳宣帝次子、始興王陳叔陵的妃子了,君臣雙方是“親家”關系了,皇帝對這位親家公渎職行為網開一面,也就不難了解了。由于張種平素不治家産,居處僻陋,陳宣帝隻好特賜豪宅,又累賜他以無錫、嘉興縣侯秩。沾了皇上光,張種到無錫為官時,就就做了一件讓囚犯全部大逃亡的糗事,也算是留下了千古笑談。

  由曆史上釋放囚犯現象可知,從古至今,法律永遠隻有對那些遵紀守法的人在起作用,誠信隻有在遵守誠信的人之間才被視同是對生命的承諾,我們倡導為政以德,更應秉持恩威并舉,儒法并重,為社會發展赢得一個長治久安的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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