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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刑事程式啟動初始,控告人抓住對方急于擺脫刑事強制措施的心理,經常緊逼被偵查一方調解。其實,偵察初期就展開調解對被羁押一

作者:鳳龍律師

在刑事程式啟動初始,控告人抓住對方急于擺脫刑事強制措施的心理,經常緊逼被偵查一方調解。其實,偵察初期就展開調解對被羁押一方最為不利。因為此時被羁押人的近親屬包括律師在資訊上處于絕對劣勢,無法對案件作出明确判斷。而一旦進入審查起訴後,律師通過閱卷全面了解了案情,如果得出無罪結論或者重罪結論,就會影響被控一方的調解意願。即便是有罪輕協商的基礎,相對于初始的期望無罪,談判籌碼也會降低。這正是控告人願意更早調解的原因。是以,即便被控告人處于看守所羁押狀态,除非律師很快做出了有罪的判斷且存在諒解減刑的空間,否則不應該“盲眼”調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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