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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車禍離世留下遺腹子,近190萬元賠償金該給誰?婆媳上演“争奪戰”

作者:光明網

丈夫遭遇車禍意外去世一個月後

妻子生下了一個男嬰

原本應該齊心養育孩子

的公婆和兒媳婦

卻因近190萬元的死亡賠償金

鬧起了沖突

男子車禍離世留下遺腹子,近190萬元賠償金該給誰?婆媳上演“争奪戰”

眼看親情即将被這場糾紛消磨

上海市普陀區聯合人民調解委員會的介入

用合情合理的分割調解方案

守住了三代人的親情

兒子車禍意外離世

父母沒分到賠償金

王某某與陳某某系夫妻關系,陳某、李某某是陳某某的父母。2021年3月,陳某某騎電動自行車行至普陀區某路口時,被右轉彎的大型集卡車帶倒在地後被其右後輪碾壓,經上海市某醫院搶救無效死亡。

後由肇事駕駛員和車輛機關及車輛投保的某保險公司與王某某和陳某、李某某簽訂調解協定:一次性賠償王某某近親屬等人死亡賠償金、喪葬費、撫養費、精神損失費等各類經濟損失費用共計189.52萬餘元。陳某某去世時,王某某已懷孕9個月。4月,王某某的兒子小陳出生。

賠償款打入王某某賬戶後,陳某、李某某遲遲未分到自己應享有的份額,遂多次向王某某索要未果。2021年10月18日,陳某、李某某來到普陀區聯合人民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

男子車禍離世留下遺腹子,近190萬元賠償金該給誰?婆媳上演“争奪戰”

調解員熱情接待并認真聽取陳某、李某某對解決糾紛的具體訴求。陳某、李某某認為死亡賠償金應屬于兒子陳某某的遺産,依法享有法定繼承權,而陳某某去世的時候,孫子并未出生,不應該參與死亡賠償金分割。

聽取陳某、李某某的具體訴求後,調解員随即打電話給王某某,在征得其同意調解的基礎上,組織糾紛雙方進行現場調解。

在調解現場,王某某認為死亡賠償金應屬于夫妻共同财産,分割時應先分出一半屬于自己所有,另一半應該由其餘人一起分割,并且提到其子也可以分得賠償款。

遺腹子是否能分遺産

調解員厘清争議焦點

經過對案件的梳理和分析,調解員總結出了雙方的争議焦點:

死亡賠償金是否屬于遺産或者夫妻共同财産;

王某某的兒子小陳是遺腹子,他是否對陳某某的死亡賠償金享有份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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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厘清以上兩個争議焦點,調解員向當事人宣講了相關法律法規。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條規定,“遺産是自然人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财産。”也就是說,遺産是在公民死亡前就已經存在的屬于公民的合法财産,公民可以在生前立遺囑予以處理;而死亡賠償金在公民死亡前并不存在,死亡賠償金也不是給予死者的。是以,死亡賠償金不是公民的遺産,而是對死者家屬整體預期收入損失的一種财産性損害賠償,其賠償權利人應為死者的近親屬,即《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五條規定的“配偶、父母、子女等為近親屬”。

同時,《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條規定,夫妻共同财産是指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所共同擁有的财産,包括工資、獎金等。而死亡賠償金并不是夫妻共同生活期間得到的,是人死後産生的賠償,不屬于夫妻共同财産。

《民法典》第十六條規定,涉及遺産繼承、接受贈與等胎兒利益保護的,胎兒視為具有民事權利能力。小陳在陳某某死亡時系胎兒,但于2021年4月某日出生,自其出生時具備民事權利能力,在分割死亡賠償金時應保留其份額。

男子車禍離世留下遺腹子,近190萬元賠償金該給誰?婆媳上演“争奪戰”

調解員進一步解釋道,共有物在分割時,要綜合考慮當事人與死者的親密程度、生活狀況及依賴性等因素适當分割。本案死者陳某某的妻子王某某,年紀輕輕就失去丈夫,造成精神上的打擊和家庭收入的減少,且年幼的兒子小陳需要王某某獨自撫養長大。

以孩子為中心

确定分割方案

聽完調解員的釋法後,王某某表示其丈夫陳某某去世後,将獨立承擔孩子的撫養義務,想要用賠償款當做撫養費來使用。陳某、李某某表示自己雖然已近70歲,但有足夠的終身俸和醫保作後盾,晚年生活基本無憂,争奪兒子陳某某的賠償款,主要是擔心兒媳王某某一旦改嫁後再生個孩子,孫子今後生活得不到保障,想要将賠償款留給孫子小陳以備不時之需。

男子車禍離世留下遺腹子,近190萬元賠償金該給誰?婆媳上演“争奪戰”

鑒于各方當事人都本着為未成年人今後生活着想,為共同保護未成年人合法權益,調解員建議陳某、李某某适當降低賠償款分割份額,讓兒媳感覺到在其最困難的時候,長輩給予的溫暖。同時,調解員告訴王某某,根據《民法典》第三十五條規定,監護人應當按照最有利于被監護人的原則履行監護職責。監護人除為維護被監護人利益外,不得處分被監護人的财産。陳某、李某某聽調解員此番解釋說明後,頓時覺得心放寬了許多。

調解過程中,調解員圍繞他們與死者陳某某共同生活的緊密程度、撫養關系及生活來源等因素,向當事人釋法析理,最終雙方當事人達成一緻意見。

案例點評

這是一起由死亡賠償金而引發的共有物分割糾紛。對于死亡賠償金分割,現行法律并無明确的标準界定。死亡賠償金不屬于遺産,也不屬于夫妻共同财産,它是對死者家屬整體預期收入損失的一種财産性損害賠償,其賠償權利人為死者的近親屬。

本案件之是以得到圓滿化解,主要是調解員善于抓住争議焦點,釋法、明理。死者父母、妻子各自主張賠償金配置設定權利,調解員積極宣傳《民法典》,消除了當事人的法律誤區,為調解的成功奠定了法律基礎。此後,調解員針對陳某某的死亡給父母、妻子心理和經濟上帶來的傷害,曉之以情,消除了彼此的對抗心理,為成功調解奠定感情基礎。最終,調解員綜合考慮各方情況,分割調解方案符合大陸社會的公序良俗原則,做到了情與法的和諧統一,守住了三代人的親情。

見習記者 | 陳友敏

來源: 上海法治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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