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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蔣太葵」昶林科技集團有限公司印章管理制度(最全最完整)

作者:芰荷在鵬
「蔣太葵」昶林科技集團有限公司印章管理制度(最全最完整)

第一條 為規範印章使用和管理,保證印章的權威性、嚴肅性,結合公司實際,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公司印章包括公章、合同章、發票專用章、财務章、法定代表人章。

第三條 公司所有印章均應由辦公室提出刻制申請,經公司法人審批同意後方可辦理刻制、銷毀手續,其他部門和任何個人不得私自刻制、銷毀公司印章。

第四條 未經公司法人準許,印章均不得帶出公司辦公區域。因特殊原因,确需到公司辦公區域以外地點使用印章的,應當經公司法人同意,并委派專人攜帶前往。

第五條 公司印章由辦公室統一管理,具體可由辦公室負責人指定專人保管。保管人員應當盡職履職,防止丢失和濫用。

第六條 公司印章不使用時,必須鎖于保險櫃内。印章出現磨損或殘缺時,辦公室應當及時申請重新刻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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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條 使用公司公章、合同章、發票專用章、财務章,原則上須經辦公室主任、财務部部長審批并報分管辦公室、财務部副總經理、總經理同意。使用法定代表人章的,需經公司董事長本人簽批同意後方可使用,辦公室對印章使用情況統一登記造冊,并将相關材料留底,每周向公司上司書面報告一次。

第八條 公司印章分别用于以下情形:以公司名義對外發文、開具介紹信、報送報表等加蓋公司公章;屬于合同類的使用合同專用章;屬于财務會計業務的使用财務專用章;屬于公司開具發票業務的使用發票專用章;法定代表人章在限定用途内使用,如稅務申報、開具支票等。

第九條 屬正常性工作,成批辦理的證書、證件、投标檔案等,需蓋公司印章的,應由承辦部門指定專人負責辦理。

第十條 原則上不得在空白介紹信、證明等材料上加蓋印章,如因工作需要或其它特殊情況确需蓋章的,應當向辦公室、财務部報備使用情況,經公司法人同意後方可蓋章。

第十一條 違反印章刻制、保管、使用規定的,視後果追究責任人的經濟責任,觸犯刑法者,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第十二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執行,由辦公室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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