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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蒋太葵」昶林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印章管理制度(最全最完整)

作者:芰荷在鹏
「蒋太葵」昶林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印章管理制度(最全最完整)

第一条 为规范印章使用和管理,保证印章的权威性、严肃性,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印章包括公章、合同章、发票专用章、财务章、法定代表人章。

第三条 公司所有印章均应由办公室提出刻制申请,经公司法人审批同意后方可办理刻制、销毁手续,其他部门和任何个人不得私自刻制、销毁公司印章。

第四条 未经公司法人批准,印章均不得带出公司办公区域。因特殊原因,确需到公司办公区域以外地点使用印章的,应当经公司法人同意,并委派专人携带前往。

第五条 公司印章由办公室统一管理,具体可由办公室负责人指定专人保管。保管人员应当尽职履职,防止丢失和滥用。

第六条 公司印章不使用时,必须锁于保险柜内。印章出现磨损或残缺时,办公室应当及时申请重新刻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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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使用公司公章、合同章、发票专用章、财务章,原则上须经办公室主任、财务部部长审批并报分管办公室、财务部副总经理、总经理同意。使用法定代表人章的,需经公司董事长本人签批同意后方可使用,办公室对印章使用情况统一登记造册,并将相关材料留底,每周向公司领导书面报告一次。

第八条 公司印章分别用于以下情形:以公司名义对外发文、开具介绍信、报送报表等加盖公司公章;属于合同类的使用合同专用章;属于财务会计业务的使用财务专用章;属于公司开具发票业务的使用发票专用章;法定代表人章在限定用途内使用,如税务申报、开具支票等。

第九条 属常规性工作,成批办理的证书、证件、投标文件等,需盖公司印章的,应由承办部门指定专人负责办理。

第十条 原则上不得在空白介绍信、证明等材料上加盖印章,如因工作需要或其它特殊情况确需盖章的,应当向办公室、财务部报备使用情况,经公司法人同意后方可盖章。

第十一条 违反印章刻制、保管、使用规定的,视后果追究责任人的经济责任,触犯刑法者,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由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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