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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說法·冤假錯案」證據未經口頭調查,不得作為依據

作者:危機公關專家
「曹說法·冤假錯案」證據未經口頭調查,不得作為依據

未經口頭調查的證據,不得采納為定案依據。這個事實上呢,就是指法庭上的言辭原則。言辭原則它是指法庭在審理的時候,必須以口頭陳述的方式進行。法官呢,要用口頭的形式進行詢問調查。除非法律有特别的規定,否則凡是沒有經過口頭調查的證據,都不得采納為定案的依據。

凡是打過官司的人都知道,到了法庭上,法官會問雙方當事人很多的問題,特别是對于一些證據,那更是問得非常的仔細。有些證據呢還需要當庭播放錄像,還需要讓證人出庭作證,這些都是法官必須要進行口頭的形式詢問。然後由雙方的律師或者是當事人,也或者是公訴人,對于法官的這些問題進行回答。

「曹說法·冤假錯案」證據未經口頭調查,不得作為依據

因為這種言辭原則的口頭審理的另外一面,那就是口頭辯論和質證。是以你看我們很多案件審理完之後,它都有一個法庭的記錄。那這些記錄呢,最後都要讓這個雙方當事人簽字。也就是說,你看看這個法庭上,你所說的這些話對不對。

那事實上,我也遇到過一些當事人對我說,他說法庭審理完之後,根本就沒有筆錄,而是過一段時間才讓他們簽筆錄,這是不可以的。這個筆錄,必須要當庭去簽。假如你不去當庭去簽,你可以想想,他萬一改了筆錄呢?這種事情可是有的哦。

是以,如果說我們去參與這個法庭審理的話,一定要當場簽筆錄。并且一定要逐字逐句地去看這些筆錄。當然,也有些當事人可能不認識字,那這個時候呢,你可以要求法院的這個書記員給你讀。直到你确認為止。

「曹說法·冤假錯案」證據未經口頭調查,不得作為依據

是以,那這個時候我們就要知道,隻要沒有經過這種口頭調查、口頭質詢的這個證據,它都不可以作為定案的依據。那麼,為什麼說這樣一種原則非常重要呢?因為它有利于查明案件的事實真相,也有利于實作程式的公正。

因為到底一個事情,它是事實還是不是事實,那必須要當庭地來問、當庭地來說、當庭地來調查。因為大家都在法庭之上,你所說的每一句話,那都得有相應的證據與證明,或者是證僞。那隻有在法庭上大家都來進行這種口頭直接的陳述、直接的這個調查,那才有可能讓事實真相呈現出來。

那這也就提醒我們呀,在平反冤假錯案的路上啊,每一次的審判活動,我們都一定要注意,我們所送出的證據,是不是經過法官的口頭調查?是不是經過了控辯雙方口頭的辯論和質詢。假如說,你在判決書上你看到有些證據,在法庭上根本就沒有給我進行過這個口頭的調查,最直接的口頭調查。而是法官僅僅隻是做了書面的審理。

「曹說法·冤假錯案」證據未經口頭調查,不得作為依據

那如果說你在判決書上看到這些東西的話,那我告訴你這裡邊就有問題了。那麼我們就可以緊緊抓住這樣的證據,去追問那為什麼這一份證據,就沒有在法庭上遵循言辭原則呢?為什麼隻有做着書面的審查呢?而書面審查的證據可是無效的哦,它是不能夠作為定案依據的哦。

是以,我就想提醒大家好好查一查,你的案件中是不是有一些證據,它沒有嚴格地遵循這一種言辭原則,沒有嚴格的遵循直接的言辭原則。當你找到了它的時候,你的案件可能就會有希望了。因為這些證據是要排除的,它是不能夠作為定案依據的。

(本文根據北京國咨律師事務所首席顧問曹保印【曹說法·冤假錯案系列】視訊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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