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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訴書:黃岡一幹部涉騙取征地農民養老金188萬,用于買包整容等

作者:澎湃新聞

澎湃新聞見習記者 何沛芸 記者 呂新文

起訴書:黃岡一幹部涉騙取征地農民養老金188萬,用于買包整容等

起訴書 截圖

湖北省黃岡市黃州區某局一幹部涉嫌在2015年4月至2021年4月期間,利用其稽核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參保人員一次性退費的職務之便,先後67次共計騙取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資金約188萬元。這些資金,被孔某某用于購買皮包、首飾,及其本人美容、整容等。

2022年2月7日,黃州區檢察院公布了該案的起訴書。起訴書顯示,被告人孔某某,女,1978年出生,黃岡市黃州區**局**負責人,因涉嫌職務違法,2021年7月5日被黃州區監察委員會采取留置措施;因涉嫌A錢罪、挪用公款罪,2021年7月23日黃州區檢察院決定對其刑事拘留,由黃岡市警察局黃州分局執行;同年8月,孔某某被逮捕。

起訴書稱,經黃州區檢察院依法審理查明,2015年4月至2021年4月,被告人孔某某在擔任黃州區**局**負責人期間,利用其稽核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參保人員一次性退費的職務之便,編造參保人員參加職工養老保險、死亡、重複繳費、繳費資料未及時上傳省網而需要退費等資訊,先後67次共計騙取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資金1881578元。

起訴書稱,孔某某騙取上述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金1881578元後,用于購買衣服、皮包、鞋子、首飾等物品約70餘萬元,用于其本人美容、整容約80餘萬元,支付其購買豐田銳志小轎車款項20餘萬元,其餘10餘萬元用于其個人日常支出。2021年7月22日至30日,被告人孔某某通過其親屬共計退繳贓款78.7萬元,尚有109.4578萬元未予退還。

另外,孔某某還因涉嫌挪用公款罪被審查起訴。起訴書指控,2010年左右,黃州區陳策樓鎮六廟村部分集體土地因黃州火車站經濟開發區化工園建設被征用,根據黃岡市人民政府《黃岡城區被征地農民基本養老保險試行辦法》(黃政發〔2008〕19号)檔案規定,該村被征地農民可以申請參加被征地農民基本養老保險。時任六廟村黨支部書記、村委會主任劉某丙負責代收被征地農民交納的養老保險費(以下簡稱保費)并存入黃州區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資金專戶(以下簡稱社保資金專戶),再到黃州區農村社會保險管理局開票。在此期間,劉某丙因工作關系和孔某某相識。

2011年4月22日和23日,劉某丙為友善繳費,分别将其代收的被征地農民交納的50萬元、6.656萬元保費存入孔某某個人郵政銀行賬号,請孔幫其存入社保資金專戶。孔某某的同僚趙某某得知該情況後,向孔某某提出将此款借給其親戚周轉,并口頭承諾給孔某某好處費。随後,孔某某征得劉某丙同意暫不入賬開票,并謊稱将上述兩筆保費借給她在銀行工作的親戚完成存款任務。同年4月25日,孔某某從劉某丙轉賬的56.656萬元保費中取現56萬元,通過趙某某轉給其親戚孫某乙周轉。同年11月15日,孫某乙償還56萬元錢。同月18日,孔某某将上述56.656萬元保費存入社保資金專戶後開票,并将發票交給劉某丙。

孫某乙償還56萬元借款給孔某某後,趙某某送給孔某某1萬餘元好處費。

黃州區檢察院認為,被告人孔某某身為國家從業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以騙取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金的方式,非法占有公共财物,數額巨大;同時,挪用被征地農民繳納的養老保險費歸個人使用,超過三個月未還,數額較大,其行為分别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四條第一款,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确實、充分,應當以A錢罪、挪用公款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檢察院認為,孔某某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适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一款,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被告人孔某某承認指控的犯罪事實,願意接受處罰,适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可以依法從寬處理。

責任編輯:湯宇兵

校對:徐亦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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