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天看點

醫院職工,工作6年受賄4000萬

非法收受财物共計4036.2萬元。

廣西壯族自治區藤縣一名醫院從業人員在2013年至2019年期間,利用職務便利,多次在醫療裝置、醫用耗材、檢驗試劑、藥品采購以及貨款結算的過程中,為供應商謀取利益,非法收受财物共計4036.2萬元。

醫院職工,工作6年受賄4000萬

中國檢察網公布起訴書 截圖

近日,中國檢察文書網公布了該案件的起訴書,上述醫院從業人員被依法提起公訴。起訴書顯示,被告人盧某某,男,1975年出生。因涉嫌受賄罪,于2020年12月17日被藤縣監察委員會留置,2021年6月15日藤縣人民檢察院決定對其刑事拘留,同日由藤縣警察局執行刑事拘留,同月25日藤縣人民檢察院決定對其逮捕,同日由藤縣警察局執行逮捕。

藤縣人民檢察院經審查查明,2013年4月至2019年5月,被告人盧某某幫助醫療裝置、醫用耗材及檢驗試劑供應商徐某某中标藤縣某醫院的醫療裝置采購項目,獲得醫用耗材及檢驗試劑配送資格,同時在貨款結算等方面提供幫助,并23次收受徐某某給予的現金,共計823萬元。

2013年4月至2019年5月,被告人盧某某為藥品供應商李某甲在藤縣某醫院的藥品配送業務及貨款結算等方面提供幫助,并19次收受李某甲給予的現金,共計384.2萬元。

2015年11月至2019年3月,被告人盧某某幫助醫療裝置供應商陳某甲中标藤縣某醫院的醫療裝置采購項目,同時在貨款結算等方面提供幫助,并6次收受陳某甲給予的現金,共計170萬元。

2014年7月至2019年6月,被告人盧某某幫助醫療裝置、醫用耗材及檢驗試劑供應商吳某甲中标藤縣某醫院的醫療裝置采購項目,獲得醫用耗材及檢驗試劑配送資格,同時在貨款結算等方面提供幫助,并36次收受吳某甲給予的現金,共計594萬元。

2013年6月至2019年1月,被告人盧某某為藥品供應商吳某乙在藤縣某醫院的藥品配送業務及貨款結算等方面提供幫助,并12次收受吳某乙給予的現金,共計648萬元。

2014年12月至2019年5月,被告人盧某某幫助醫用耗材、檢驗試劑供應商李某乙獲得醫用耗材及檢驗試劑配送資格,同時在貨款結算等方面提供幫助,并14次收受李某乙給予的現金,共計716萬元。

2015年1月至2019年5月,被告人盧某某幫助醫用耗材供應商範某某獲得藤縣某醫院的醫用耗材配送資格,同時在貨款結算等方面提供幫助,并14次收受範某某給予的現金,共計297萬元。

2017年6月,被告人盧某某幫助陳某乙經營的廣西某醫藥有限公司恢複在藤縣某醫院的藥品配送資格。2018年至2019年,盧某某在其辦公室兩次收受陳某乙給予的現金總計20萬元。

2018年5月至2019年6月,被告人盧某某為檢驗試劑供應商梁某某在藤縣某醫院的檢驗試劑配送業務及貨款結算等方面提供幫助,并5次收受梁某某給予的現金,共計105萬元。

2013年5月至2019年5月,被告人盧某某為藥品供應商揭某某在藤縣某醫院的藥品配送業務及貨款結算等方面提供幫助,并13次收受揭某某給予的現金,共計279萬元。

綜上,2013年至2019年期間,被告人盧某某利用其擔任藤縣某醫院職務便利,在醫療裝置、醫用耗材、檢驗試劑、藥品采購以及貨款結算的過程中,為徐某某、李某甲、吳某甲等供應商謀取利益,非法收受徐某某、李某甲、吳某甲等人給予的财物,共計人民币4036.2萬元。

藤縣人民檢察院認為,被告人盧某某身為國家從業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為他人謀取利益,數額特别巨大,其行為已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條,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确實充分,應當以受賄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被告人盧某某歸案後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的規定,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盧文德認罪認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定,可以依法從寬處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來源|中國檢察網、澎湃新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