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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大學張明楷:猥亵罪與強奸罪的關系猥亵罪與強奸罪的關系

作者:昭陽司法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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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大學張明楷:猥亵罪與強奸罪的關系猥亵罪與強奸罪的關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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猥亵罪與強奸罪的關系

強奸罪是針對強迫猥亵罪的特别法律規定,是以,毫無疑問,當該行為構成強奸時,隻适用特别法律條款。婦女與 14 歲以下男孩之間的被視為猥亵兒童罪。是以,猥亵不能被定義為以外的行為。強迫猥亵罪和強奸罪不是對立的,似乎強迫猥亵是性交以外的行為,隻表現在男性強奸婦女身上,但同樣不恰當。如果肇事者實施了強奸或強迫猥亵怎麼辦?如果強迫猥亵和強奸被描述為敵對行為,就沒有辦法處理它。是以,人們普遍認為,強迫猥亵罪是普通法條款,強奸是特别法,但不排除兩者有時是虛構的競争。是以,日本刑法是規定強迫猥亵罪,然後是強奸罪。我國刑法沒有規定普通法條款,再規定特别法,而是規定在前面規定嚴重犯罪。但是,這不是一個問題,德國刑法也是如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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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是,當犯罪者使用暴力并強迫強奸婦女時,他剝光了該婦女的衣服并犯下猥亵行為,但通奸不成功,刑法如何适用?這是強奸未遂,還是想象中的強奸未遂和強迫猥亵?由于強迫猥亵罪已經完成,如果隻是認定為強奸未遂,就沒有對犯罪者猥亵行為已經完成事實的評價。特别是,犯罪人在公共場所聚集或公開實施強奸的,在公共場所強奸婦女的,應處以10年以下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死刑,如果減輕刑罰,應處以不少于3年以上10年徒刑的法定刑罰;如果隻承認适用特别法是強奸,則減輕處罰的刑期可能是三至四年,但即使沒有強奸的意圖,也隻對強迫猥亵,最低刑罰為五年監禁,是以隻有強奸罪可能導緻懲罰不均衡。隻有兩種方法可以解決這個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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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途徑是采用特别法優于普通法的原則,普通法隻被承認為強奸,但必須有一項規則,即在适用加重處罰的法律時,所判處的刑罰不得低于普通法條款規定的最低刑罰,即即使隻是将其視為強奸未遂,刑罰也應減輕, 必須判處五年以上徒刑,否則必須違反特别加重法的精神。德國有這個規則,日本似乎也有。總之,如果對加重處罰罪行的最低刑罰不如對加重處罰罪的最低處罰,則在适用加重特别法時所判處的處罰不得低于普通法規定的最低處罰。

第二條道路是确定為想象中的競争。法律競争和想象中的競争的差別不是固定的,而是根據案件事實的變化而變化的。隻有将上述行為确定為假想的競争,才能對肇事者的強奸未遂和強迫猥亵行為進行全面評估,然後從重罪中受到懲罰。然而,此時也面臨着哪些嚴重犯罪的問題,如果強奸罪在法律上加大了分量,同時适用了未遂減刑的規定,雖然可以判處無期徒刑,但仍可判處三至四年徒刑;

第二條路與第一條路的要點相同,不能判處5年以下徒刑,也就是說,兩條路的待遇相同,均可判處5年以上徒刑,不排除無期徒刑和死刑。

一些國家的刑法規定仍然很有趣。例如,比利時刑法規定,即使插入性内容構成強奸,也可能構成強迫猥亵罪,不得使用暴力或脅迫。具體而言,有兩種情況:在男女雙方同意的情況下,對16歲以下的14歲以下的未成年人進行性插入,而不論性别如何;以及16歲以下的未成年人對同意的性插入。比利時《刑法典》第372條第1款規定,對16歲以下的男子或婦女實施猥亵行為,不經暴力或脅迫,即構成強迫猥亵罪,可處以五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為什麼在這種情況下,性插入不構成強奸?由于被害人對強奸罪的同意在14歲和15歲時有效(日本13歲的同意是有效的),而強奸罪的要素之一是未經被害人同意,上述行為不構成強奸。比利時憲法法院指出,強奸罪是一項重罪,未經同意的性插入可處以特别嚴厲的懲罰,由于14歲和15歲的未成年人同意性插入,而且同意是有效的,是以不符合确定強奸罪的條件,強奸罪不受刑法原則的懲罰。另一方面,16歲以下成年人的口腔、肛門等行為,即插入是由未成年人進行的,當被插入者是成年人時,該成年人不被視為強奸的受害者,而是确定該成年人是否犯有強奸罪或強迫猥亵罪。這在比利時尤其有争議。關于16歲以下成年人進行口交或肛交時成年人是否犯有強奸罪的問題,布魯塞爾申訴分庭指出:"《刑法典》第375條将強奸定義為未經同意而對某人進行性插入。立法者沒有詳細說明強奸是否意味着隻對受害者進行性插入,還是包括受害者在未經同意的情況下對犯罪者插入。然而,可以争辯說,隻有在對受害者進行性插入時,法律才默許強奸罪。"是以,上述成年人的行為不構成強奸罪,隻有強迫猥亵罪。然而,也有一種強烈的觀點認為,這些成年人的行為仍然犯有強奸罪。

在課堂上提問

強奸中的脅迫或強迫猥亵是否需要當場對受害者實施?

不需要當場向受害者實施,例如,通過郵件、微信、短信、電話通知受害者作惡,都是脅迫。然而,在我看來,如果這是一天的結束,就不能認為強奸和強迫猥亵已經發生,而隻是認為這是強奸和強迫猥亵罪的準備行為。也就是說,在這樣的場合,隻會犯下通奸或猥亵行為,強奸和強迫猥亵罪。

男子追趕該女子強奸,當她逃離強奸時,她掉入河中淹死。刑事審判參考認為這是無所作為的結果,你怎麼看?

這取決于案件的具體情況。一般來說,如果追求女性進行強奸,可以認為女性逃跑并掉入河中是不可避免的反應,或者受害者的幹預并不異常,當然,死亡結果可以直接歸因于犯罪者的追求行為。換句話說,是強姦導緻了死亡,而不是導緻死亡的不作為。如果在某些情況下,死亡結果不能歸因于先前的追趕,請考慮随後的不作為是否導緻了死亡。如果随後的不作為導緻死亡,至少可以認為強奸罪與不作為的想象相比對。當然,不排除将一些罪行認定為犯罪的可能性。

當強奸緻死的加重結果是故意行為造成的時,應認為強奸罪(緻死罪)與故意殺人的想象相吻合,如果單純的評價是加重結果,公衆可能會認為死亡是疏忽造成的,因為殺人和故意評價不包括在内。

如何在解讀具體法律時,始終貫徹落實好觀念?

一個好主意,隻有在你成為最内在的思想時,才能指導你對特定規律的解釋,如果你隻看到書中寫的一個想法,你認為它是一個好主意,但它不是你内心最真實的思想,你不能用它來指導對特定規律的解釋。我見過很多人在寫解釋性論文時,沒有實作他預發表論文的想法,因為他在預先發表的論文中的概念,不是他内心最深處的想法,隻是來自别人。例如,雖然有些人撰寫了關于限制死刑的論文,但他們主張嚴格限制死刑,但強烈反對其他學者對如何了解和适用《刑法典》第50條的限制的解釋。這自相沖突的是,因為嚴格限制死刑根本不是他内心深處的想法,而是因為主張擴大死刑适用範圍的論文無法發表,是以寫一篇關于嚴格限制死刑的論文。

你在第一課上說,在處理法律或制度解釋之間的關系時,要找到基本法,如何确定基本法?例如,與欺詐性貸款欺詐罪相比,非法貸款罪是基本法嗎?

我不是普通法意義上的條款,基本法是保障法律的好處比較明确,構成要素比較明确,罪罰關系合理還是法制懲罰适當。你也可以争辯說,與自然犯罪有關的法律通常是基本的。如果刑法對違反義務罪、失信罪作出規定,那麼累犯法就是騙取貸款罪和非法發放貸款罪的基本法,但遺憾的是,現行刑法中沒有這樣的基本法。不能說非法還款罪是騙貸罪的基本法,兩者其實有一點關系。

作業

在第一起案件中,男性被告在網上見到被害的年輕女子後,不僅知道了一些年輕女子的隐私,還知道了年輕女子現任男友的郵箱等聯系方式。随後,被告以脅迫的方式,讓年輕女子在裸照發給自己後給自己拍了一張裸照,少女拍了一張裸照并發給了被告。後來,被告人随後脅迫年輕女子在發給自己後采取自拍淫穢行為,年輕女子在發給肇事者後不得不再拍一張自拍照。應該指出的是,這名年輕女子是拍攝裸體自拍和其他照片的人,被告不在場。被告人的行為是否構成犯罪?犯罪構成什麼?

在第二起案件中,被告人拿着一根自拍杆,在女子不注意的時候,伸手到女子的裙子下面拍照。拍攝後隻是親眼看看,不會傳播給别人。這是否構成犯罪?

摘自侵犯人身和财産罪

第五個故事是猥亵罪

北京大學張明楷:猥亵罪與強奸罪的關系猥亵罪與強奸罪的關系

資料來源:張明凱,法律書籍,北京大學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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