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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遲延履行是否必然導緻合同目的無法實作,遲延履行一方是否必然是以對合同解除承擔責任?最高法院二審認為:至于雅潔公司

作者:民商事法律問題聚焦

最高法:遲延履行是否必然導緻合同目的無法實作,遲延履行一方是否必然是以對合同解除承擔責任?

最高法院二審認為:

至于雅潔公司認為因賽億公司根本違約導緻涉案合同目的不能實作的主張

首先,遲延履行并不會當然導緻合同目的無法實作,關于遲延履行的法律後果,要考量合同利益與合同履行時效性之間的關聯性。

[微風]若合同利益的實作與合同履行時間密切關聯,則履行期限對于合同目的能否實作至關重要,遲延履行可能會導緻合同目的無法實作;反之,不應當僅依據遲延履行認定導緻合同目的無法實作。[微風]

其次,根據涉案合同履行情況,2018年12月19日,賽億公司向雅潔公司送出了一期WEB端和APP端IOS版的下載下傳位址及賬号和密碼,雅潔公司進行回複要求優化修改,并要求盡快提供驗收标準和測試報告,并要求彙報第二期的進度;

2019年1月9日,賽億公司向雅潔公司發送第一期APP及裝置端的驗收标準,雅潔公司在原審中送出的《雅潔智能家居_弱電開關驗收标準》《雅潔APP項目驗收标準》,亦包含了涉案項目一期的裝置端、WEB端和APP子產品的驗收标準。

顯然,在案事實可以認定賽億公司在收取了第一期研發費用後,已經完成了第一期研發任務,雅潔公司亦期待進入第二階段研發。

第三,由于第二階段研發任務需要向第三方資源對接,涉案合同、補充合同均沒有明确約定第三方資源主體及其對接具體内容,雙方在合同履行中亦沒有進一步達成共識,導緻合同停滞,應當認定由于雙方沒有對第三方資源達成共識系導緻合同解除的主要原因。

原審法院關于賽億公司存在遲延履行的違約行為認定正确,但認定因賽億公司單方面的行為導緻涉案合同目的無法實作有誤,應予糾正。

(2021)最高法知民終1516号 · 2021-12-10

#普法行動#

最高法:遲延履行是否必然導緻合同目的無法實作,遲延履行一方是否必然是以對合同解除承擔責任?最高法院二審認為:至于雅潔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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