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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去世時留下了三份不同的遺囑,哪一份是有效的?

作者:長江日報

長江日報6月18日報道了丈夫的死訊,留下了三份不同的遺囑。哪種意願應該占上風?6月18日,來自洪山區法院的《長江日報》記者獲悉,在一宗繼承糾紛案件中,由于缺少三份遺囑的形式要素和内容均屬違法情況,三份遺囑均被認定無效。

2001年10月,張麗(化名)和孟軍(化名)登記結婚。由于婚後沒有孩子,這對夫婦于2014年收養了Laughing(化名)作為他們的養女。2020年4月,孟軍病逝世。2021年1月,孟駿的父母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兒子的财産、公積金等以他名義擁有的财産歸老夫婦所有。

孟俊的父親介紹,孟俊和張麗同名夫妻,其實雙方沒有夫妻,分居多年。"兒子生病時,我們一直都在照顧我們,醫療費用由我們支付,張麗沒有履行配偶的義務。

孟軍和張力達成協定,兩人已婚房産,一處由孟軍所有,另一處由張力所有,張力承諾孟駿的其他房産将不再參與配置設定。

張力表示,對于協定歸還孟軍的财産,她不能再主張繼承權,但無論如何都不能剝奪監護權的繼承權。

據了解,孟俊死前已經留下了三份遺囑。2017年,孟俊寫了一份自己的遺囑,房産名稱可以作為遺産留給養女。第二年,孟俊改變了主意,排除了養女繼承的份額,并寫了一份遺囑,所有财産都由他的父母繼承。到2019年,孟軍錄制了财産再配置設定的視訊,公積金去世後,養老金、養老金都留給養女作為教育基金,個人财産按照合法繼承,父母、張麗和養女各持有四分之一的份額。

法院聽說孟軍一生中留下了三份不同的遺囑,從音頻和視訊遺囑到自我遺囑。根據法律,如果有多個遺囑,則以最終遺囑為準。但是,由于缺乏形式和内容元素,所有三份遺囑都是無效的。

根據我國法律,有幾種遺囑,其内容與最終遺囑相沖突。在本案中,最後一份遺囑是視訊遺囑,根據法律,這是一份音頻和視訊遺囑,必須有兩名以上的證人在場,而遺囑和證人必須在錄音和錄像中記錄姓名、肖像和時間。但孟俊的視訊會,當時隻有不超過兩個證人,不符合音視訊形式會的要素,是以無效。

第二份遺囑是自寫的遺囑。根據法律,當遺囑被繼承時,繼承份額必須保留給無法工作和沒有生計來源的繼承人。是以,遺囑沒有保留養女的必要份額,内容無效。

第一份遺囑也是一份自我遺囑,要求将财産留給女兒單獨,但随後兩份遺囑的含義互相沖突,沒有法律效力。

有鑒于此,法院結合孟駿的生平和張力的協定和法律作出判決:孟駿名下有一處房産和17萬多元公積金,由其父母和女兒三人繼承,每人享有三分之一的份額。雙方都對上訴表示不認罪。

主審法官提醒,除自行監考的遺囑外,其他所有遺囑必須有證人的參與,證人必須具有民事行為能力,且有繼承人、遺贈無利益,證人的證明直接影響遺囑的有效性。遺囑人僅在必要時才能作出口頭遺囑,如果遺囑認證以書面形式或通過音頻或視訊被撤銷,則口頭遺囑無效。(長江日報記者耿姗姗、記者洪法川)

編輯:劉燕

(作者:耿姗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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