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騎着騎着着火了和縣男子被燒傷 綠源電動車被告賠了20餘萬

作者:星星飛翔
騎着騎着着火了和縣男子被燒傷 綠源電動車被告賠了20餘萬

安徽省和縣一男子李先生購買了一輛電動車,剛騎沒多久車子突然起火,騎行中的他被燒傷,車子也被燒成了車架。事發後,為了讨一個說法,他将電動車的銷售商某某車行以及生産商浙江綠源電動車有限公司起訴至法院,要求賠償損失。近日,中國裁判文書網公布的判決書顯示,馬鞍山中院對此案作出了終審判決。

新買電動車起火 騎車人燒傷

2019年11月21日17時左右,李先生從和縣某某車行購買綠源電動車一輛,尚未開具發票及上牌。當日18時30分至19時,李某某騎電動車從某溫泉洗完澡,回家途中電動車坐墊位置靠近李某某大腿處突然起火燃燒,引燃李某某衣服,李某某下車脫掉着火的褲子并電話聯系車行經營者。

車行經營者趕到現場時,李某某大腿兩側燒傷,電動車已經完全燒毀,隻剩車架。李某某被送往醫院進行救治。

2019年11月26日,因火焰灼傷四肢伴感染,李某某入住馬鞍山市中心醫院。最終,李某某落下了九級傷殘。

李某某将某某車行以及浙江綠源電動車有限公司起訴至法院,要求賠償其各項損失共計31萬餘元。

綠源電動車:公司産品均經過質檢

浙江綠源電動車有限公司稱,原告提供的證據不足以證明車輛存在産品缺陷,其生産的電動車都是經過質檢符合相關标準的且有合格證。而本案中既無《火災事故認定書》,也無證明産品存在缺陷的檢測報告。李某某送出的證據既無法證明綠源公司産品存在缺陷,也無法證明其損害後果與綠源公司産品是否存在缺陷有因果關系。

另外,綠源電動車公司認為,本案中鑒定機構的資質不全、鑒定機構標明程式違法不能作為定案的依據。而《病例記錄》中載明“火焰灼傷四肢五天餘伴紅腫……自行塗抹燒傷膏治療”,證明李某某采取不适當治療措施導緻傷情加重,對自身損失的擴大應當承擔責任。

認定存在産品缺陷 綠源電動車賠償27萬

據此,和縣法院審理認為,通常情況下導緻車輛燃燒的原因包括車輛所有人或駕駛人員的自身過錯、外來因素、車輛自身品質缺陷三種情況。依據上海某某測試技術有限公司《産品品質鑒定報告》作出的鑒定結論,排除人為因素、過充電和涉案電動車發生碰撞導緻起火,不排除涉案電動車發生線路故障或電瓶發生故障導緻起火,故确認本起火災是涉案電動車存在的自身品質缺陷導緻,是以綠源公司作為産品的生産者應當對李某某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據此,一審法院判決,浙江綠源電動車有限公司賠償李某某27萬餘元。

綠源電動車公司不服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馬鞍山中院認為,該案本質上仍屬于産品品質的鑒定範疇,案涉鑒定機構具有相應的資質。一審法院指定一家具有資質的機構進行鑒定,并不存在程式違法的問題。二審認為,退一步講,即使案涉鑒定報告不能作為定案依據,在無證據證明電動車起火系李某某操作不當或外部因素作用的情況下,根據日常經驗,也可以認定案涉電動車存在産品缺陷,且與李某某的損害存在因果關系。

近日,馬鞍山中院二審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安徽商報融媒體記者 張劍

(安徽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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