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天看點

政府采購重新評審的情形有哪些?這些法律依據你一定要了解

作者:中政國譽

在政府采購中,重新評審的情形是比較常見的,對于很多采購人、招标代理以及供應商來說,也經常遇到過。不過,也有部分人對重新評審不太了解。下面,我們就一起來了解一下政府采購重新評審的情形有哪些以及它們的法律依據的相關知識吧!

政府采購重新評審的情形有哪些?這些法律依據你一定要了解

一、首先,需要了解一下什麼是重新評審?

重新評審,是指評标委員會、談判小組、磋商小組和詢價小組成員簽署了評審報告,評審活動完成後,原評标委員會、談判小組、磋商小組和詢價小組成員對自己評審意見的重新檢查。

二、政府采購重新評審的情形有哪些?

采購機關或代理機構可以直接實施重新評審的情形:

1、評分分值彙總計算錯誤;

2、分項評分超出評分标準範圍;

3、評委會成員對客觀評審因素評分不一緻;

4、經評委會認定評分畸高、畸低。

采購機關或代理機構要重新組建評委會評審的情形:

1、評委會組成不合法;

2、評标中因評委會成員缺席、回避或者健康等特殊原因導緻評委會成員不足,且無法及時補足;

3、評委會及成員獨立評标受到非法幹預;

4、評标專家未按照招标檔案規定的評審程式、評審方法和評審标準進行獨立評審或者洩露評審檔案、評審情況;

5、評标專家與投标人存在利害關系未回避;

6、評委會及成員存在法定禁止行為,比如在規定時間内私自接觸投标人,發表傾向性意見,在評标過程中擅離職守影響評标正常進行等等。

政府采購重新評審的情形有哪些?這些法律依據你一定要了解

三、重新評審的法律依據有哪些?

财政部令第87号《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招标投标管理辦法》第六十七條

評标委員會或者其成員存在下列情形導緻評标結果無效的,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可以重新組建評标委員會進行評标,并書面報告本級财政部門,但采購合同已經履行的除外:

(一)評标委員會組成不符合本辦法規定的;

(二)有本辦法第六十二條第一至五項情形的;

(三)評标委員會及其成員獨立評标受到非法幹預的;

(四)有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第七十五條規定的違法行為的。

有違法違規行為的原評标委員會成員不得參加重新組建的評标委員會。

财政部令第74号《政府采購非招标采購方式管理辦法》第二十一條

除資格性審查認定錯誤和價格計算錯誤外,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不得以任何理由組織重新評審。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發現談判小組、詢價小組未按照采購檔案規定的評定成交的标準進行評審的,應當重新開展采購活動,并同時書面報告本級财政部門。

繼續閱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