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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違法在我國境内進行電波參數測試監測的處罰

作者:孫大狀律師

對未采取有效措施抑制電波發射和境外組織、個人違法在大陸境内進行電波參數測試監測及向境外組織提供涉國家安全電波參數等行為的處罰

基本編碼 ngqOmjqZeERhCFNJ00hUED
權力類型 行政處罰 行政層次 省級
行使主體 省工業和資訊化廳 承辦機構 陝西省無線電管理委員會辦公室
權力來源 法定本級行使
實施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無線電管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軍事委員會令第672号)第七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無線電管理機構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沒收從事違法活動的裝置,并處3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嚴重後果的,并處10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研制、生産、銷售和維修大功率無線電發射裝置,未采取有效措施抑制電波發射;

(二)境外組織或者個人在大陸境内進行電波參數測試或者電波監測;

(三)向境外組織或者個人提供涉及國家安全的境内電波參數資料。

責任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無線電管理條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