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未采取有效措施抑制电波发射和境外组织、个人违法在大陆境内进行电波参数测试监测及向境外组织提供涉国家安全电波参数等行为的处罚
基本编码 | ngqOmjqZeERhCFNJ00hUED |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行政层次 | 省级 |
行使主体 |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 承办机构 | 陕西省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
实施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672号)第七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无线电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没收从事违法活动的设备,并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研制、生产、销售和维修大功率无线电发射设备,未采取有效措施抑制电波发射; (二)境外组织或者个人在大陆境内进行电波参数测试或者电波监测; (三)向境外组织或者个人提供涉及国家安全的境内电波参数资料。 | ||
责任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