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觀電影《我不是藥神》,評其涉及的法律問題走私

作者:每日講法說理

最近,再追《我不是藥神》這部電影,仍然感受頗多。這部電影主要講述,主人公程勇開了一家保健品店,出售印度神油,由于經營慘淡,程勇生活潦倒,更遇交不起房租、無錢給父親治病、前妻争奪兒子撫養權等一系列困擾,就在舉步維艱時,巧遇白血病患者呂受益因吃不起治療白血病正版藥物格列甯,需要仿制藥續命,迫于生計,程勇開始了去印度代購仿制格列甯之旅,其間更是取得了該仿制藥的代理權,後程勇因大量售賣仿制藥而被判有期徒刑,出獄後,被告知正版格列甯已進入醫保。#我不是藥神#

電影中有這樣一個片段,房東将呂受益(王傳君飾)介紹給程勇(徐峥飾),并說:"他啊,想托你在印度幫他代一點藥",程勇說:"走私啊",房東說:"你這不都是走私的嘛"。

是的,走私,你沒看錯,現在就來聊一聊走私。#影視雜談#

走私是違法行為。大陸《海關法》第82條規定:走私行為是指違反海關法律、行政法規,逃避海關監管,偷逃應納稅款、逃避國家有關進出境的禁止性或者限制性管理的行為。#虎年有娛#

通俗講,屬于國家禁止或限制進出國境的貨物、物品不能運輸、攜帶、郵寄進出國境,否則構成。

禁止進境的貨物、物品包括:武器、彈藥、爆炸物品、僞造貨币及有價證券、對國家有害的物品、烈性毒藥等。禁止出境的貨物、物品包括:列入禁止進入國境範圍的所貨物、物品、涉及國家秘密物品、珍貴文物、瀕危和珍貴動植物等。

限制進境的貨物、物品包括:無線電收發信機、通信保密機、煙、酒、國家貨币等。限制出境的貨物、物品包括:貴重金屬及制品、無線電收發信機、通信保密機、國家貨币、外币及有價證券、貴重中草藥、一般文物等。

除上述禁止或限制進出國境的貨物、物品外,運輸、攜帶、郵寄其他貨物、物品(普通貨物、物品)進出國境的,應依法繳納稅款。如未依法繳納稅,而運輸、攜帶、郵寄此類貨物、物品進出國境,亦屬。

此外,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購明知是走私進口的貨物、物品的,;在内海、領海、界河、界湖,船舶及所載人員運輸、收購、販賣國家禁止或限制進出境的貨物、物品的,或者運輸、收購、販賣依法應當繳納稅款的貨物,沒有合法證明的,也。

有走私行為的,但尚未構成犯罪的,由海關給予沒收走私物、沒收違法所得、罰款等行政處罰。

走私行為并非都是犯罪,但情節嚴重的走私行為會涉嫌犯罪。《我不是藥神》電影中有這樣一個片段,房東讓程勇和呂受益談代購仿制藥事宜,程勇對呂受益說:"走私藥物抓到要判刑的,你知道吧?",可以看出來,程勇是懂法的。的确,走私達到一定程度構成犯罪,要承擔刑事責任。

根據《刑法》規定,違反海關法律法規,逃避海關監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構成犯罪:(1)運輸、攜帶、郵寄武器、彈藥、核材料、假币、珍貴動物及制品進出國境,(2)運輸、攜帶、郵寄貴重金屬、禁止出口的文物出國境,(3)運輸、攜帶、郵寄廢物進入國境,(4)以牟利或傳播為目的,運輸、攜帶、郵寄淫穢物品進出國境。這是對走私國家禁止進出口的特定貨物、物品犯罪的規定。

除《刑法》上述規定中列出的國家禁止進出口的特定貨物、物品外,走私其他貨物、物品,偷逃應繳稅額較大的(5萬以上),或者一年内曾因走私被給予二次行政處罰後又走私的,構成走私普通貨物、物品罪。《刑法》153條就是對走私普通貨物、物品罪的具體規定。

《我不是藥神》中的仿制格列甯屬于普通貨物、物品,如運輸、攜帶、郵寄該藥進入中國,偷逃應繳稅額5萬以上的,應按走私普通貨物、物品罪定罪和量刑。

《我不是藥神》電影展現出了情與法的兩難選擇。程勇開始因生計,同意為呂受益及其他白血病患者代購仿制格列甯,并從中獲得了大額利潤,但他之後因規避法律風險,選擇金盆洗手,造成呂受益買不起藥而選擇自殺,程勇出于内疚,不掙錢繼續為其他患者代購仿制格列甯,最後面臨牢獄之災,讓人感到很心酸,但是有時必須在情與法中做出選擇。

程勇雖然走私,但是為了生存,為了救治患者,他有很多無奈。最後雖被追究刑事責任,但此事促使正版格列甯進入醫保。他有現實的一面,也有善良的一面。他最後的善舉迎得了人們的認可,也換來了人們的愛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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