課程背景:
這是一門為典當行業量身定制的法律教育訓練課程!
典當行是經營典當業務的專業機構,風險管控能力及業務創新能力是典當行的核心競争力。近幾年,受實體經濟低迷的影響,典當行業出現了大量的逾期和不良,如何提升自身風控能力及逾期處置能力,是很多典當行普遍關注的問題。
另外,開展典當業務離不開法律,《民法典》中沒有關于典當制度的相關規定,規範典當業務的相關規定法律位階普遍較低,在典當糾紛中,對于同一問題,各地法院甚至同一法院的裁判觀點不統一的情況非常普遍,這種情況讓很多典當行無所适從。随着《民法典》、《合同編通則司法解釋》、《新擔保制度解釋》和《新公司法》等的出台和實施,典當行業面臨的法律環境相對以前發生了很大的變化,對于其中的變化及司法實踐中的最新裁判觀點,典當行需要給與必要的關注。
為有效提高典當業務人員的業務素養,提升典當行的風險管控能力及逾期處置能力,我們特研發了本課程。在本課程中,主講老師将結合最新形勢,圍繞《民法典》、《合同編通則司法解釋》、《新擔保制度解釋》的最新規定,對典當業務尤其是逾期清收中的常見法律風險點進行詳細講解并給出風控建議。
課程收益:
1、掌握典當業務的基本原理和擔保的一般規則;
2、讓學員更清晰的了解典當、當票、續當、贖當、絕當等概念;
3、讓學員了解典當業中的一些熱點、疑難法律問題并給出應對建議;
4、熟悉逾期清收的技巧、了解常見法律問題,有效提升典當行逾期清收的能力。
授課對象:
适合典當行從業人員參加,既包括基層客戶經理,也包括中層、高層管理人員。
課程優勢:
1、針對性。本課程專門為典當行量身定制,圍繞典當業務,聚焦典當業務中的常見法律問題進行詳細解讀,課程70%以上的案例均為典當行涉訴案例;
2、系統性。本課程共15大專題,内容涵蓋了典當業務各個環節的常見法律問題,内容系統完整;
3、時效性。本課程内容根據《民法典》及《民法典有關擔保制度的解釋》等最新的法律法規拟定,并結合《民法典》實施兩年多以來的最新案例進行講解。
4、專業性。本課程主講老師孫自通老師,為國内知名信貸擔保風控專家,曾接受天津典當協會、北京典當協會、陝西典當協會、山西典當協會、山東典當協會、河北典當協會、杭州典當協會、泰安典當協會、淄博典當協會、大連地方金融協會、南充地方金融協會、阜陽地方金融協會等協會的邀請講授典當實務課程,熟悉和了解典當行業和典當業務,主講老師的專業素養是課程專業性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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往期課程精彩回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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課程大綱
專題1:典當業務及典當法律關系
1、什麼是典當?
2、典當行業立法現狀
3、典當法律關系分析——典當糾紛vs借貸糾紛;
4、民法典時代關于典當的法律性質界定;
5、典當業務與典當糾紛;
6、典當行的經營範圍;
7、典當與民間借貸的差別?
8、續當、贖當與絕當。
9、什麼是當票,當票的法律地位?
10、違反強制性規定的合同的效力及公序良俗條款的适用——合同編通則解釋16條、17條解讀;
11、典當行發放純信用貸款(沒有質物),典當合同是否有效?擔保是否有效?
12、簽訂房屋抵押典當合同,但未辦理抵押登記,典當關系成立嗎?
13、名實不符合同的效力?——《合同編通則解釋》第15條解讀;
14、如何了解穿透式審判思維?
15、動産質押典當業務中,典當行未占有質押的動産(當物),相應典當合同法律效力如何?質權是否有效設立?
16、典當行超越經營範圍,與客戶簽訂動産抵押合同,相應典當合同是否有效?抵押權是否有效設立?
17、典當行與客戶簽訂了典當合同,但未出具當票,也未按照《典當管理辦法》的規定收取綜合服務費,而隻是約定了利息,典當關系成立嗎?
18、典當貸款餘額超過《典當管理辦法》規定的限額,相應典當合同的效力?
19、贖當到底是權利還是義務?
專題2:典當業務中的擔保
1、典當法律關系的實質(借貸+擔保)
2、如何了解擔保?
3、人保與物保;
4、最高額擔保與一般擔保;
5、抵押和質押的差別與聯系?
6、典當行風控的三大底層邏輯;
7、擔保方案設計的三大基本原則——有效、有用、有度
(1)有效——基礎 (2)有用——目的 (3)有度——關鍵
8、在典當業務中,第三人為當戶提供保證擔保是否有效?
9、當戶必須是典當财産的所有權人嗎?第三人提供當物是否有效?
10、典當合同約定的擔保責任的範圍大于主債務範圍的法律效力?——《新擔保制度解釋》第3條解讀;
11、當戶自己提供房屋抵押,第三人擔保人承擔責任後,能否代位取得登記在典當
行名下的抵押權——新擔保解釋第18條解讀;
12、當戶自己提供的物保與第三人的擔保并存,債權的實作有無順序要求?——《民法典》第392條解讀。
13、同一筆業務存在多個第三方擔保時,第三方代償後是否能否互相追償?——《九民紀要》56條、民法典392、699、700條,《新擔保制度解釋》第13條解讀。(15分鐘)
14、第三人擔保人能不能受讓典當行的債權?——《新擔制度解釋》第14條規定解讀;
專題3:典當業務之夫妻共同債務問題
1、什麼是夫妻共同債務?
2、夫妻共同債務的認定标準?
3、夫妻一方向典當行借款,能不能讓配偶一塊還?——《民法典》1064條解讀。
4、夫妻雙方離婚協定中對債務分擔的約定,能否對抗典當行?
5、夫妻一方做借款人,另一方做保證人,是否有法律風險?
6、夫妻一方死亡,是否對夫妻共同債務産生影響?
7、夫妻一方提供保證擔保,能不能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
8、夫妻一方提供擔保,另一方作為配偶在承諾函中同意擔保,能否認定為夫妻均提供擔保?
專題4:綜合費、利息的認定标準
1、綜合服務費的曆史沿革;
2、綜合服務費的法律性質;
3、典當行收取綜合服務費和利息是否受民間借貸利率上限的限制?(LPR四倍)
4、典當行能預扣息費嗎?預扣的法律後果如何?
5、綜合服務費能預扣嗎?如何扣能獲得法院的支援?
6、典當合同中約定違約金法律效力如何?
7、絕當後還能繼續收取綜合服務費和利息嗎?能否按照當期内的标準繼續計收綜合服務費和利息;
8、絕當後,典當行與當戶、擔保人進行結算并簽訂結算協定,相應協定效力如何?
專題5:房屋典當業務之抵押物準入
1、常見的抵押物有哪些?——《民法典》395條解讀;
2、法律規定不能抵押的财産有哪些?——《民法典》399條;
3、無權處分的情況下,以轉讓或者設定财産權利為目的訂立的合同的效力?——《合同編通則解釋》第19條第1款解讀;
4、善意取得的構成要件及認定——《合同編通則解釋》第19條第2款、《民法典》第311條解讀;
5、登記在夫妻一方名下房屋,一方未經配偶同意擅自将共有房屋抵押給典當行,法律效力如何?——《民法典》311條關于善意取得規定解讀;
6、抵押人将已經對外出售的房屋抵押給銀行,法律效力如何?
7、抵押人僞造離婚協定、離婚證,擅自将共有房屋抵押,法律效力如何?
8、典當行如何應對房屋出租風險,已經對外出租的房屋還能抵押嗎?——如何了解《民法典》第405條中的“已出租并轉移占有”?
9、民法典關于帶押轉讓的規定對房屋典當業務的影響——民法典406條解讀。
10、以當戶的唯一住房抵押的法律風險——唯一住房真的不能執行嗎?
11、未成年人的房屋能抵押嗎?——《民法典》第35條解讀。
專題6:印章與合同效力
1、合同編通則解釋第22條解讀;
2、蓋章行為的法律效力?——《九民紀要》第41條解讀;
3、如何了解看人不看章?——《合同編通則解釋》第22條解讀;
(1)真人假章 (2)有人無章 (3)有章無人
4、典型案例
專題7:房屋典當業務之抵押登記
1、何了解抵押權?——抵押押的是什麼?
2、抵押合同的形式和内容——《民法典》第400條解讀
3、登記生效VS登記對抗——《民法典》402條和403條解讀。
4、順位抵押法律問題
(1)同一财産抵押給兩個以上債權人,清償順序分析;
(2)關于超額抵押問題;
(3)順位抵押的常見風險點分析。
5、共同抵押法律問題
(1)連帶共同抵押、按份共同抵押、按序共同抵押;
(2)同一債權,多個抵押物時登記部門的通常做法;
(3)有多個當物,擔保一筆借款,典當行應該如何操作?
專題8:房屋典當業務之抵押權實作
1、實作抵押權的兩個條件;
2、抵押權消滅的常見情形——《民法典》393條解讀。
3、登記部門登記的抵押期限和借款期限一樣長,是不是借款到期抵押也到期了?
4、典當行未按照《民法典》419條的規定在主債權訴訟内行使抵押權,抵押權是消滅還是喪失勝訴權?——新擔保制度解釋44條解讀。
5、抵押權的行使期限是否随着主債權訴訟時效的中斷而順延?——最新案例解讀;
6、典當行如何實作房屋抵押權?
(1)抵押權實作的方式——折價、拍賣、變賣;——《民法典》410條解讀;
(2)約定自行拍賣、變賣的效力——新擔保制度解釋45條解讀;
(3)普通民事訴訟程式VS實作擔保物權;
(4)賦強公證的運用;
(5)哪些權利比抵押權更強大?
7、當物被被其他債權人先查封,遲遲不進行處置,如何處理?
8、拍賣變賣中的法律問題;
(1)拍賣變賣流程簡介; (2)何為“保留價”,如何确定?
(3)典當行如何利用好拍賣中的降價機制? (4)對評估價有異議如何處理?
(5)流拍後如何處理?
(6)相關稅費如何承擔?拍賣公告中規定所有稅費由競拍方承擔是否有效?
(7)拍賣前法院需不需要通知抵押權人?抵押權未取得執行依據能申請配置設定嗎?
(8)拍賣後,被執行人不騰退房屋怎麼辦?
(9)流拍後,不接受抵債,能不能請求重新啟動拍賣?
9、有些典當行通過“轉押”的方式處置質押車輛,法律效力如何,有何法律風險?
10、名實不符合同的效力?——《合同編通則解釋》第15條解讀;
11、當事人之間就同一交易訂立多份合同的法律效力及後果?——《合同編通則解釋》第14條解讀。
專題9:保證擔保中的法律問題
1、什麼是保證擔保?
2、保證擔保的5大基本點;
3、哪些主體不能做保證人?
(1)機關法人能做保證人嗎? (2)居委會、村委會能做保證人嗎?
(3)學校、醫院、養老院能做保證人嗎?
4、一般保證與連帶責任保證;
5、關于保證期間
(1)如何了解保證期間?——《民法典》692條和693條解讀。
(2)保證期間約定不明時如何處理?——《新擔保制度解釋》第32條解讀。
(3)未及時主張權利,保證期間屆滿的法律後果?——《民法典》693條規定解讀
6、連帶責任保證中保證債務的訴訟時效何時起算?什麼時間中斷?——《民法典》第694條;
7、典當行作為債權人在保證期間内向部分保證人主張權利,效力是否及于其他保證人?——《新擔保制度解釋》第29條第1款解讀。
8、同一債務有多個保證人,多個保證人之間能互相追償嗎?——新擔保制度解釋13條解讀。
9、典當行作為債權人,放棄向部分保證人追索,其他保證人能不能要求免責?
10、典當行提起訴訟又撤訴的,能否視為在保證期間内向保證人主張過權利?——《新擔保制度解釋》第31條。
11、保證期間屆滿,保證責任消滅後,保證人在“催款通知書”上簽字,法律效力如何?——《新擔保制度解釋》第34條第2款解讀。
12、當戶破産,停止計息的效力是否及于保證人——新擔保制度解釋第22條解讀。
專題10:動産(民品)典當業務的法律風險
1、什麼是動産擔保業務?
2、動産抵押和質押的差別和聯系?
3、如何了解403條裡所說的“善意第三人”?——《新擔保制度解釋》第54條
解讀。
4、動産抵押在哪登記?——《動産和權利擔保統一登記辦法》及動産和權利擔保統一登記系統介紹。
5、動産抵押和質押競存時如何處理?——《民法典》415條
6、車輛抵押和車輛質押,哪個更優先?
7、如何了解動産典當業務中的傳遞?
8、典當行能否通過直接變賣的方式實作動産質權?
9、典當行開展動産質押業務需要在中登網進行登記嗎?
10、如果當物時贓物,影不影響典當合同的效力?——誤收贓物與善意取得問題。
專題11:權利質押典當業務的法律風險
1、什麼是應收賬款?
2、哪些應收賬款可以質押?——《動産和權利擔保統一登記辦法解讀》
3、如何了解現有應收賬款和将有應收賬款?
4、應收賬款質押一定要辦理登記嗎?在哪登記?未登記後果?
5、通知應收賬款債務人及取得應收賬款債務人确認的法律意義——《新擔保制度解釋》第61條解讀。
6、虛假應收賬款質押的責任承擔——《新擔保制度解釋》第61條解讀。
7、應收賬款質押被法院認定為無效的最常見情形?
8、應收賬款質押的常見交易結構
9、能否通過讓應收賬款的付款人(次債務人)直接将款項付給債權人的方式實作應收賬款質權?
10、應收賬款質押貸款常見風險彙總。
11、股權質押典當業務中的常見法律問題。
專題12:續當與借新還舊中的法律問題
1、如何了解續當的法律性質?
2、典當行能多次續當嗎?續當的次數是否有限制?
3、絕當後能續當嗎?絕當後續當法律效力如何?
4、約定自動續當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5、續當時将尚欠的綜合服務費和利息轉入本金是否有效?
6、續當是否需要重新辦理抵押登記?不辦理的法律後果
7、典當行與當戶約定以新貸償還舊貸,新貸擔保人能不能要求免責?
8、僅典當合同借款用途約定借新還舊,是否能推定擔保人對借新還舊明知?
9、在借新還舊中,典當行與當戶與欸的功能不登出為舊貸設立的擔保物權,約定繼續為新貸提供擔保的效力?——登記流用制度解析
專題13:最高額擔保在典當業務中的運用
1、最高額擔保和一般擔保;
2、最高額抵押和普通抵押的差別?
3、如何了解最高額抵押中的最高債權額?債權最高額還是本金最高額?
4、最高額抵押的最高限額如何确定?
5、最高額抵押設立前已經存在的債權能否納入最高額抵押範圍?是否需要辦理變更登記?
6、債權發生時間在債權确定期間内,但到期日超過債權确定期間,是否在最高額擔保的範圍内。
7、最高額抵押變更登記對典當業務的意義。
8、如何了解債權餘額?債權餘額超過最高限額的法律後果?
9、最高額借款合同的性質——預約合同,《民法典》495條解讀。
10、什麼是預約合同?——《民法典》第495條解讀;
11、預約合同的成立——《合同編通則解釋》第6條解讀;
12、一方不履行預約合同約定的訂立合同的義務的法律後果及責任承擔?——《合同編通則解釋》第7、8條解讀;
13、預約合同和本約最本質的差別是什麼?
14、綜合授信合同、最高額借款合同、循環借款合同的性質認定,屬于預約合同嗎?
15、債權确定之日确定的是什麼?
16、最高額抵押物被法院查封後典當行仍新增債權,是否屬于最高額抵押擔保的債權範圍?——主觀說VS客觀說,《民法典》423條解讀。
17、抵押物被查封後主債權産生的利息、罰息是否屬于最高額抵押擔保的範圍?
18、典當行在債權确定期間内借新還舊,新貸款是否屬于最高額抵押擔保的債權範圍?
19、典當行使用最高額保證相關法律風險——《民法典》690條、《新擔保制度解釋》第15、30條。
專題14:典當行如何審查公司給他人提供擔保?
1、什麼是法定代表人?——《民法典》第61條解讀;
2、法人和法定代表人是一回事嗎?
3、法定代表人人選範圍擴大——新公司法第10條;
4、法定代表人辭去董事或經理職務時,視為同時辭去法定代表人——新公司法第10條;
風險提示:法定代表人變更将變的更容易;
5、法定代表人辭任的,公司需及時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公司法》第10條解讀;
6、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義行為的法律後果——《公司法》第11條解讀;
7、章程或股東會對法定代表人的權限限制的法律意義——《公司法》第11條解讀;
8、代表與代理;
9、表見代理與表見代表;
10、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對其代表權的限制,從事的民事法律行為的效力及後果?——《合同編通則解釋》第20條第1款解讀;
11、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超越章程或者權力機構等對代表權的限制所從事的民事法律行為的效力?——《合同編通則解釋》第20條第2款解讀;
12、公司法定代表人未經決議授權,超越權限以公司名義對外提供擔保的法律效力?
13、商業銀行在接受公司給他人提供擔保時,對相應決議是否負實質審查義務?
14、債權人明知公司決議系僞造,仍接受公司給他人提供擔保,擔保合同是否有效?
15、風險提示與建議。
專題15:新公司法對典當業務的影響
1、對公司名稱和性質的調查與分析;
2、對公司章程的審查——有效性和連續性;
3、公司登記事項有哪些——新公司法第32條解讀;
4、對公司變更事項的調查和分析——新公司法第34條解讀;
5、對營業執照的調查與分析——真實性和有效性;
6、對注冊資本及實繳情況的調查與分析;
(1)有限責任公司由認繳制改為限期認繳制;
(2)有限責任公司認繳出資期限限定為五年——新公司法第47、228、266條解
讀;
(3)股份有限公司由認繳制改為實繳制——新公司法第98、228、266條解讀;
(4)股權、債權可以作價出資——新公司法第48、98條解讀;
(5)股東抽逃出資的法律責任——新公司法第53條解讀;
(6)明确出資瑕疵股東及其他股東對瑕疵出資的責任——新公司法第49、50、99條解讀;
(7)明确股東失權及股東兜底義務——新公司法第52條解讀;
(8)明确認繳出資無條件加速到期的條件——新公司法第54條解讀;
(9)明确未繳納出資股權、瑕疵出資股權轉讓情形下的出資責任——新公司法第
88條解讀;
(10)新公司法背景下股權質押業務需要關注的重點。
7、對法定代表人的調查和分析
(1)法定代表人人選範圍擴大——新公司法第10條;
(2)法定代表人辭去董事或經理職務時,視為同時辭去法定代表人——新公司法第10條;
風險提示:法定代表人變更将變的更容易;
(3)法定代表人辭任的,公司需及時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公司法》第10條解讀;
(4)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義行為的法律後果——《公司法》第11條解讀;
(5)章程或股東會對法定代表人的權限限制的法律意義——《公司法》第11條解讀;
8、好股東就是好爸爸;
9、對公司治理情況的調查和分析;
(1)什麼是公司治理?(2)新公司法關于公司治理規則的最新變化;
(3)公司治理調查要點。
10、對董監高、實際控制人、控股股東的調查分析;
(1)董監高的忠實與勤勉義務——新公司法第180條第1、2款;
(2)強化控股股東及實際控制人的責任——新公司法第180條第3款、192條;
(3)規範自我交易與關聯交易、明确關聯董事回避規則——新公司法第182條、185條;
(4)明确董監高維護公司資本充實的責任;
(5)違法配置設定利潤的責任及後果——新公司法第211條解讀;
(6)違法減資的,負有責任的董監高應對公司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新公司法第226條解讀;
(7)何為實際控制人?——新公司法關于實際控制人的最新界定265條;
(8)金融機構如何有效識别和判斷實際控制人?
(9)其他需要注意的問題。
11、了解公司的經營曆程和曆史沿革;
12、控股、參股企業、分公司等個數及持股比例;
13、關聯關系及關聯交易;
(1)《新版三個辦法》關于關聯方與關聯交易的最新規定。
(2)《新版三個辦法》關于貸款集中度及信用管理的最新規定解讀。
14、信用狀況分析
15、其他需要注意的問題
(1)涉訴情況; (2)與本行合作情況; (3)行政處罰情況;
16、新公司法強化資訊披露與信用體系建設——關于資訊公示
17、法人人格否認之橫向人格否認;
專題16:逾期清收、訴訟與執行中的法律問題
1、借款人經營狀況出現問題,典當行能否提前收回貸款。
2、三大基礎工作:權力基礎分析+了解現狀+分析原因;
(1)如何進行權利基礎分析?——法律關系+法律效力;
(2)需要了解借款人哪些情況?(3)如何分析逾期的原因?
3、擅于利用多種管道調查了解客戶資訊;
4、不良資産處置的常見方式;
5、逾期清收的7大基本原則;
6、債務重組的常見方式及法律風險——良性or惡性;
7、流動性風險OR實質性風險;
8、債務重組需要考量的因素;
9、了解這三句話,追讨成功率倍增;
10、如何尋找施壓點?——在乎的+害怕的;
11、追償中的目标;
12、催收方式的選擇——訴訟OR非訴?
13、訴訟中的常見法律風險點分析;
14、常見錯誤訴訟理念;
15、為什麼我們主張有訴必保;
16、企業常見逃廢債方法及應對;
17、公司客戶名稱、股東、法定代表人等在授信期間發生變更,有無法律風險?
18、訴訟時效與保證期間;
19、擴大承債主體的路徑;
(1)公司人格否;(2)執行未足額繳納出資股東;(3)虛假出資股東責任;
(4)追究清算義務人責任;(5)虛假清算責任;
(6)一人有限責任公司财産混同;(7)股東抽逃出資責任;
20、常見承債資産分析——錢從哪裡來?
21、承債方式分析;
22、能否申請追加未足額出資的股東為被執行人?
23、公司的清算責任人,怠于履行清算義務,導緻公司賬冊等丢失,清算無法進行,能否要求清算責任人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24、被執行人資産無法清償全部債務,多個債權人如何處置和配置設定被執行人的财産?(個人+公司)
25、能否在執行程式中直接追加被執行人的配偶為共同債務人,能否直接執行被執行人配偶名下财産?
26、父母以未成年子女的名義購買并登記在子女名下的房屋,能否因父母債務被執行?
27、以物抵債法律問題——合同編通則解釋第27條、28條解讀;
28、第三人代為清償規則的适用——對清收的重大影響
(1)《民法典》第524條解讀;
(2)對履行債務具有合法利益的第三人的範圍——《合同編通則解釋》第30條解讀;
(3)第三人行使權力的範圍——包不包括債權人對擔保人的權力?
(4)如何了解《合同編通則解釋》第30條規定的“不得損害債權人的利益”?
(5)保證人或者提供物的擔保的第三人代為清償債務,能否取得債權人對債務人的權利?——關于清償代位權;
(6)擔保人代為履行債務取得債權後,向其他擔保人主張擔保權利的,應如何處理?——《合同編通則解釋》第30條第3款解讀;
(7)擔保财産的受讓人、用益物權人、合法占有人代為清償債務,能否取得債權
人對債務人的權利?
(8)擔保财産上的後順位擔保權人代債務人清償債務,能否取得債權人對債務人的權利?
(9)房屋的買受人代債務人清償債務,能否取得債權人對債務人的權利?
(10)債務人的近親屬代債務人清償債務,能否取得債權人對債務人的權利?
29、債的保全之代位權——合同編通則解釋最新規定解讀;
30、債的保全之撤銷權——合同編通則解釋最新規定解讀;
講師簡介:
孫自通老師:中企清大教育集團首席專家顧問,北京市盈科律師事務所律師,擁有進階信用管理師資格,專注銀行、擔保等領域,年授課百餘天,累計教育訓練學員數萬人,孫老師曾經接受中國銀行、工商銀行、郵儲銀行、民生銀行、渤海銀行、中信銀行、長沙銀行、達州銀行、華融湘江銀行、張家口銀行、滄州銀行、威海銀行、德州銀行、貴州銀行、貴陽銀行、湖北銀行、台州銀行、雅安銀行、甘肅銀行、日照銀行、廣州銀行、青島銀行、泸州銀行、甯夏銀行、遼陽銀行、貴陽農商行、上饒銀行、德州農商行、中原銀行、武漢農商行、中山農商行、江門農商行、洛陽農商行、德陽信用聯社、湖南省聯社、湘潭農商行、濮陽農商行、中國人壽财産保險公司、河北省農村信用社聯合社承德審計中心、衢州市辦、内蒙古自治區聯社、新疆自治區聯社等機構以及各省級金融協會的邀請講授實務教育訓練課程,授課内容深受學員好評,為國内知名信貸、擔保、網際網路金融等行業權威風險管控專家。
課程費用
課程時間:6月26-28日(6月25日為全天報到)
教育訓練地點:山東 · 青島
收費标準:3980/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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仝金貝
13611182280(電話微信同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