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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行異議之《執行和解協定》與恢複執行

作者:譚勁松律師

問題的提出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條第一款規定[1]、《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和解若幹問題的規定》第一條第一款規定[2]、《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适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四百六十六條規定[3],即意味着在民事案件的執行過程中,申請執行人和被執行人可以達成《執行和解協定》,進而變更生效法律文書确定的權利義務主體、履行标的、期限、地點和方式等内容,同時導緻民事執行程式的中止。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适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四百六十七條規定[4],在一般情況下,如果被執行人按照《執行和解協定》的約定履行了自身的義務,則申請執行人無權申請恢複執行,但如被執行人違反《執行和解協定》的約定,則申請執行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恢複執行,同時《執行和解協定》已履行的部分予以相應扣除。

在司法實踐中,關于《執行和解協定》的履行問題并非是被執行人按約履行完畢或不履行的情況,還會存在特殊情況,如“當申請執行人違反《執行和解協定》約定的情況下申請恢複執行,是否應當恢複執行”、“《執行和解協定》簽署于執行程式開始之前,且《執行和解協定》已經履行完畢,申請執行人能否申請執行”、“申請執行人與被執行人對《執行和解協定》的内容産生争議,客觀上已無法繼續履行的,申請執行人能否申請恢複執行”等,此種情況下改如何處理?本文将參照最高人民法院釋出的指導性案例、答複、相關法律規定闡述特殊情況下《執行和解協定》和恢複執行問題的處理方案。

二當申請執行人違反《執行和解協定》約定的情況下申請恢複執行,是否應當恢複執行

在司法實踐中,《執行和解協定》一般僅僅隻會約定被執行人應當于某某時間向申請執行人支付一定金額的款項,但也存在《執行和解協定》中出現申請執行人需要履行相關義務的約定,而該項約定涉及被執行人能夠順利履行《執行和解協定》,即申請執行人存在先履行義務。若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和解若幹問題的規定》第九條規定[5],當出現被執行人一方不履行《執行和解協定》的情況,申請執行人即可申請恢複執行,但被執行人一方不履行《執行和解協定》的原因是因為申請執行人違反《執行和解協定》約定的先履行義務進而導緻出現被執行人一方不履行《執行和解協定》的情況,那麼此種情況下申請執行人是否有權申請恢複強制執行。

答案是否定的。

《最高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辦公室關于在執行中當事人雙方達成<執行和解協定>後申請執行人反悔能否恢複原判決執行的請示的答複》載明“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一十一條①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适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幹問題的意見》第266條②的規定,《執行和解協定》達成後,在一方當事人反悔的情況下,人民法院恢複對原生效法律文書執行的前提條件是,對方當事人的申請。因為,執行中的和解協定是雙方當事人在法院主持下自願達成的,該和解協定是雙方當事人對自身權利義務的處分,展現了民法中的契約自由和意思自治的原則。一旦達成和解協定并履行,即變更了原生效法律文書的内容。雖然現行法律和司法解釋規定了雙方當事人都有反悔的權利,但恢複執行原生效法律文書并不是必然的,而是要有“對方當事人”的申請,否則不能恢複執行。本案中,因“對方”為被執行人,在其履行《執行和解協定》,并不申請執行原生效法律文書的情況下,不得恢複執行原判決。”(注①《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一十一條已修改為第二百三十條;②《關于适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幹問題的意見》第266條已被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适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467條取代)

即說明申請執行人如需申請恢複原判決的執行,需被執行人存在違反《執行和解協定》的約定或不履行《執行和解協定》約定的情況,如果是申請執行人違反《執行和解協定》的約定或因申請執行人的原因導緻被執行人無法履行《執行和解協定》,則人民法院對于申請執行人的恢複執行申請應當予以駁回。

三《執行和解協定》簽署于執行程式開始之前,且《執行和解協定》已經履行完畢,申請執行人能否申請執行

最高人民法院指導案例119号:安徽省滁州市建築安裝工程有限公司與湖北追日電氣股份有限公司執行複議案

案情簡介

安徽省滁州市建築安裝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滁州建安公司)與湖北追日電氣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追日電氣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二審期間,兩公司達成《執行和解協定》,《執行和解協定》簽訂後,追日電氣公司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請撤回了上訴。此後追日電氣公司按照《執行和解協定》履行了相關款項的支付義務,履行完畢。但滁州建安公司在追日電氣公司履行完《執行和解協定》之後又向青海高院申請強制執行。關于人民法院是否應當恢複執行,兩公司産生争議。

法院裁判觀點

最高人民法院認為案涉《執行和解協定書》雖然是執行外的和解,但追日電氣公司以當事人自行達成的《執行和解協定書》已履行完畢為由提出執行異議的,人民法院可以參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和解若幹問題的規定》第十九條的規定對和解協定的效力及履行情況進行審查,進而确定是否終結執行。且在追日電氣公司已經履行完畢案涉《和解協定書》的情況,該案應當終結執行。

結論

執行外簽署的《執行和解協定書》可以參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和解若幹問題的規定》第十九條對執行案件進行審查,若《執行和解協定書》已經履行完畢,則人民法院應當終結執行。

四申請執行人與被執行人對《執行和解協定》的内容産生争議,客觀上已無法繼續履行的,申請執行人是否可以申請執行原生效法律文書

最高人民法院指導案例124号:中國防衛科技學院與聯合資源教育發展(燕郊)有限公司執行監督案

聯合資源教育發展(燕郊)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聯合資源公司)與中國防衛科技學院(以下簡稱中防院)合作辦學合同糾紛案的執行過程中,兩公司達成《執行和解協定》,但《執行和解協定》約定的内容較為複雜,且兩公司就《執行和解協定》的履行産生争議,此後十餘年時間内《執行和解協定》未履行完畢。之後聯合資源公司向人民法院申請恢複執行。關于人民法院是否應當恢複執行,兩公司産生争議。

涉案《執行和解協定》的部分内容缺乏最終确定性,導緻無法确定該協定的給付内容及違約責任承擔,客觀上已無法繼續履行,《執行和解協定》在實際履行中陷入僵局,雙方各執己見,一直不能達成關于資産收購的一緻意見,導緻本案長達十幾年不能執行完畢。如以存在和解協定約定為由無限期僵持下去,本案繼續長期不能了結,将嚴重損害生效裁判文書債權人的合法權益,人民法院無理由無限期等待雙方自行落實和解協定,而不采取強制執行措施。

當《執行和解協定》的部分内容缺乏最終确定性,并在客觀上導緻無法繼續履行的後果,不應以存在《執行和解協定》為由導緻雙方的無限期僵持,人民法院應當恢複執行。

五案件恢複執行後,被執行人按照《執行和解協定》履行,申請執行人予以接受,且《執行和解協定》履行完畢的,人民法院是否應當終結執行

最高人民法院指導案例126号:江蘇天宇建設集團有限公司與無錫時代盛業房地産開發有限公司執行監督案

江蘇天宇建設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天宇公司)與無錫時代盛業房地産開發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時代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的執行過程中天宇公司與時代公司達成《執行和解協定》,後因時代公司未履行《執行和解協定》,天宇公司向人民法院申請恢複執行。在人民法院恢複執行之後,時代公司繼續履行《執行和解協定》,且天宇公司予以接受,出現《執行和解協定》履行完畢的情況。此後,在該案執行過程中,天宇公司與時代公司就人民法院是否應當終結執行産生争議。

最高人民法院認為,雖然時代公司未嚴格按照《執行和解協定》履行自身義務,但天宇公司在明知時代公司的履行已經超過約定期限的情況下仍一一予以接受,視為天宇公司認可時代公司的超期履行,在時代公司履行完《執行和解協定》約定的一系列主要義務的情況下,本案宜認定和解協定已經履行完畢,不予恢複執行。

在《執行和解協定》履行過程中,雖然被執行人存在逾期履行的行為,但申請執行人予以接受的,視為申請執行人認可被執行人超期履行的行為,若被執行人将《執行和解協定》履行完畢,則人民法院應當不予恢複執行。

[1]《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條 在執行中,雙方當事人自行和解達成協定的,執行員應當将協定内容記入筆錄,由雙方當事人簽名或者蓋章。[2]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和解若幹問題的規定》第一條 當事人可以自願協商達成和解協定,依法變更生效法律文書确定的權利義務主體、履行标的、期限、地點和方式等内容。 [3]《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适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四百六十六條 申請執行人與被執行人達成和解協定後請求中止執行或者撤回執行申請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中止執行或者終結執行。[4]《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适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四百六十七條 一方當事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在執行中雙方自願達成的和解協定,對方當事人申請執行原生效法律文書的,人民法院應當恢複執行,但和解協定已履行的部分應當扣除。和解協定已經履行完畢的,人民法院不予恢複執行。[5]《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和解若幹問題的規定》第九條 被執行人一方不履行《執行和解協定》的,申請執行人可以申請恢複執行原生效法律文書,也可以就履行《執行和解協定》向執行法院提起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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