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禽獸不如!廣東一班主任以兄妹相稱,哄騙女學生在宿舍發生關系

作者:何律侃法

#我的2021#

#普法行動#

“我們倆關系很好的,平時都是以兄妹相稱的,她也比較信任我,當天晚上情不自禁就發生了…”廣東廣州,當地發生一起負有照護職責人員性侵案:嫌疑人劉某(化名)入職廣州某專修學院多年,在擔任學生楊某(化名)班主任期間,與楊某關系較好,私下以兄妹相稱。某天晚上,楊某約劉某外出返校時,因超過學校宿舍門禁管理時間,兩人怕被學校批評處分,遂決定到劉某的教師宿舍留宿,當晚兩人發生性關系。(素材來源于南方都市報,筆者稍作整理)

禽獸不如!廣東一班主任以兄妹相稱,哄騙女學生在宿舍發生關系

1. 看來加強對未成年人學生的性教育刻不容緩!現實生活中,類似案例時而披露,可能在追究相關人員法律責任之外,也得考慮從事先防範…

2. 本案中,從法律角度分析,嫌疑人劉某(利用擔任被害人楊某班主任期間,與楊某關系較好,擷取對方信任,之後乘機與其發生性關系,看似不存在使用暴力、脅迫等手段,也有可能涉嫌違法犯罪了。

當然,就嫌疑人劉某行為來說,有可能觸犯強奸罪或者負有照護職責人員性侵罪。

實際上,負有照護職責的人員性侵罪,是《刑法修正案(十一)》新增的罪名。從立法本意不難看出,在負有照護職責的人員與未成年人之間,基于前者的特殊職責及雙方年齡、地位、身份等的不對等關系,二者之間易形成一種隐性強制狀态。

相較于構成強奸罪中,要求嫌疑人使用暴力、脅迫等強制手段,負有照護職責的人員對其照護的未成年女性即使不使用明顯的強制手段,也足以達到壓制對方表達真實意志的強制效果。

可以看出,根據《刑法修正案(十一)》有關“負有照護職責的人員性侵罪”的定義,嫌疑人劉某是否構成犯罪,在定罪時我們要把握三個關鍵點:

1、被害人楊某與嫌疑人劉某發生性關系時是不是年滿14周歲不滿16周歲的未成年女性;

2、嫌疑人劉某是不是對被害人楊某負有監護、收養、看護、教育、醫療責任的特殊職責人員;

3、嫌疑人劉某是不是與被害人楊某發生了性關系。

也就是說,如果行為人利用特殊職責所形成的隐性強制狀态,與其照護的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周歲的未成年女性發生性關系,即使未使用暴力、脅迫或者其他強制手段,其行為仍屬于違背婦女意志,依法應構成負有照護職責人員性侵罪。

本案中,從客觀行為上來看,嫌疑人劉某身為班主任,對被害人楊某負有教育管理職責,利用楊某對其信任,與其發生性關系,雖然在此過程中,不涉及使用暴力、脅迫等手段,但有關行為符合“對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周歲的未成年女性負有教育等特殊職責的人員,與該未成年女性發生性關系”,其行為已構成負有照護職責人員性侵罪。

3.從量刑的角度分析,根據大陸《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條規定,對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周歲的未成年女性負有監護、收養、看護、教育、醫療等特殊職責的人員,與該未成年女性發生性關系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惡劣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可以看出,相較于構成強奸罪(三至十年有期徒刑),構成本罪的基本刑期相對較輕,也是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本案中,考慮到嫌疑人劉某經電話傳喚後自動投案,并供述其與被害人楊某發生性關系的犯罪事實,屬于法律意義上的自首,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需要注意的是,對于構成負有照護職責人員性侵罪的行為人,除了傳統的追究刑事責任(如判處有期徒刑、拘役等)可适用《刑法》第三十七條之一關于從業禁止措施的規定,禁止行為人在一定期限内從事相關職業,預防其對未成年人再次實施犯罪。

最終,當地法院判決嫌疑人劉某有期徒刑二年十個月,五年内禁止從事教育行業以及與未成年人相關的職業。

其實,正如相關網友所說的,打擊不是目的,預防才是關鍵!類似案件為有效預防和減少此類事件發生,除了依法對侵害人進行嚴懲之外,監護人、學校及社會也需要共同努力提高防範意識,增強未成年人自我保護能力,實作對未成年人保護全覆寫。

#法律小課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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