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元前21世紀,中國神話中公正的法官臯陶(gāo yáo)最早提出來建立監獄。為了限制觸犯法律的罪犯,每個國家都設有監獄。
01越獄
在世界上大多數國家,如果犯人在服刑時越獄,這個行為本身就是違法的,被發現後輕則加刑,本來就是重罪的還有可能變為死刑。
- 美國的一名“越獄小天才”馬克·迪福萊斯特,就成功越獄過13次,然後成功把自己的刑期從4年加到了105年;
- 在墨西哥,獄警可以直接向越獄者開槍;
- 在大陸,有關越獄的罪名就有暴動越獄罪、組織越獄罪和逃脫罪等。
但是有一個國家,在那裡越獄這個行為本身竟然不犯法,這個國家就是德國。
02越獄自由的德國
幾年前,德國有一名45歲的犯人,因為過失傷人要在凱斯海姆監獄服刑三個月。
但是這名犯人因為身體抱恙,申請前往醫院接受治療,中途犯人母親還來探視了。
期間,由于獄警看守不嚴,這名犯人竟然成功逃跑了,過了幾天還打電話給監獄長表示自己治完病就會回去繼續服刑。
果然一段時間之後他就回到了監獄,而且也沒有受到處罰和加刑。這件事,就到此結束了。
1880年,德意志帝國憲法中有一條非常奇怪的條文:隻要犯人能夠越獄成功,就不會再繼續追究越獄這個行為的罪責。也就是說在德國越獄是合法的。
德國官方表示,任何人都有追求自由的權利,這是人天生的權利。就算罪犯犯過罪,但是他們也有追求自由的權利。随着曆史的發展,德國的這條法律不僅沒有被廢除,相反各種配套條款還越來越完善。
乍一看,德國的這個規定是不是非常奇怪,就像是在鼓勵罪犯越獄一樣,這難道不是助纣為虐嗎?
03越獄的條件
實際上,德國是歐洲犯罪率最低的國家。在德國的曆史上,越獄的案例屈指可數,因為幾乎沒有人可以成功越獄。
原來,在德國越獄雖然不犯法,但是“門檻”和“條件”那是相當的高。
首先,關于德國越獄合法這件事情,其實不追究的也隻是越獄本身。也就是說犯人逃跑了不會被加刑,但是不代表原有的罪行被一筆勾銷。
原來該有什麼罪還是有什麼罪,依然要頂着罪犯的身份為自己的行為付出應有的代價。如果哪天犯人又被抓回來,還是要繼續服刑,而且針對犯人的看管會更嚴。
其次,如果犯人為了越獄,在過程中破壞了監獄的主體結構,比如挖穿了監獄的牆壁或是破壞了鐵絲網,就必須承擔破壞國家财産的罪名。
再次,犯人要越獄可以,但是千萬不能帶走監獄裡的東西。什麼囚服、囚鞋、越獄的工具、手套……,隻要是監獄裡的物品一律屬于國家的财産。
人跑了就跑了,但是一旦帶走了國家的财産就屬于盜竊罪,盜竊罪可是要追究的。
最後,如果犯人在越獄的過程中被獄警發現,并與獄警産生了沖突,那麼犯人隻要出手就會犯故意傷人罪,也是要被追究的。
當然了,越獄找别人幫忙也是不行的,找獄警幫忙更不行,賄賂罪就在前方等着。
這麼看來,越獄的風險比老老實實待在監獄服刑要大多了。看似寬松的“越獄無罪”的規定,實際操作起來就知道是步步有“坑”,随便哪一步都有可能在不經意間犯下某項罪名。
就像是海市蜃樓一樣,罪犯們心裡都明白,所謂越獄合法,簡直就是一場“騙局”啊!
這樣說來,德國這條法律的設定,更像是展現了一下人性的光輝,畢竟,操作性幾乎為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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