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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紅樓夢》看古代“姓名權”

作者:張景衛 重慶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

來源:人民法院報

在中國古代等級森嚴、尊卑有序的宗法社會下,人的言行舉止無不受到嚴格的規範,姓名自然也難逃窠臼。

相比今天,古人姓名不僅是個人代号,還被賦予了更多的内涵,隐藏着豐富的法律規則。

而《紅樓夢》中的人物,有名有姓的達數百個,書中人物的姓名,也蘊含了許多古代姓名法則。

姓的法律功能

姓名,姓對應家族,名則對應個人。宗法制度下,姓的作用遠大于名,甚至許多人如婦女、下人隻有姓,沒有名。按照成文法,姓有兩大功能:

其一是“别婚姻”。“同姓不婚”于西周入禮,于唐代入律。至《紅樓夢》成書時的清代,《大清律例》“同姓為婚”條規定:“凡同姓為婚者,(主婚與男女)各杖六十,離異(婦女歸宗,财禮入官)。”

其二是“分貴賤”。統治階級特别是皇帝為凸顯其高貴,通過政治改革或律令,将一國之姓區分若幹等級。如确立門閥序列的北魏孝文帝,将天下姓氏分成三六九等,強調“以貴承貴,以賤襲賤”,為後世帝王所沿用。

姓還受民間習慣法規制。民間習慣法認為,即使同姓,但若不“同譜”“同宗”,仍有貴賤之分。是以,古人常通過“認祖歸宗”“通譜”“連宗”等方法,提高家姓地位,甚至達到攀權附貴的目的。《紅樓夢》第2回,賈雨村對冷子興說,自己和賈家“自東漢賈複以來,支派繁盛,各省皆有……若論榮國一支,卻是同譜”。并最終攀扯上了賈府,“夤緣”複舊職,其後又步步高升。第6回也寫道劉外婆的女婿王狗兒家族與王夫人娘家“連過宗”,并借此到賈府“打秋風”(即利用各種關系向人索取财物)。

避諱

避諱,是古代人與人之間不平等在姓名上的表現。《春秋公羊傳》記載,取名、書寫甚至交談應“為尊者諱,為親者諱,為賢者諱”。諱,包括公諱與家諱,最先作為禮而存在。公諱一般是避免使用皇帝、孔子的名字,家諱則指避免使用家族尊長名字。《唐律疏義》将避諱之禮法定,通過“上書奏事犯諱”條(公諱)和“府号官稱犯父祖名”條(家諱)依法護禮。其中“府号官稱犯父祖名”條規定:“諸府号、官稱犯父祖名,而冒榮居之……徒一年。”即官員所任官名與任職地名不得與父、祖之名相同,否則即為犯罪。宋對唐蕭規曹随。但是,該制度造成皇權與父權沖突,為當權者所不願,故被明清法律所棄。

盡管律無正條,禮儀之邦的國人仍将避家諱奉作圭臬。《紅樓夢》多處展現了避諱這一封建規矩。第2回,黛玉(母親叫賈敏)寫敏字時會“減一二筆”,并将敏字讀成“密”字;第54回的說書人當王熙鳳面說出《鳳求鸾》中的“王熙鳳”後趕緊賠罪;第62回,寶玉和姐妹們玩“射覆”遊戲,寶钗“覆”了一個“寶”字,寶玉通過“寶”想到通靈玉的“玉”,于是就聯想到同時含有“玉”和“钗”字的古詩“敲斷玉钗紅燭冷”,并笑道:“姐姐拿我作雅谑,我卻射着了。說出來姐姐别惱,就是姐姐的諱,‘钗’字就是了。”這些都是家諱。

與“府号官稱犯父祖名”條不同,“上書奏事犯諱”條則延續至清代,《大清律例》規定:“凡上書若奏事,誤犯禦名及廟諱者,杖八十。餘文書誤犯者,笞四十。若為名字觸犯者,杖一百。其所犯禦名及廟諱,聲音相似,字樣各别,及有二字止犯一字者,皆不坐罪。”可見,封建法律對觸犯公諱者懲罰非常嚴厲。在曹雪芹生活的雍乾年間,因觸犯避諱禁令的文字獄案件不勝枚舉。其實,《紅樓夢》也涉及公諱,它的許多早期抄本中,都通過刻意減筆書寫“玄”“允”“弘”等字,以避康、雍、乾帝之諱。

起名

周代起,起名就要遵從“五則”“六避”規則,“五則”指名字五個方面的來源,即“信”“義”“相”“假”“類”;“六避”則要求取名時避國名、避山川名、避官名、避疾患名,避祭品(畜生)名、避祭器名。

秦漢以後,門閥制度使社會注重門第觀念和家族出身,由此催生了祧字(行輩字派),祧字多由祖先事先按照輩分拟定,歸入族譜,以家禮或家法的形式固定下來,形成規“範”,凡家族後世人丁均要“範”字取名,不尊族規者不準叙入家族世系。“範”字取名規則,在家族綿延過程中,使同一支脈族人通過“論字排輩”清楚推算出世系、輩分,成了區分尊卑的最好方式。

《紅樓夢》中的賈家作為詩禮簪纓之族,子孫的取名就是嚴格按照行輩字派規則來的:甯榮二公賈演和賈源,“水”字輩,且均是三點“水”;二世賈代化、賈代善、賈代儒等是“代”字輩,且“代”字居中;三世賈赦、賈敬、賈政、賈敏等是“文”字輩,且“文”字居右;四世賈珍、賈珠、賈琏、賈環等是“玉”字輩,且“玉”旁在左,賈寶玉屬這一輩,理應從“範”,但卻取了雙字,不過仍有“玉”字,這是一個特例,為了照應“石頭記”并突出其主角地位;第五代賈蓉、賈蘭(蘭)、賈芸等是“草”字輩,且“草”在頭上。“範”字取名,可以同輩男女“範”一字,如賈敏與賈政等,也可以女性單獨“範”一字,如元春、迎春、探春、惜春,未“範”同輩的“玉”字,而“範”“春”字,同樣符合“範”字取名規則。

改名

封建社會中的改名,除了自己改以外,多是尊貴者如皇帝、家長給卑賤者如臣民、子孫、奴仆改名。皇帝可通過賜姓、賜名以示褒獎,如明成祖賜名下西洋而聞名的馬三保為鄭和。如果被皇帝賜予國姓,對受賜者而言是最高榮譽,如劉邦除封賞項伯為列侯外,還賜姓劉等。當然,皇帝還可将臣民的姓貶為惡姓,以示懲罰,如武則天稱帝後,将曾反對其專權的李姓諸王孫貶姓為虺。

在貴族家庭裡,家長像皇帝一樣,對子孫、奴仆享有姓名決定權、改名權。《紅樓夢》中被改名者主要是奴仆,這充分反映了他們低下的法律地位。第2回,襲人本名珍珠,又姓花,因有詩“花氣襲人知晝暖”,寶玉将其更名為襲人。第21回,寶玉問蕙香的名字是誰起的,蕙香回答:“我原叫芸香的,是花大姐姐改了蕙香。”因寶玉正在氣頭上,遂說“正經該叫‘晦氣’罷了,什麼蕙香呢!”于是因其在家排行第四将其改名為“四兒”。第63回,寶玉給芳官改名“雄奴”“耶律雄奴”,導緻芳官常被人叫“野驢子”。其後,寶玉又将芳官改名“溫都裡納”等。除了寶玉,書中的主子們幾乎都給人改過名:林黛玉将賈母所賜丫鬟鹦哥改名紫鵑;英蓮被賣入薛家後,被寶钗改名香菱,後作為薛蟠側室,又被正室夏金桂改名為秋菱;湘雲将葵官改叫“韋大英”等。

按照現代民法,姓名權的内容至少包含姓名決定權、使用權、改名權三個方面。但在古代作為下人,奴仆顯然沒有姓名決定權和改名權,而對姓名的使用,也難稱得上“權”。是以,封建社會的姓名權隻是權貴者的專有權。除了被改名,很多奴仆的名字本身也不具有姓名權保護的意義,如賴大、賴二、二姐、三姐、四兒、五兒、狗兒、旺兒等。對于優伶這類人,更是如此。為元春省親采買的十二個小戲子,隻有帶“官”字的藝名,如文官、齡官等,以賣藝為生,本人也被賣來賣去,沒有人身自由,更遑論姓名權。而藝名,是這些優伶社會地位的枷鎖,也是對他們人格的侮辱。

由此可見,古代社會是身份社會,通過姓名去标記每個族群和個體的身份貴賤,通過祧字宣教尊卑有别、長幼有序、主奴有分。古代法律是倫理法律,姓名就是地位的象征,隻有皇帝享有絕對的姓名權,家長、尊者的姓名權則靠家法、家禮提供相對性維護,而賤民的姓名隻是代号,談不上“姓名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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