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誰說古代法律就沒有現代好,有一些規定甚至比現代更具人性化

中國古代律法,是中國古代政治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

自夏、商、周到明、清四千多年間,中國古代法律制度的發展脈絡清晰,有因有革,内容豐富,特點鮮明。在中國古代,自國家出現後,統治階級就開始通過國家機關制定法律,建立法律制度。最終,經過幾千年的發展,逐漸形成了一整套沿革清晰、特點鮮明的法律體系。

提起古代律法,很多人應該會想到“嚴刑峻法”一詞。《尚書·堯典》載有:“象以典刑,流宥五刑。鞭作官刑,撲作教刑,金作贖刑。眚災肆赦,怙終賊刑。欽哉! 欽哉!惟刑之恤哉。”實際上,中國古代的律法也有不少值得今人借鑒的地方,今天筆者便以《唐律》為例,講講那些唐朝時期為人稱道的法令。

誰說古代法律就沒有現代好,有一些規定甚至比現代更具人性化

比起漢朝,唐朝法律有了顯著的進步,最明顯的就展現在“錯案追責”上。判了錯案,緻好人蒙冤壞人逍遙法外,這種情況在任何朝代都是要追責的。不過,說起來容易做起來難,在漢朝以前追責絕不是一件輕松的事。一件案子的判決結果是什麼,經手的官員是誰,時間一長就容易成為糊塗賬,被世人淡忘。

所幸,從唐朝開始,這筆賬終于能算清了。一旦涉及到死刑時,唐朝執法機構便會進行“複奏”,地方所執行的死刑要經過三次審查,京城所執行的要進行五次。如果,官員草率地判處嫌疑人死刑,放到其他朝代算不得什麼大事,但是,在唐朝這種情況是絕對不允許出現的。

是以,所有死刑的判決一定要多方下達,下達判決的所有官員都要計入檔案。一旦将來此案被翻案,那麼,參與判決的這些官員一個都跑不掉,通通追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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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了冤假錯案的追責外,唐律中還有一項比較完善的地方,那就是“食品安全法”。

那個年代沒有什麼非法添加劑,是以,當時法律限制商販的關鍵,還在于防止變質食品上。唐律規定:所有過期、變質的食品,一律燒毀。這個規定是硬性的,處理變質食品的辦法隻有一個,那就是焚燒,連掩埋都不行。

但凡被朝廷發現小販家中藏有變質的食品,哪怕還沒有經過銷售,那也得把小販拉到鬧市打上九十大闆。如果,有小販貪财,賣掉了變質的食物,導緻食用者跑肚拉稀或感染疾病,那麼,該小販将立即被流放。若食物緻人死亡,那可就更麻煩了,小販極有可能會被判處絞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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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律中還有一個比較出色的地方,就是對“正當防衛”這類條目進行了細化。

以《唐律》中的相關條目來看,如果,有不明意圖的歹人闖入了居民的家中,主人在不知道歹人意圖的情況下遭到了暴力攻擊,那麼,他是可以以任何方式将歹徒當場擊斃的,即便将歹徒緻死也不會受到法律的處罰。

如果,歹人在進入民宅之前就已透露了不軌的意圖,如:搶劫、強奸、偷竊等,隻要主人能拿出相關的證據,就能在歹人進屋之前将其格殺,這種情況同樣屬于“正當防衛”,可以免罪。

當然,這一切都是建立在“屬于自己的民宅”的基礎上的。此外,歹人不可以是老、幼、孕這三類人群,且不能是酗酒的醉漢,否則,主人仍要承受一定的責任。

誰說古代法律就沒有現代好,有一些規定甚至比現代更具人性化

在古代,天子是一個國家至高無上的統治者,但是,在國家法律面前,皇帝能夠淩駕于律令之上嗎?

未必。

李世民上台後,官場上流行着一種不正之風,那就是“造假履曆”。唐太宗對這種事深惡痛疾,立即頒布聖旨稱,所有僞造履曆者,一律判處死刑。

恰巧溫州參軍柳雄這個倒黴蛋被查了出來,李世民就打算拿這個家夥開刀,殺雞給猴看。誰知大理寺卿戴胄站了出來,對李世民說:按照大唐例律柳雄頂多判流放,罪不至死。

唐太宗惱羞成怒,當堂發起了脾氣:朕讓他死他就得死,你竟敢拿刑律來壓朕,不想活了?誰知這戴胄也是個漢子,甭管李世民怎麼發火,他就是不肯妥協。

李世民在文武百官面前下不來台,氣得他給戴胄扣了一頂帽子,稱這小子收了柳雄的好處,要把他一塊兒給拾掇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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戴胄凜然不懼,他對李世民說道:聖上想要殺掉柳雄,還不是一道聖旨的事兒?但是,如果想按照刑律處罰他,那不好意思,我絕不會允許您判他死刑,否則,就是失信于天下人。

唐太宗見戴胄悍不畏死,心下一凜,總算是壓住了殺心。仔細想想,這戴胄所言的确有道理,刑律白紙黑字地寫着,總不能僅憑自己的好惡胡亂殺人吧?

于是,唐太宗并未判處柳雄死罪,而是按照刑律将其流放。至于那位與唐太宗當衆叫闆的戴胄,反倒得到了李世民的贊譽:“有這小子在,朕再也不怕冤死人了!”

當然,這種情況在曆史上究竟出現過幾次,我們不得而知,畢竟,不是每個皇帝都叫李世民,也不是每次都有戴胄這樣的執法人員挺身而出的。

參考資料:

【《唐律》、《開皇律》、《唐律疏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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