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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首例“刷單案”宣判 百度獲賠205萬元

因認為網絡公司通過設定廣告任務釋出平台等行為,幫助使用者制造虛假點選資料,擾亂排序結果,原告北京百度網訊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百度”)将被告深圳市我愛網絡技術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我愛網”)訴至法院,要求判令被告消除影響并賠償經濟損失及合理開支共計500萬元。

海澱法院經審理,一審判決我愛網登報消除影響并賠償經濟損失200萬元及合理開支5萬元。該案系全國首例涉人工刷量平台幹擾搜尋引擎算法不正當競争糾紛案。

百度 我愛網誘導點選擾亂客觀排序

原告百度公司訴稱,原告每年投入巨大成本,營運百度搜尋引擎。被告是“我愛廣告任務網”網站的營運主體。原告發現,被告通過設定廣告任務釋出平台,幫助誘導網站使用者設定、點選搜尋任務,利用百度搜尋排序算法中使用者點選行為占有一定算法比重的客觀情況,幫助使用者制造虛假點選資料,擾亂原有的客觀排序結果。

被告行為将不法網站推到搜尋結果中的更高位置,進而損害消費者利益。被告在不正當競争行為中通過從使用者充值金币中抽成、流量變現的方式謀取不正當利益。被告的行為擾亂了競争秩序,構成不正當競争。

我愛網 辯稱等同于線下“居中介紹”行為

被告我愛網辯稱,被告未利用任何技術手段對原告的網絡産品進行妨礙、破壞。

被告并未違反反不正當競争法的規定和公認的商業道德,也未損害原告的合法權益。被告是通過自己的網站将自己的使用者介紹至原告網站,在原告網站上自主完成搜尋操作,等同于線下的“居中介紹”行為,雖然沒有經過原告同意,但并未違背實施該行為使用者的主觀意志,也未給原告造成損失,不會對原告的商譽産生不良影響。被告已自行終止涉案行為。

解析

法院:“做任務”屬于虛假流量

法院經審理認為,原告具有可保護的合法商業利益。原告營運的百度網,提供搜尋引擎網絡服務。原告對其搜尋引擎服務中所涉及的真實、清潔、可靠的資料負責,具有正當合法的商業利益,受到反不正當競争法的保護。

關于涉案被訴行為的性質。我愛網直接針對百度搜尋引擎進行了定制式的營運。被告在明知原告搜尋規則的情況下,引導使用者進行了針對原告搜尋規則的營運服務。我愛網網站中有明确的“任務”設定指引和“做任務”指引,不僅幫助“發任務”使用者完成任務的設定,還幫助“接任務”使用者做成任務拿到相應的獎勵,最終實作幫助“發任務”使用者完成向目标網站刷點選量提升在搜尋引擎結果中排名的目的。

被告還通過設定VIP模式、“競價模式”,擴大刷量的規模,使被告獲得更高的經濟收益。被訴行為的手段是幫助、指引流量需求方釋出需求任務,通過“盈利”為誘餌,誘導“接任務”使用者僞裝成正常使用者完成刷量任務,其目的是滿足“發任務”使用者的刷量需求,幹擾搜尋引擎算法,提升搜尋排名,其行為實質是營運針對搜尋引擎進行人工制造虛假點選量的交易平台之行為。

被訴行為具有不正當性。百度公司通過算法分析點選搜尋引擎相關結果的資料,如果基于不真實的通路資料,百度公司會作出錯誤的算法判斷,使使用者與其所需求網站之間的距離增大,最終導緻其喪失在搜尋引擎網絡服務行業中的競争優勢。我愛網的商業模式會産生無效流量,不能真實地反映使用者以及市場的需求度,進而使使用者花費更大的時間成本搜尋到其需求網站,或者根據虛假點選資料作出錯誤的判斷,進而使百度公司喪失使用者對其的信任度,降低其競争優勢。

對展現為搜尋引擎搜尋結果的網絡使用者而言,通過我愛網“做任務”獲得所謂“流量”,這種流量本身不穩定也不真實,并不能使搜尋結果網絡使用者獲得真正的“客流量”。對于其他搜尋結果網絡使用者來說,“做任務”所得流量也使得其他網絡使用者的搜尋結果排位靠後,降低了未通過“做任務”擷取流量的使用者點選排序的相對位置,使其最終喪失公平的競争地位和競争機會。

被告的經營模式使得大量虛假資料流入搜尋引擎的搜尋邏輯中,造成市場資訊傳遞的錯誤,扭曲搜尋引擎的商業模式。從長遠來看,如不對這種模式進行規制,将使得搜尋引擎中充斥虛假點選量,嚴重幹擾搜尋引擎的算法和邏輯。

被告為虛增目标網站點選量的行為,實質是制造虛假的使用者搜尋需求,使搜尋結果呈現與關鍵詞更加比對,增加目标網站在搜尋引擎中的權重,以幹擾原告搜尋引擎的排序算法的行為,該行為不僅增加百度公司維護正常搜尋營運服務的各項成本,破壞原告提供的正常服務環境,還擾亂了市場競争秩序,構成《反不正當競争法》第二條中規制的不正當競争行為。最終法院考慮被告主觀故意明顯,其被訴不正當競争行為影響較大、被告在本案中未如實舉證等因素作出如上判決。

目前本案尚在上訴期内。

來源:北京青年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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