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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售自制香腸遭10倍索賠案”判了!法院為何“力挺”賣家?

作者:上觀新聞

年關将至

臘腸是不少人備年貨的重要一環

特别是在農村

幾乎家家戶戶

都會在春節來臨前做好臘腸

這是過年的味道

“網售自制香腸遭10倍索賠案”判了!法院為何“力挺”賣家?

然而就在去年1月

四川省嶽池縣豬肉攤主谌光輝

卻因為網售自制香腸遭10倍索賠

如今,谌光輝終于等來一審判決

判決結果如何?

又為何這樣判?

一起來看看吧

法院判決賣家:僅退款,不賠償

谌光輝從沒想過,自己賣臘腸會陷入一場官司糾紛。這究竟是怎麼一回事呢?我們先一起來回顧一下。

谌光輝在四川省嶽池縣經營一家豬肉攤,平時除了賣肉,還用傳統手工藝加工熏制臘腸銷售。平時,他也通過自己的短視訊賬号給粉絲傳授挑選新鮮豬肉的技巧,以及他熏制臘腸的過程。

“網售自制香腸遭10倍索賠案”判了!法院為何“力挺”賣家?

2021年1月,一位名叫“小王子”的山西網友看到他拍攝的短視訊後,主動聯系他購買了2000元的香腸。但幾天後,收到香腸的“小王子”給谌光輝發來消息稱其違法,并以其售賣的預包裝食品無食品标簽和資訊,也無生産許可證,提出10倍索賠共計2萬元……谌光輝拒絕後,“小王子”将其起訴到山西省介休市人民法院。

“網售自制香腸遭10倍索賠案”判了!法院為何“力挺”賣家?

谌光輝懷疑“小王子”是一名“職業打假人”,故意購買2000元的臘香腸,然後提出10倍索賠,就是一種“碰瓷”行為。然而,“小王子”接受采訪時表示,自己并非職業打假人,自己是按照食品安全法提出訴求。

谌光輝的經曆引發社會廣泛關注和網友熱議,一些銷售類似地方特色産品的商家也表示曾遭遇類似起訴。2021年12月30日上午,谌光輝終于等來這起備受全國網友關注的“網售自制香腸遭10倍索賠案”的一審判決。

“網售自制香腸遭10倍索賠案”判了!法院為何“力挺”賣家?

法院審理認為,被告出售的是散裝食品,而非預包裝食品,銷售散裝食品不需要在包裝上标明标注标簽。最終,法院駁回了“小王子”的10倍索賠請求。而另外要求谌光輝退還“小王子”1000元,是因為雙方在案件訴訟過程中造成了“香腸變質”這一客觀事實,由雙方共同承擔損失。

地方特色食品安全怎麼監管?

對于這起官司,谌光輝說當初開庭時之是以不同意調解,也是希望通過這場官司知道這種售賣方式是否合法合規,因為還有很多攤販和自己一樣,他們也想知道答案。

陷入官司糾紛這一年,谌光輝開始變得小心翼翼,即便在網上聯系他購買臘腸的都是熟人朋友,他還是會主動給對方言明:臘腸都是自己手工熏制,沒有生産日期,也沒有标簽……如果對方要買,不要以“銷售三無産品”起訴自己索賠。

那麼,這種小作坊式的自制食品無生産者、生産日期等标簽,是否就意味着産品不合格呢?

“三無産品”的法律後果需要區分其屬于“預包裝食品”還是“散裝食品”,這也是本案引發争議的一點。根據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五十條,預包裝食品是指預先定量包裝或者制作在包裝材料、容器中的食品。

“網售自制香腸遭10倍索賠案”判了!法院為何“力挺”賣家?

上海七方律師事務所管理合夥人王曉鵬律師表示:

判斷生産銷售的食品是預包裝食品還是散裝食品,主要是依據産品在生産時或銷售之前是否已經預先包裝。比如本案中,攤主谌光輝生産的香腸本來是散裝銷售,是為了給買家發貨的便利才臨時将香腸進行了必要的包裝,這種事後的包裝不屬于“生産中的預先定制包裝”,是以不屬于預包裝食品。

複旦大學法學院教授季立剛表示:

根據食品安全法規定,如果地方特色食品尚無食品安全國家标準,省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可以制定食品安全地方标準。在本案中,即被告所在地的四川省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制定《四川省食品安全地方标準管理辦法》,明确地方特色食品範圍、地方标準的内容及其制定、修改程式。

而本案中,被告谌光輝有營業執照、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備案證、四川省食品小經營店備案證等,符合《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經營店及攤販管理條例》中的相關規定。是以,法院對于“小王子”提出被告系無證生産的主張不予支援。

本案中,法院的判決兼顧了市場效率和食品安全監管的平衡。

對于自制的特色食品,由于其生産周期、銷售周期都比較短,出現食品安全風險的機率不高,隻要其事先取得了生産許可,就應該鼓勵其在合法合規的範圍内自主經營,展現市場經濟效率。

我國很多地方都有自己當地的特色食品,但不管是祖傳秘方還是工業化生産,任何食品的生産和銷售都應該嚴格按照法律法規的規定來進行。法律的鼓勵,不代表可以任意而為,自制食品的經營者自己也應該守牢食品安全底線,一旦自制的食品不符合國家食品安全标準,同樣也要承擔民事、行政甚至是刑事責任。

複旦大學法學院教授季立剛也提醒:

地方特色食品的銷售需要遵守食品安全國家标準或地方所制定的食品安全地方标準。在食品的銷售過程中,建議盡可能地向消費者提供生産、銷售資訊,例如在食品櫃中提示産品的生産日期、最佳食用日期、食品過敏源資訊等,進而更好地保護消費者的知情權,避免由此所可能面臨的法律風險。

個體經濟不容敲詐式維權

值得一提的是,法院還審理查明,“小王子”此前在法院有多起涉及消費賠償的案件。如今,一些明顯套路化、乃至碰瓷式的惡意維權伸向了自制農産品銷售領域。

此案引發廣泛關注,是因為它具有一定的普遍性和案例價值。要知道,如今像香腸、臘肉、蜂蜜等自制的農産品在網上銷售的現象已經很常見。這個過程中,如何避免引發法律糾紛,确實是一個值得重視的問題。

這樣的背景下,該案的判決結果,無疑是一種法律意識上的昭示,即那些試圖舉起法律大棒向自制農産品的個體商販進行套路化維權的行為,是不會得逞的。這一紙判決的落地,不隻是讓銷售自制香腸的谌光輝可以更放心地經營好自家生意,也給了其他銷售香腸、臘肉等散裝食品的小商販們吃了一顆定心丸。

“網售自制香腸遭10倍索賠案”判了!法院為何“力挺”賣家?

同時,不能因為自制農産品銷售管道拓展到了網上,就忽視了其産品特點和固有的經營屬性。這樣的家庭自制臘肉、香腸銷售在中國很多縣城、鄉鎮市場上普遍存在,如果一刀切認定屬于“違法”,這種商業模式隻能在市場上消失。

在遭遇訴訟後,谌光輝就不敢再把香腸賣給“不熟悉的朋友”,而有的商販面對索賠訴求,直接不再進行網絡銷售。個體經營者出現這樣戰戰兢兢的“自保”反應,顯然不是一個正常現象。

事實上,個體商販銷售自制農産品是一種被普遍接受的自發式個體經濟模式,不僅契合了縣城、鄉鎮的市場特點和居民消費需求,也同樣是實作基層就業的一種重要形式。其中的食品安全問題,當然需要嚴肅對待,但是對其法律性質的認定,須充分結合這種經營模式的現實情況,否則極容易誤傷個體經濟的活力。

當惡意維權伸向了

自制農産品銷售領域

法律必須要站穩立場

而對于自制農産品

從傳統的面向熟人銷售

轉變到網絡銷售

可能放大的灰色地帶和争議空間

相關法律和監管

也應給予更明确、合理的界定

真正讓碰瓷式維權失去市場

也讓個體經濟免于不必要的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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