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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朝前廢嫡立庶會獲罪,但之後庶子卻可參與财産分割

廢嫡立庶這種違背傳統繼承秩序的事情,其實在古代并不少見甚至可以說非常常見,隻不過極其困難而且可能引發巨大禍端。在當時宗法制之下,在奉行嫡長子繼承制的傳統之下,若是真想要廢長立幼廢嫡立庶,那可是要付出代價的,畢竟這是違背宗法禮制規矩的行為。随着時代變遷,庶子對于家業繼承的資質,也是在不斷變化的,總體來說是越後來越寬松。

那麼正妻嫡子都在,庶出要如何繼承家産:第一,宋朝之前,要讓庶出繼承家産極其困難,因為那是要獲罪的;第二,如果嫡子有罪或者重疾,庶子則有機會繼承家産;第三,宋朝之後尤其明清時期,庶出可以正當參與家産的分割。

“立子以貴不以長,立嫡以長不以賢”,這是古代宗法制繼承規則的核心所在,具體的意思就是有嫡子就必須優先讓嫡子繼承,不止一個嫡子就按照長幼來分,沒有嫡子的話,一衆庶出子嗣先考慮其生母地位,再考慮年紀大小。宗法制之下,嫡長子的繼承資格是沒有任何人能夠挑戰的,即便嫡長子昏聩無能,即便嫡長子從個人資質方面來說并不适合繼承家産,他仍舊是最優先的繼承人。

宋朝前廢嫡立庶會獲罪,但之後庶子卻可參與财産分割

《唐律疏議》

為了維護嫡長子的繼承資格,不僅有宗法制這樣的禮制傳統,曆朝曆代還明确了相關的法規來對此進行保障。比如唐朝《唐律疏議》就明确說明“諸立嫡違法者,徒一年”。在古代除非正妻五十歲以上無法再生育,允許立庶出為嫡。嫡庶繼承順序是嫡長子、嫡長孫、嫡長子同母弟、庶子、嫡長子同母弟之子、庶孫。宋朝以前,不僅繼承的順序之類都規定得明明白白,而且若是違反了相關繼承順序規則,那是要受罰入罪的。

嫡庶子嗣的分别,主要就來自他們的母親,嫡子之母為正妻,而庶子的母親可能是媵妾、側室、奴婢甚至苟合之人。無論庶出子嗣的母親是什麼身份,都無法與正妻相比,以妾室為例,正妻入門需要三書六禮明媒正娶,而妾室入門隻要“納”,也就是花錢而已。在一個家庭之中,妾室的身份相對于其他仆人确實是主子,可要相對于男主人與正妻來說,她們依舊是奴婢,庶出子嗣的地位也不能與嫡出相比。

在古代那種隻認出身不認能力的嫡長子繼承制之下,就算嫡長子本身有很大的問題,那也不能否定他的絕對優先繼承權,比如當年司馬炎想來想去,最終還是傳位給了“何不食肉糜”的司馬衷,因為司馬衷是正宮皇後所生的嫡長子,即便他的智力堪憂。不過嫡子也有可能失去繼承權,比如嫡子身患重病,那種無法治愈的重病而且沒有子嗣,或者嫡子犯下重罪,這種情況下自然輪到庶子了。

宋朝前廢嫡立庶會獲罪,但之後庶子卻可參與财産分割

司馬炎

古代嫡庶尊卑分明,無論地位還是财産之前一直都是嫡出子嗣獨享,庶出别說吃肉,想喝湯都很難,魏晉時期庶出子嗣甚至不準稱呼父親為“爹”,隻能稱“大人”之類的敬稱。有人認為若是家主寵愛庶出,那把正妻給廢黜再扶正庶出不就好了?想都不要想。古代就算休了正妻那也是另娶一位,妾室并不能被扶正,子嗣方面嫡子依舊是嫡子,庶出照樣是庶出。五代兩宋時代,原本被苛待千年的庶出處境開始出現變化,庶出子嗣開始得以參與到家産的分割當中,隻不過能分到的比例并不多。

宋朝之後尤其到了明清時期,基本繼承了這一系列的規制,庶出子嗣除了不能繼承爵位、不能主持祭祀禮儀之外,像是财産繼承方面,卻是能夠正當參加了。甚至在當時,那些非婚所生的私生子嗣也能夠分得一定數額的産業。古代廢嫡立庶廢長立幼并不是不能,而是代價太大。比如周幽王廢嫡立庶,西周滅亡了;晉國骊姬之亂也與廢嫡立庶有關,如此種種數不勝數。就算到了明清時期,庶子再如何得寵,家主再如何有心,想在嫡子還在的情況下取代嫡子的繼承資格,也是基本沒有可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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