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進階人民法院昨天(7日)對顧雛軍申請國家賠償案作出決定:賠償顧雛軍人身自由賠償金28.7萬餘元,精神損害撫慰金14.3萬元,返還罰金8萬元及利息。
從被判“三宗罪”,到改判部分無罪,再到如今獲得國家賠償,十多年的堅持與等待,顧雛軍終于“要回了失去的東西”。這也是依法保護民營企業合法權益的有力例證。
近年來,司法機關認真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在民營企業座談會上的重要講話精神,依法監督糾正了一批有較大影響的案件,展現了執法上的實事求是精神。其中,有的案件是全部改判無罪,也就是“全案錯了全案糾正”;有的案件是部分改判無罪,也就是“部分錯了部分糾正”。顧雛軍案即為後者。
法律既是“緊箍咒”,又是“護身符”。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是信用經濟、法治經濟。通過法治建設,依法保護企業家合法權益,加強産權和知識産權保護,擁有了“護身符”的企業家更有安全感,就可以放開手腳大膽幹。同時,企業家們也要把守法誠信作為安身立命之本,依法經營、依法治企、依法維權。
顧雛軍本人說過:“總要有一個這樣的案例出來,給民營企業家以信心。”如今,顧雛軍獲得了國家賠償,這個時刻的到來,相信會讓民營企業家們的信心更足。
來源 央視财經
編輯 謝永利
流程編輯 吳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