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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黨為人民謀健康的100年】24.法治引領國家醫療衛生事業發展

法治引領國家醫療衛生事業發展

【黨為人民謀健康的100年】24.法治引領國家醫療衛生事業發展

憲法是國家的根本法,是治國安邦的總章程。憲法對國家根本制度、基本制度、重要制度以及公民的基本權利和義務作了規定,是全面依法治國的總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以來,我國憲法關于醫療衛生事業的規定,對于以法治引領國家醫療衛生事業發展,不斷提高人民健康水準,發揮了法律的保障作用。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前夕,我們黨就把發展醫療衛生事業擺到重要議程。1949年9月,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第一屆全體會議通過的《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共同綱領》規定:“推廣衛生醫藥事業,并注意保護母親、嬰兒和兒童的健康。”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後,毛澤東主席指出:“必須把衛生、防疫和一般醫療工作看作一項重大的政治任務,極力發展這項工作。”1950年8月,第一屆全國衛生會議确定實施“面向工農兵、預防為主、團結中西醫、衛生工作與群衆運動相結合”的工作方針。1954年《憲法》第九十三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者在年老、疾病或者喪失勞動能力的時候,有獲得物質幫助的權利。國家舉辦社會保險、社會救濟和群衆衛生事業,并且逐漸擴大這些設施,以保證勞動者享受這種權利。”從這時起,國家大力發展基層醫療衛生事業,全國城鄉衛生醫療網基本形成。

1982年憲法對我國醫療衛生作出新的全面規定,其中,“衛生”這一概念前後出現9次。2004年3月,十屆全國人大二次會議通過憲法修正案。社會保障制度和人權原則入憲,推動了我國憲法關于醫療衛生事業規定的發展完善、與時俱進。2018年3月11日,十三屆全國人大一次會議通過憲法修正案。這次修憲确立了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在國家政治和社會生活中的指導地位,将憲法有關醫療衛生事業的規定提升至新高度。

我國憲法關于醫療衛生事業規定的最終目的在于保障和提高人民健康水準,人民健康水準穩步提高是憲法醫療衛生規定實施的有力證明。回顧梳理我國憲法與醫療衛生事業發展,最基本的一條經驗就是要充分發揮憲法的根本法律保障作用,結合時代發展深入學習領會憲法關于醫療衛生事業的規定,真正把握其中精神實質并落實到行動中,持續不斷地推進憲法關于醫療衛生事業的規定得到全面有效實施。

(摘自《中國共産黨上司衛生防疫事業的基本經驗》)

文中圖檔來自網絡

編輯 || 董超 萬濤

值班主任 || 範宏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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