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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为人民谋健康的100年】24.法治引领国家医疗卫生事业发展

法治引领国家医疗卫生事业发展

【党为人民谋健康的100年】24.法治引领国家医疗卫生事业发展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宪法对国家根本制度、基本制度、重要制度以及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作了规定,是全面依法治国的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我国宪法关于医疗卫生事业的规定,对于以法治引领国家医疗卫生事业发展,不断提高人民健康水平,发挥了法律的保障作用。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夕,我们党就把发展医疗卫生事业摆到重要议程。1949年9月,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通过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规定:“推广卫生医药事业,并注意保护母亲、婴儿和儿童的健康。”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毛泽东主席指出:“必须把卫生、防疫和一般医疗工作看作一项重大的政治任务,极力发展这项工作。”1950年8月,第一届全国卫生会议确定实施“面向工农兵、预防为主、团结中西医、卫生工作与群众运动相结合”的工作方针。1954年《宪法》第九十三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者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时候,有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国家举办社会保险、社会救济和群众卫生事业,并且逐步扩大这些设施,以保证劳动者享受这种权利。”从这时起,国家大力发展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全国城乡卫生医疗网基本形成。

1982年宪法对我国医疗卫生作出新的全面规定,其中,“卫生”这一概念前后出现9次。2004年3月,十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宪法修正案。社会保障制度和人权原则入宪,推动了我国宪法关于医疗卫生事业规定的发展完善、与时俱进。2018年3月11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通过宪法修正案。这次修宪确立了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在国家政治和社会生活中的指导地位,将宪法有关医疗卫生事业的规定提升至新高度。

我国宪法关于医疗卫生事业规定的最终目的在于保障和提高人民健康水平,人民健康水平稳步提高是宪法医疗卫生规定实施的有力证明。回顾梳理我国宪法与医疗卫生事业发展,最基本的一条经验就是要充分发挥宪法的根本法律保障作用,结合时代发展深入学习领会宪法关于医疗卫生事业的规定,真正把握其中精神实质并落实到行动中,持续不断地推进宪法关于医疗卫生事业的规定得到全面有效实施。

(摘自《中国共产党领导卫生防疫事业的基本经验》)

文中图片来自网络

编辑 || 董超 万涛

值班主任 || 范宏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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