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的《商标法》(以下簡稱“2019商标法”)于今年4月23日第四次修訂,将于今年11月1日生效。《2019年商标法》第4條第1款增加了“應拒絕不打算使用的惡意商标注冊申請”的内容;其第44條将違反第4條,并增加第19條第4款規定的情況,作為使注冊商标無效的絕對原因。也就是說,以不使用為目的的商标惡意注冊以及在其代理服務以外的商品或服務項目上申請注冊商标的商标代理機構,均已包含在《2019年商标法》第44條第1款中。 “該注冊商标無效的絕對原因。但是,對于2014年5月1日至2019年11月1日之間準許的注冊商标,無效的理由不能适用于《2019年商标法》,而是2013年8月的第三次修訂的《商标法》 。
《2013年商标法》第十九條第四款關于“商标代理機構不得申請其他商标的注冊,但代理服務的商标注冊申請”是當時的新規定;違反本款規定的申請商标注冊的行為,應視為是破壞商标注冊順序的行為,這是法律的原始含義。此外,在實踐中認為,沒有真正使用意圖的商标注冊申請不符合《2013年商标法》第4條第1款對“商品或服務需求”的要求,應不被準許注冊。現今正規的商标代理機構,對于商标的代理都有執照,對于商标注冊的安全性都有所保護了。
是以,本文小編認為,對《2019年商标法》第4條第1款和第44條第1款的修正實質上是《2013年商标法》第4條第4款。個人,法人或其他組織需要獲得在生産經營活動中為其商品或服務使用商标的專有權”,以及“2013年商标法第1款第44條”中的其他規定非法手段獲得注冊,作出進一步解釋和詳細規定。也就是說,未經使用目的未經惡意注冊的商标,以及商标代理機構為其代理服務以外的商品或服務項目申請注冊的商标,也可以視為《2013年商标法》的第44條。本條第一條規定的“通過其他不正當手段獲得”商标,也構成該注冊商标無效的絕對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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