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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釋法」曲靖一對小夫妻辦了婚禮沒領證最後分手,彩禮應該還回去嗎?

作者:掌上曲靖
「以案釋法」曲靖一對小夫妻辦了婚禮沒領證最後分手,彩禮應該還回去嗎?

在民間,婚姻締結時,存在男方在婚姻初步約定後為女方提供聘金、聘禮的行為,在此過程中,聘金、聘禮就叫作彩禮。彩禮是男方把女方當作珍寶誠心求娶的态度,同時也是對嶽父嶽母養育好女兒的答謝敬禮。

然而,在現實生活中,男方給付女方彩禮并不意味着能夠走進婚姻的殿堂,因婚約問題産生糾紛對簿公堂的事件也屢見不鮮。

那麼在實際生活中

男女雙方締結結婚約定後

如一方反悔

彩禮是否能被追回呢?

案情

婚禮後女方不願共同生活

不久前,遠在外地的宋某來到宣威市人民法院倘塘法庭,遞交了起訴狀。“我和唐某已經舉辦了婚禮,對方卻不願意和我共同生活,也不願意與我領結婚證,我要求女方返還我彩禮等19萬餘元。”在法庭幹警的詢問下,宋某娓娓道出了事情的全貌。

2020年3月,宋某與唐某經人介紹認識,雙方在微信上聊了一個多月就确定了戀愛關系。不久後,雙方開始商定訂婚、結婚事宜。

2020年5月,宋某按照宣威本地的風俗習慣給女方過禮,為唐某購買了金戒指、金項鍊、金手镯等首飾,并将88888元的彩禮金親自送到唐某母親的手中。

2020年7月,雙方舉辦了婚禮,但因宋某在外地工作,兩地相隔太遠,雙方相見甚少。在此期間,宋某多次向女方轉賬520元、1314元等金額。之後,唐某因不願到外地與宋某共同生活,遲遲未與宋某辦理結婚登記手續。

宋某認為,唐某對自己毫無感情,不願再與自己共同生活,也無意領取結婚證。為此,宋某訴至法院,要求唐某返還彩禮等錢共計19萬餘元。

調解

女方返還部分首飾和禮金

在通知雙方當事人到庭後,承辦法官發現兩人沖突十分尖銳,并對彩禮返還事宜意見分歧較大,且雙方均有長輩、親屬等參與其中,導緻案件變得更加複雜。

在調解過程中,承辦法官從法理和人情的角度展開分析,采用“背靠背”的調解方式進行勸解,向雙方釋明法律規定,并勸告雙方,希望雙方能顧念往日情分,即使不能繼續共同生活,也應該好聚好散。

經過法官耐心細緻地調解,最終雙方自願達成調解協定,由唐某一次性返還宋某彩禮、轉賬等款項共計9.2萬元,并當庭返還了金項鍊、金戒指。

釋法

未辦結婚手續 彩禮應返還

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條規定,禁止包辦、買賣婚姻和其他幹涉婚姻自由的行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員間的虐待和遺棄。其中,“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的規定,實質上就是禁止以婚姻為借口索要“天價彩禮”的行為。

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适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從切實解決實際問題入手,對彩禮應否返還問題作了較為明确的規定。

該解釋第五條明确規定,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于以下情形,法院應予以支援: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确未共同生活;婚前給付并導緻給付人生活困難。适用前款第二項、第三項的規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

但是,對于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已經共同生活的情形下,應否返還彩禮及返還的數額,法官需綜合雙方共同生活時長、财産使用等實際情況予以考量。

審理該案的法官指出,中國是禮儀之邦,男女締結婚姻過程中的禮儀,承載的是親人對婚事的期待、對新人的祝福,對未來的向往。給付彩禮,在中國傳統文化中,既有确定婚姻關系的功能,也有表達雙方感情的作用。但要求彩禮金額過高,因彩禮給付産生沖突,或因彩禮返還锱铢必較,就失去了彩禮本身蘊含的美好含義。

法官希望大家認真對待自己的婚姻,不要因一時沖動而帶來巨大損失,也不能把情感表達變成了物質交換,應該樹立正确的婚戀價值觀。

來源丨雲南法制報

編輯 | 蔡黎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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