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海南用戶端、南海網、南國都市報1月4日消息(記者 譚琦)2021年12月31日,海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印發《海南省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檔案分級審批管理規定》(以下簡稱《規定》)和《海南省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檔案分級審批目錄(2021年本)》(以下簡稱《目錄》),進一步加強和規範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檔案審批管理,對畜牧業、漁業、非金屬礦采選業等多類建設項目開展環境影響評價,《規定》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規定》中提出,設區的地級市政府可根據海南省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檔案分級審批目錄規定權限和實際情況,制訂、釋出本市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檔案分級審批目錄,各市縣環境影響評價檔案審批權限不得下放至鄉鎮。
《目錄》中明确了市、縣、自治縣環境影響評價審批部門審批的13類建設項目。畜牧業、漁業、非金屬礦采選業、農副食品加工業、食品制造業,酒、飲料制造業,水的生産和供應業、公共設施管理業、衛生、社會事業與服務業:影視基地建設。水利:灌區工程(不含水源工程的);防洪除澇工程;河湖整治(不含農村塘堰、水渠)。交通運輸業、管道運輸業:等級公路(不含維護;不含生命救援、應急保通工程以及國防交通保障項目);滾裝、客運、工作船、遊艇碼頭;航道工程、水運輔助工程;中心漁港碼頭。海洋工程:海上娛樂及運動、海上景觀開發;海洋人工魚礁工程;海洋生态修複工程;其他海洋工程。以上省政府審批用海的建設項目除外。
省級生态環境主管部門審批的建設項目包括:生态環境部審批和本目錄規定的市縣(區)、重點園區審批權限外編制環境影響報告書的建設項目;生态環境部審批權限外應編制核與輻射類環境影響報告表的建設項目;由省政府審批用海的建設項目;選址、選線跨市縣行政區域的建設項目、可能造成跨行政區域不良環境影響且有關市縣對項目環境影響評價結論有異議的建設項目等7大類。
此外,海口市、三亞市在行政區域内,行使與省生态環境主管部門相同的審批權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