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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信辦就《移動網際網路應用程式資訊服務管理規定》公開征求意見

IT之家 1 月 5 日消息,國家網際網路資訊辦公室對 2016 年 8 月 1 日正式施行的《移動網際網路應用程式資訊服務管理規定》進行了修訂,現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

網信辦就《移動網際網路應用程式資訊服務管理規定》公開征求意見

IT之家了解到,《征求意見稿》共包含 27 條: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規範移動網際網路應用程式資訊服務,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維護國家安全和公共利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網絡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資料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資訊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網際網路資訊服務管理辦法》《網際網路新聞資訊服務管理規定》《網絡資訊内容生态治理規定》等法律規定,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内通過移動網際網路應用程式(以下簡稱應用程式)提供資訊服務,從事網際網路應用商店等應用程式分發服務,應當遵守本規定。

本規定所稱應用程式資訊服務是指通過應用程式向使用者提供文字、圖檔、語音、視訊等資訊制作、複制、釋出、傳播等服務的活動,包含即時通訊、新聞資訊、知識問答、論壇社群、網絡直播、電子商務、網絡音視訊、生活服務等資訊服務類型。

本規定所稱從事網際網路應用商店等應用程式分發服務是指通過網際網路向使用者提供應用程式釋出、下載下傳、動态加載等服務的活動,包含應用商店、快應用、網際網路小程式、浏覽器插件等平台分發服務類型。

第三條 國家網際網路資訊辦公室負責全國應用程式資訊内容的監督管理執法工作。地方網際網路資訊辦公室依據職責負責本行政區域内應用程式資訊内容的監督管理執法工作。

第四條 應用程式提供者和應用程式分發平台應當遵守憲法、法律和行政法規,遵循公序良俗,履行社會責任,堅持正确政治方向、輿論導向和價值取向,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發展積極健康的網絡文化,維護清朗網絡空間,豐富人民精神文化生活,促進社會文明進步。

應用程式提供者和應用程式分發平台不得利用應用程式從事危害國家安全、擾亂社會秩序、侵犯他人合法權益等法律法規禁止的活動。

第五條 應用程式提供者和應用程式分發平台應當履行資訊内容管理主體責任,建立健全資訊内容安全管理、資訊内容生态治理、網絡資料安全、個人資訊保護、未成年人保護等管理制度,確定資訊内容安全,營造良好網絡生态,強化使用者權益保護。

第二章 應用程式提供者

第六條 應用程式為使用者提供資訊釋出、即時通訊等服務的,應當對申請注冊的使用者進行基于行動電話号碼、身份證件号碼或者統一社會信用代碼等方式的真實身份資訊認證。使用者不提供真實身份資訊,或者冒用組織機構、他人身份資訊進行虛假注冊的,不得為其提供相關服務。

第七條 應用程式提供者通過應用程式提供網際網路新聞資訊服務,應當取得網際網路新聞資訊服務許可,禁止未經許可或者超越許可範圍開展網際網路新聞資訊服務活動。

提供其他網際網路資訊服務,依法須經有關主管部門稽核同意或者取得相關許可的,經有關主管部門稽核同意或者取得相關許可後方可提供服務。

第八條 應用程式提供者應當制定并公開管理規則和平台公約,與注冊使用者簽訂服務協定,明确雙方相關權利義務,要求注冊使用者遵守本規定及相關法律法規。

第九條 應用程式提供者應當建立健全資訊内容稽核管理機制,建立完善使用者注冊、賬号管理、資訊稽核、日常巡查、應急處置等管理措施,配備與服務規模相适應的專業人員和技術能力。

對違反相關法律法規及服務協定的注冊使用者,應用程式提供者應當依法依約采取警示、限制功能、關閉賬号等處置措施,儲存記錄并向有關主管部門報告。

第十條 應用程式提供者應當規範經營管理行為,不得通過虛假宣傳、捆綁下載下傳等行為,或者利用違法和不良資訊誘導使用者下載下傳,不得通過機器或人工方式刷榜、刷量、控評,營造虛假流量。

第十一條 應用程式應當符合網絡安全相關國家标準的強制性要求。應用程式提供者發現其應用程式存在安全缺陷、漏洞等風險時,應當立即采取補救措施,按照規定及時告知使用者并向有關主管部門報告。

第十二條 開展應用程式資料處理活動,應當履行資料安全保護義務,建立健全全流程資料安全管理制度,采取保障資料安全技術措施和其他安全措施,加強風險監測,不得危害國家安全、公共利益,不得損害個人、組織的合法權益。

第十三條 從事應用程式個人資訊處理活動應當遵循合法、正當、必要和誠信原則,具有明确、合理的目的并公開處理規則,遵守必要個人資訊範圍的有關規定,規範個人資訊處理活動,采取必要措施保障個人資訊安全,不得以任何理由強制要求使用者同意非必要的個人資訊處理行為,不得因使用者不同意提供非必要個人資訊,而拒絕使用者使用其基本功能服務。

第十四條 應用程式提供者應當堅持最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原則,關注未成年人健康成長,履行未成年人網絡保護各項義務,嚴格落實未成年使用者賬号實名注冊和登入要求,不得以任何形式向未成年使用者提供誘導其沉迷的相關産品和服務。

第十五條 應用程式提供者上線具有輿論屬性或者社會動員能力的新技術、新應用、新功能,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安全評估。

第三章 應用程式分發平台

第十六條 應用程式分發平台應當在業務上線營運三十日内向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網際網路資訊辦公室備案。辦理備案時,應當送出以下材料:

(一)平台營運主體基本情況;

(二)平台名稱、域名、接入服務、服務資質、上架應用程式類别等資訊;

(三)平台取得的經營性網際網路資訊服務許可或者非經營性網際網路資訊服務備案等材料;

(四)本規定第五條要求建立健全的相關制度檔案;

(五)平台管理規則、公約、服務協定等。

省、自治區、直轄市網際網路資訊辦公室對備案材料的真實性、完備性進行稽核,符合條件的應當予以備案。

國家網際網路資訊辦公室向社會公布已經履行備案手續的應用程式分發平台名單。

第十七條 應用程式分發平台應當建立分類管理制度,對上架的應用程式實施分類管理,并将應用程式向應用程式分發平台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網際網路資訊辦公室備案。

第十八條 應用程式分發平台應當采取複合驗證等措施,對申請上架的應用程式提供者進行基于行動電話号碼、身份證件号碼或者統一社會信用代碼等多種方式相結合的真實身份資訊認證。根據應用程式提供者的不同主體性質,公示提供者名稱、統一社會信用代碼等資訊。

第十九條 應用程式分發平台應當對申請上架和更新的應用程式名稱、圖示、簡介、資訊服務、個人資訊收集使用行為等進行稽核,發現與注冊主體真實身份資訊不相符的,特别是違規使用黨和國家形象辨別或者假冒國家機關名義的,不得為其提供服務;發現含有違法違規和不良資訊的,存在資料安全風險隐患、違法違規收集使用個人資訊行為的,或者損害個人、組織合法權益的,應當停止提供服務。

應用程式提供的資訊服務屬于本規定第七條規定範圍的,應用程式分發平台應當對相關許可等情況進行核驗;屬于本規定第十五條規定範圍的,應用程式分發平台應當對安全評估情況進行核驗。未通過核驗的,應當停止提供服務。

第二十條 應用程式分發平台應當建立應用程式監測評估機制,提升技術能力和管理效能,堅決打擊網絡黑灰産,防範下載下傳量、評價名額等資料造假行為,不得以虛構下載下傳量、編造評價等方式進行虛假宣傳。

第二十一條 應用程式分發平台應當與應用程式提供者簽訂服務協定,明确雙方相關權利義務,并依法依約履行管理責任。

應用程式分發平台應當建立健全管理和技術措施,及時發現防範應用程式違法違規行為。

對違反相關法律法規及服務協定的應用程式,應用程式分發平台應當依法依約采取警示、暫停服務、下架等處置措施,儲存記錄并向有關主管部門報告。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二條 應用程式提供者和應用程式分發平台應當自覺接受社會監督,設定醒目、便捷的投訴舉報入口,公布投訴舉報方式,健全受理、處置、回報等機制,及時處理公衆投訴舉報。

第二十三條 鼓勵網際網路行業組織建立健全行業自律機制,制定完善行業規範和自律公約,指導會員機關建立健全服務規範,依法依規提供資訊服務,維護市場公平,促進行業健康發展。

第二十四條 網信部門會同有關主管部門建立健全工作機制,監督指導應用程式提供者和應用程式分發平台依法依規從事資訊服務活動。

應用程式提供者和應用程式分發平台應當對有關主管部門依法實施的監督檢查予以配合,并提供必要的技術支援和協助。

第二十五條 應用程式提供者和應用程式分發平台違反本規定的,由網信部門和有關主管部門在職責範圍内依照相關法律法規處理。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六條 本規定所稱移動網際網路應用程式,是指運作在移動智能終端上向使用者提供資訊服務的應用軟體。

本規定所稱移動網際網路應用程式提供者,是指提供資訊服務的移動網際網路應用程式所有者或者營運者。

本規定所稱移動網際網路應用程式分發平台,是指提供移動網際網路應用程式釋出、下載下傳、動态加載等分發服務的網際網路資訊服務提供者。

第二十七條 本規定自 2022 年 月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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