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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麥當勞麥當勞麥當勞麥香雞"商标被駁回!麥當勞和國家資訊局在酒吧

近日,北京市進階人民法院公布了麥當勞公司和國家知識産權局二審行政判決書。麥當勞與國務院因"麥當勞麥香雞"商标糾紛,曆時2年多才最終平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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衆所周知,麥當勞有一種漢堡包叫麥當勞麥當勞雞肉。2018年,麥當勞35497148送出了"麥當勞麥當勞麥當勞雞肉"第2018号商标申請,指定用于第29類"肉;家禽(非活)和其他"物品(統稱為經審查的貨物)。

國家資訊局駁回了該商标在商品審查中的注冊申請,理由是該商标構成《商标法》第十條第一款、第七款和第三十條所指的情形。

《商标法》第十條第一款第七款規定,"具有欺騙性,容易使公衆誤認商品品質或者産地的人,不得作為商标使用"。

《商标法》第三十條規定,與他人在同一商品或者類似商品上注冊或者已經初步審定的商标,不符合本法有關規定或者與他人注冊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局應當予以駁回,不得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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麥當勞對結果不滿意,并将該州告上法庭。一審法院認為,"麥當勞麥當勞雞"是漢堡包名稱,用于指定審查商品,容易使相關公衆誤認商品種類的特征,構成商标法第十條第1款第7款情形,商标局的決定不正當,支援, 拒絕了麥當勞的說法。

麥當勞仍然沒有接受,而國家新聞局的酒吧,繼續上訴。這樣做的主要原因是判斷一個标志是否具有欺騙性,并且應該基于公衆對"麥當勞的mc-scented雞肉"的看法,不足以在日常生活或公衆的知識中産生誤導。

根據北京市進階人民法院的說法,"欺騙性"是指商标注冊商标足以使公衆對商品的特征或産地産生錯誤的認識。判斷商标是否具有欺騙性,應根據公衆的一般認知水準和認知能力,結合指定的商品,考慮标志本身或其組成要素是否具有欺騙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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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這種情況下,"麥當勞麥當勞味雞"是一個漢堡包名稱,根據一般公衆的意識水準和認知能力,一般會了解為漢堡包商品的名稱,商标标志的含義與評論商品的指定用途相結合,便于使公衆評論商品的組成, 對品質等特點的錯誤認識。

最終,二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該案以麥當勞的失敗告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