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還敢喝嗎?巴彥淖爾男子酒後窒息死亡,酒友給賠了25萬

作者:掌上巴彥淖爾

近日,烏拉特中旗人民法院石哈河法庭聯合司法所、派出所及鎮村調解員成功調解了一起涉及生命權、身體權、健康權的糾紛案件。

本案受害人在村鄰焦某家飲酒後,回家途中車輛出現故障引發自燃,受害人在車内因窒息死亡。事發後,受害人的妻子向焦某等5名共同飲酒者索要賠償100萬元。為避免雙方沖突激化,石哈河法庭聯合司法所、派出所及鎮村調解員組建了調解組。通過走訪調查了解了基本案情後,調解組組織雙方進行調解。經多次調解,雙方最終達成一緻,并簽訂了調解協定書。石哈河法庭對調解協定書予以司法确認後,焦某等5人履行了賠償義務,共計賠償25萬元。

飲酒造成後果的如何歸責?

對于飲酒所造成後果的歸責問題,經綜合分析,有兩個歸責原則,一個是過錯責任原則,另一個是公平責任原則,而劃分這一歸責原則的一般根據和标準,主要是看共飲者在飲酒過程中主觀上是否具有過錯,若主觀上有過錯,則應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若無過錯,則不承擔民事責任。

對共同飲酒出現傷亡後果需要承擔責任常見的情況,經歸納大緻有以下三種:

1.故意灌酒、勸酒型。在我國不少地方的“酒文化”中形成了“不喝醉不夠朋友”的風俗,有的幹脆“舍命陪君子”。

勸酒、灌酒者明知或者應知他人因身體疾病不能飲酒,或者剛剛痊愈不宜再飲酒,或者共飲人明确表示因酒量所限或者身體狀況不适宜等原因不能繼續飲者,或者有證據足以證明某一共飲者不宜繼續飲酒,仍違背其意願,強勸、力勸其共飲等等,就具備損害他人健康的故意或者重大過失。

還敢喝嗎?巴彥淖爾男子酒後窒息死亡,酒友給賠了25萬

對由于這一情形和原因造成的損害後果的,應認定為具有主觀過錯,根據有關法律規定,灌酒、強行勸酒者應承擔主要賠償責任。

2.放縱型飲酒。酒友明知與其飲酒的人患有某種疾病或酒量有限或發現飲酒後的不良反應以及明知其它不良後果(如酒後駕駛)等,但仍不履行勸阻義務而與之對飲,對于該“酒友”的生命和安全不管不問、任其發展因而導緻該“酒友”人身損害後果發生的,應認定為與受害人對飲的人具有間接故意的過錯,根據有關法律規定,對對飲者應差別不同情況責令其承擔1/3以上賠償的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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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不予救助型。酒友之間因有“相約飲酒協定”的存在,雙方不僅達成了共同飲酒的默契,而且由于共同飲酒過程中互相之間距離最近,互相之間還具有最容易擷取和發現飲酒者是否酒醉以及是否有不良反應等資訊的便利和特征,從控制論和資訊傳播原理的角度來看,同飲人之間對于發現有不良反應情況後,均具有及時通知、及時協助救護、及時照顧和幫助等法律和道德上的義務。

溫馨提示:

作為一個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我們對于自身的安全負有妥善注意的義務,飲酒應當适度,切不可因為貪杯而而對自己的生命安全造成威脅,再次造成此種悲劇。

酒文化作為我國社會的一種亞文化,不屬于法域之外的空間,盡管成年人有飲酒的自由,但對自身安全及他人人身安全也負有高度的注意和保障義務。是以,酒場的參與者在保障自身安全的同時,也對同飲者的人身安全負有高度的提醒和注意義務,否則都要受到法律的評價。

巴彥淖爾日報社全媒體記者 張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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