極目新聞記者 丁偉 李賢誠
南京女大學生李某月被害案,原定12月17日上午在雲南省西雙版納州中級人民法院開庭審理。16日下午,李某月家屬在法院被告知,原定的開庭時間取消,這樣的結果令家屬無法接受(極目新聞此前報道)。對此,律師給出了解釋。

雲南省西雙版納州中級人民法院 極目新聞記者 丁偉 攝
法院解釋推遲開庭
16日下午5時30分許,被害女生李某月一方代理律師楊柱走出法院稱,“法院給出的解釋是,本周一開庭前會議時,對方的律師稱要做非法證據排除,法院三天之内要給對方律師答複,今天是最後一天。17日下午要召開第二次庭前會議,是以原定于17日上午的庭審臨時取消。”
楊律師說,目前法院還未确定具體的開庭時間,後面可能還要開第三次或第四次庭前會議。
16日下午,極目新聞記者從李某月父親提供的12月7日其與法院從業人員的通話記錄中聽到,法院從業人員當時明确告知李父,案件将于12月17日上午開庭審理。
李某月的母親(右)和姨媽(左) 極目新聞記者 丁偉 攝
對于法院臨時通知推遲開庭,被害者家屬一方存在諸多疑惑。“我們全家這麼多人,跑了3000多公裡,說不開庭就不開庭了,這讓我們怎麼了解?”被害者的家屬在法院門口接受極目新聞記者采訪時說。
“取消開庭”是否應提前通知?
對此情況,北京大成(武漢)律師事務所柴欣律師向極目新聞記者介紹,依據《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七條的規定,“人民法院決定開庭審判後,應當确定合議庭的組成人員,将人民檢察院的起訴書副本至遲在開庭十日以前送達被告人及其辯護人。”同時根據該條第三款的規定,“人民法院确定開庭日期後,應當将開庭的時間、地點通知人民檢察院,傳喚當事人,通知辯護人、訴訟代理人、證人、鑒定人和翻譯人員,傳票和通知書至遲在開庭三日以前送達。公開審判的案件,應當在開庭三日以前先期公布案由、被告人姓名、開庭時間和地點。”
“也就是說,目前《刑事訴訟法》僅規定法院必須在開庭前三日提前通知開庭時間,但是沒有規定如果因特殊情況需要取消開庭或延期開庭,也必須提前三天通知。”柴律師解釋。
柴律師還表示,一般針對重大的刑事案件,在正式開庭以前,法院都會組織庭前會議,讓各方對是否申請回避、出庭證人名單、非法證據排除等事項進行提前溝通,以便後期的正式開庭能高效進行。因而,本案犯罪嫌疑人的辯護律師有權在訴訟過程中申請非法證據排除,針對犯罪嫌疑人的辯護律師的非法證據排除申請,人民法院需要進行審查和調查,在審查、調查過程中如發現需要通知有關偵查人員或者其他人員出庭說明情況,或發現本案有一些其他情況需要時間調查,法院可以依職權取消開庭、變更開庭時間。
不過,在柴律師看來,雖然法律并沒有對法院取消開庭時需要提前幾天通知做硬性規定,但是法院應遵循“司法便民”的原則,盡量提前一些通知各方訴訟參與人,以免給訴訟參與人增加更多訴訟成本,平添更多訴訟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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