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鞅變法是我國影響最深遠的改革變法。它的上司者和改革設計師商鞅在秦國推行了兩次變法,使秦國一躍成為戰國最強的諸侯國。為秦國最終統一六國奠定了基礎,同時也為我國封建社會的形成奠定了基礎。如今我們研究商鞅的變法措施,會發現其他變法政策都比較好了解,唯獨“禁止父子兄弟同宅居住”這條較難了解。為什麼這一條會成為商鞅在變法時力推的政策,而且兩次變法都有提及呢?

商鞅變法中兩次提到的“小家庭制”
其實商鞅這兩次變法中“禁止父子兄弟同宅居住”的政策都是為了在秦國推行“小家庭制”。
商鞅在第一次變法的時候,就提出了強制在秦國推行小家庭制度,也就是所謂的“異子之科”。
在商鞅第二次變法的時候,又對“異子之科”進行了補充和完善。即革除殘留的戎狄風俗,禁止父子、兄弟同室居住,推行小家庭政策。規定凡一戶之中有兩個以上兒子到立戶年齡而不分居的,加倍征收戶口稅。
這兩次變法中商鞅在秦國推行的小家庭制度并非無的放矢。而是與他獎勵耕戰的總體戰略一脈相承。要想了解商鞅推行小家庭制的真正目的和原因就要結合他的總體戰略來綜合分析。
開源、弱民、易風俗
商鞅變法的總體戰略目标就是獎勵耕戰,他的所有政策都是為了這一目标服務。是以從這一戰略目标去分析,就可以得出小家庭制度能夠為秦國帶來的三大好處:開源、弱民、易風俗。
開源:因為商鞅在秦國推行的是按戶和按人口征稅。推行小家庭制就能擴大戶數,也就擴大的征收賦稅的基數。這一點顯而易見,是以說秦國能在短期内富國強兵就是因為推行小家庭制度,擴大了賦稅征收的基數,加重了對國民的盤剝,政府的财力得到了極大的增長。
弱民:商鞅變法的一個重要的思想就是弱民,不能使國民形成實力強大的大家族。推行小家庭制度就是最直接的展現,小家庭制度就意味着大家庭、大家族很難存在。一戶人家有兩個成年的兒子就必須分家,否則面臨的重稅讓他們很難承受。這些分開的小家庭逐漸因為分家而變得生疏,同時小家庭的力量薄弱,根本不能和強大的國家機器抗衡。
易風俗:這一點看起來好像與獎勵耕戰不太相關。看起來好像是為了革除秦國的戎狄風俗與山東六國的文化融合。但是實際上仍然和前兩點一樣,因為戎狄的風俗中有“父死娶母”的風俗。這是因為在戰亂頻繁的戎狄部族裡,必須要保持家族的實力,是以就有這種父親死了,兒子娶母親的風俗。是以革除這種風俗也就同樣有利于商鞅在秦國推行的弱民政策和小家庭制度。
由此可知,商鞅兩次變法中推行小家庭制度就是通過法令禁止父子、兄弟同室居住的政策來實作的,而這種政策也為秦國帶來開源、弱民和易風俗的好處。但是如果從更深一層去考慮,小家庭制度本質上是商鞅在秦國确立起“小農經濟”這一我國封建社會基本經濟體制的政策。
小農經濟,商鞅在秦國确立的基本經濟制度
如今我們提到小農經濟多半會認為是落後的經濟體制。但是在兩千多年前的戰國時期,實質上它是非常先進和适應當時社會生産力條件的一種經濟體制。
商鞅生活的戰國時期,正是我國奴隸制社會走向瓦解,封建制度開始确立的時期。當時以“井田制”為代表的奴隸主經濟已經走向崩潰,如何建立新的适應當時生産力條件的社會經濟制度就是一個時代之問,而商鞅給出的答案就是小農經濟。
在當時戰亂不斷的戰國時期,尤其是地處西陲的秦國,有着許多荒地等待開發,奴隸制的瓦解,使得以國有制或者奴隸制為主的經濟模式根本不适應這種迫切需要的“大開發”。因為奴隸主憑借血統就能擁有大量的土地和财富,他們沒有動力去開墾這些荒地。而奴隸們因為沒有人身自由,開墾出來的土地收益的也不是自己得利,是以也沒有能力和動力去擴大耕作的面積。而新興的地主階級和有人身自由的國民就成為了開墾荒地的最佳人選。
是以商鞅變法中獎勵耕戰的總體戰略目标就是為了刺激這些新興地主階級和國民去開墾荒地擴大生産。于是商鞅在秦國推行按戶口和人口征稅,這不僅僅隻是為了開源和更多的征稅,還要注意到沒有按照田畝來征稅就是鼓勵這些小家庭去更多的開墾荒地,因為你一個家庭開墾十畝荒地和一畝荒地征收的稅賦是沒有多少差別的,這實質就是用政策來獎勵耕作,用如今的話語來說就是“多勞多得”。
而這種禁止父子、兄弟同室居住的政策帶來的小家庭就成為秦國這一龐大工廠的勞工,大家都被刺激着去擴大生産,秦國國民的生産積極性都被充分調動起來,而當秦國的土地被開墾的差不多了怎麼辦呢?那就靠擴張戰争,加上商鞅推行的軍功制度,平民通過軍功可以獲得土地,爵位。這又讓秦國的國民除了賣力擴大生産之外又成為擴張兼并的狂熱支援者。由此秦國成為虎狼之國,秦軍成為虎狼之師,秦國俨然成為一架組織嚴密,高效協同的機器,瘋狂的生産和作戰,山東六國焉能不敗。
商鞅通過強制小家庭制度結合獎勵耕戰的其他措施,在秦國率先确立和完善了小農經濟體制,也使封建制度在秦國率先确立和完善起來。雖然後世也有地主豪強莊園經濟的存在,但是這隻不過是土地瘋狂兼并帶來的畸形産物。總體而言,商鞅确立的小家庭制度一直是我國封建社會的主流。小農經濟體制也一直是兩千多年封建社會的基本經濟制度。